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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七十六條(違反秘密保持命令之處罰)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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