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貪污治罪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直屬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人員,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機關主管長官對於受其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
護或不為舉發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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