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為期妥適處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權法)第五十四
    條之一所定法院查訪及通報作業,保護兒童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父母,包括養父母;所稱
    主管機關,指兒權法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二項之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

三、法院應指派熟諳兒童保護之人,辦理兒權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所定查訪
    作業(下稱查訪專人),並擔任查訪事務之聯繫窗口。
    法院應將查訪專人及其代理人名單陳報司法院。異動時,亦同。

四、法院辦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審判中對被告發布通緝或依
    職權裁定羈押時,應先依訊問或卷證資料瞭解被告是否為兒童之父母
    、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

五、法院依訊問或卷證資料知悉前點兒童有無人照顧、兒權法第五十三條
    第一項各款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該案件承辦股書記官應辦
    理下列事項:
  (一)填具「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附表一),以網際
        網路(https://ecare.moi.gov.tw/線上通報兒少保/高風險案
        件)、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該管主管機關
        (附件「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兒少保護及高風險家庭之通報窗口
        」),並列印通報表,連同主管機關回傳確認收受通報之資料附
        卷;通報資料應予密封,並依法保密。
  (二)填具「書記官紀錄表」(附表二)附卷存參,並上傳司法院內網
        。

六、法院依訊問或卷證資料無法確認兒童生活照顧有無違失者,該案件承
    辦股書記官應影印查訪所需相關資料或卷宗,移由查訪專人處理。

七、查訪專人收受查訪資料後,應即以網際網路、電話或其他方式聯繫該
    管主管機關(附件「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兒少保護及高風險家庭之通
    報窗口」),查詢該兒童是否曾被查訪或被通報為高風險家庭,並依
    查詢結果辦理如下:
  (一)曾受查訪或通報者,於取據「主管機關回傳確認表」(附表三)
        後,應以函送、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知主管機
        關被告已被法院通緝或羈押,因該兒童曾被查訪或被通報為高風
        險家庭,毋庸再行查訪;並應填具「法院處理兒權法第五十四條
        之一查訪調查表」(附表四)上傳司法院內網,將該二項表件密
        封送交承辦股書記官附卷。
  (二)未曾受查訪、通報者,應儘速前往兒童所在地、實際居住所、戶
        籍地址或就讀學校進行並完成查訪。

八、查訪應實地訪查,並以親見兒童為宜。
    查訪知悉兒童在轄區內之學校、親友處或其他處所時,應儘速前往其
    所在處訪查。
    前二項查訪,得以聯繫當地警察機關等方式補充之。

九、查訪專人查訪後,應填具「法院處理兒權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查訪調查
    表」(即附表四),並上傳司法院內網,同時依查訪結果辦理如下(
    附流程圖):
  (一)發現兒童有兒權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或
        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五點第一款規定辦理通報:
        1.查訪遭拒或無法查訪,兒童恐有受危害之虞。
        2.查訪未見兒童,情狀不明,兒童仍有受危害之可能。
  (二)得知兒童照顧妥適,現無危險情事或保護之必要者,將查訪調查
        表影本以函送、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知主管機
        關。
    前項查訪及通報或通知資料,應予密封後交承辦股書記官附卷。

十、查訪專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就查訪所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
    持有之文書,應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