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顧問遴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法第十四條
  規定訂定之。

  本會置顧問七人至九人,由主任委員遴聘對公務人員保障制度或訓練進
  修制度有研究之學者、專家擔任。

  顧問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顧問對於本會掌理事項得提供建議。

  顧問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