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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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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程式)
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應以書狀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二、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 三、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由之事實。 前項第二款營業秘密之記載,得以間接引用方式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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