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商業事件之抗告程序,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二條、第四百八十三
條、第四百八十七條、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九十條、
第四百九十一條、第四百九十五條,並準用同法第四百八十四條、第四百
八十五條及第三編第二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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