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懲戒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為辦理懲戒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事項,特訂定本
    要點。
〔立法理由〕
配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院懲戒法庭法官及職務法庭法官次年度之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
    及合議審判法官之配置,於每年年終分別由法官會議及職務法庭法官
    會議決定之。
    前項決定,應製成事務分配表及代理次序表。
    第一項會議後,遇有人員變動或其他事由須變更前項之分配表及代理
    次序表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審判長、法官之意見後定之。但遇有法
    官異動,而有大幅變更懲戒法庭及職務法庭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必要
    時,應分別由法官會議及職務法庭法官會議議決。
〔立法理由〕
一、職務法庭移置懲戒法院後,懲戒法院分設懲戒法庭與職務法庭。懲戒
    法庭與職務法庭雖均屬懲戒法院之一部分,然二者之組成來源、掌理
    之審判事務類型等,均各不相同,爰於第一項增訂懲戒法庭及職務法
    庭各自之年度司法事務分配,應分別由懲戒法庭法官組成之法官會議
    、職務法庭法官組成之職務法庭法官會議各自議決,並配合公務員懲
    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第三點新增法官會議及職務法庭法官會議得組成法官司法事務分
    配小組議決相關事項之規定,現行第三項關於作業小組之規定已無規
    範必要,爰予刪除。
三、現行第四項配合第三項刪除後,移列為修正規定第三項。另為免日後
    法官異動,而有須大幅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必要時,因其司法事務
    分配事項較為複雜,爰參酌法官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但書規定之意旨
    ,於修正規定第三項增訂但書規定,俾臻周妥。

三、法官會議及職務法庭法官會議得組成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研擬前
    點第一項及第三項但書所列事項之意見,提出法官會議及職務法庭法
    官會議各自議決。
    前項小組由法官代表組成,任期一年,得連任,其人數由法官會議及
    職務法庭法官會議各自議決。
    前項法官代表,除院長為當然代表外,其餘三分之一由院長指定,另
    三分之二分別依法官會議及職務法庭法官會議議決之方式產生。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為提升法官會議及職務法庭法官會議之議事效率,爰設第一項。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係規範法官會議及職務法庭法官會議各自之司法事務
    分配小組成員產生方式及任期等事項,俾資明確。

四、審判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以同庭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時以年
    長者充之。
    各庭法官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代理次序表,依序由他庭法官代理
    。
    各庭法官因故缺員時,由本院法官會議及職務法庭法官會議各自決議
    之。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委員之職稱修正為法官,及懲戒法院分設法官會議及職務法庭法
    官會議之規定,第二項及第三項之相關文字,爰酌作修正。

五、本要點未規定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本院
    法官會議及職務法庭法官會議各自決議之。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懲戒法院分設法官會議及職務法庭法官會議之規定,酌作文字修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