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懲戒法院辦理社會矚目或重大案件維安因應措施方案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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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懲戒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社會矚目或重大案件時法院法庭秩
    序及安全之維護,並兼顧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之權益,特訂定本因應
    措施方案。
〔立法理由〕
本因應措施方案訂定之目的。

二、政風室事前應與司法院駐衛警或臺灣高等法院(以下簡稱高院)法警
    室做勤務上之溝通、確認彼此執勤範圍、責任區域之劃分,以利雙方
    勤務之執行,遇溝通困難而妨礙勤務運作時,應報請書記官長處理,
    尋求解決之方案。
〔立法理由〕
人力協調及勤務溝通困難時處理方式。

三、書記官長或本院新聞發言人應充分與媒體自律委員會及記者聯誼會做
    事前之溝通,確認採訪區域及採訪動線,維持採訪秩序。
〔立法理由〕
媒體秩序相關事項。

四、社會矚目或重大案件開庭時,請承辦股儘可能使用高院刑事專一法庭
    審理該案件,利用該法庭較大空間、環境較易管制之優點,便利執行
    法庭秩序及安全維護。承辦股如認有公開審理及管控旁聽人數之必要
    時,應由紀錄科規劃核發旁聽證事宜。
〔立法理由〕
社會矚目或重大案件開庭地點建議使用高院刑事專一法庭,以利維護法庭
秩序及安全。

五、社會矚目或重大案件於開庭期間,欲進入本院旁聽之民眾或媒體記者
    ,均應經安全檢查後,始得放行,如依法庭旁聽規則或有安全顧慮而
    禁止攜入院內之物品,由總務科擇定適當地點作為保管場所。
〔立法理由〕
安檢及禁止攜入院內物品之保管規定。

六、社會矚目或重大案件開庭期間,抗議民眾、媒體記者或被付懲戒人於
    院內發生衝突,致危害本院人員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者,視情節輕重
    ,由政風室協助處理移送檢察機關偵查。
〔立法理由〕
明定危安偵處之權責單位。

七、政風室應協調司法院駐衛警或高院法警室確實做好秩序安全維護及管
    制措施外,於審判長、法官及參審員蒞、退庭時,亦須提高警覺,確
    保其安全。
〔立法理由〕
協調人力,確保蒞、退庭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