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