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案例編輯委員會辦事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第七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案例編輯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會務,除法
    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

三、本會由委員長及全體審判長、委員組織之。以委員長為主任委員,審
    判長及全體委員為委員,並置主任書記官一人,由委員長指定紀錄科
    薦任書記官兼任。

四、本會案例要旨初稿,由各庭審判長提選,送請代閱裁判書之審判長審
    閱,經委員長核定後,送交資料科按年度、類別及法條順序分別整理
    彙編,繕送各庭審判長、委員研參。

五、第四點之案例要旨初稿,連同全文,送請初審小組先行逐則審查,取
    捨與否,均須提出審查意見,並詳列理由及修正之文字,再由主任委
    員定期召開案例審查會議議決之,初審小組成員由主任委員遴選提經
    會議通過。

六、案例會議須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議決
    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會各委員對於現行案例,如認有變更或廢止之必要時,得敘明法令
    上不同之見解或擬具變更案,提出會議議決之。

八、前則之決議,準用本要點第六點有關之規定。

九、本會委員及主任書記官均係義務職,惟每次出席會議時,得酌支交通
    費及誤餐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