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法第十四條 規定訂定之。
本會置顧問七人至九人,由主任委員遴聘對公務人員保障制度或訓練進 修制度有研究之學者、專家擔任。
顧問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顧問對於本會掌理事項得提供建議。
顧問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