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應以書狀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二、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
三、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由之事實。
前項第二款營業秘密之記載,得以間接引用方式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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