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院調整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數額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依商業事件審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條第五項規定,為以下調整
    :
    (一)本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所定商業訴訟事件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調整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二)本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五款所定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具有控制或
          從屬關係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資本額調整為新臺幣一億元以
          上。
〔立法理由〕
為因應國內外經濟貿易發展趨勢,強化公司治理及增益經商環境,爰擴大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商業法庭管轄之商業訴訟事件範圍,並揭示本命令
訂定之依據。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立法理由〕
明定本命令自發布日生效,爰設本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