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專家證人於商業法院審判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具結而為虛偽陳
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於所虛偽陳述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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