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第七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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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案例編輯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會務,除法
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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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由委員長及全體審判長、委員組織之。以委員長為主任委員,審
判長及全體委員為委員,並置主任書記官一人,由委員長指定紀錄科
薦任書記官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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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案例要旨初稿,由各庭審判長提選,送請代閱裁判書之審判長審
閱,經委員長核定後,送交資料科按年度、類別及法條順序分別整理
彙編,繕送各庭審判長、委員研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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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四點之案例要旨初稿,連同全文,送請初審小組先行逐則審查,取
捨與否,均須提出審查意見,並詳列理由及修正之文字,再由主任委
員定期召開案例審查會議議決之,初審小組成員由主任委員遴選提經
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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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例會議須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議決
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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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各委員對於現行案例,如認有變更或廢止之必要時,得敘明法令
上不同之見解或擬具變更案,提出會議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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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前則之決議,準用本要點第六點有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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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委員及主任書記官均係義務職,惟每次出席會議時,得酌支交通
費及誤餐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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