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文官培訓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據「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十
三條,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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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紙本出版品規格如下:
(一)A4本:標準尺寸為高29.5公分,寬21公分。
(二)四六版十六開本:標準尺寸為高26公分,寬19公分。
(三)四六版十八開本:標準尺寸為高23公分,寬16公分。
(四)菊版十六開本:標準尺寸為高21公分,寬15公分。
(五)若須特殊規格,由主辦組室敘明理由專案簽准後印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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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版品封面由各組室自行或委外設計。圖書封面及封底得留「摺口」
,其摺回寬度占頁寬三分之一以上;封底中央置所徽,距下緣一公分
處置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及國際標準書號〈ISBN〉條碼;書背寬度在
0.5 公分以上者,於距上緣 0.5公分處置所徽、書名、下緣 0.5公分
處置本所叢書名及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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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所出版之專輯、專案研究報告等序言或前言由所長具名;期刊、參
考資料、目錄、統計及彙編資料等一律以編輯說明代替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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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圖書編印格式如下:
(一)中式自上而下,自右至左直行排印。每頁應加註頁碼及邊峰(頁
邊註)或眉峰(頁頂註)。「目次」至內文前之頁碼以壹、貳…
編序;內文頁碼以一、二…一一、一二…編序。
(二)西式自左至右,自上而下橫列編印。每頁應加註頁碼及眉峰。「
目次」至內文前之頁碼以羅馬字編序,內文頁碼以阿拉伯數字編
序。
(三)內頁留白不得低於下列標準:左、右各二公分;上方(天邊)三
公分;下方(地腳)二點五公分。
(四)頁碼置於頁腳,中式單頁號在左,雙頁號在右;西式單頁號在右
,雙頁號在左。眉峰或邊峰之註記,單頁註章或篇名,雙頁註書
名或題名。
(五)邊峰、眉峰、頁碼等字體,其大小約為內文字體的百分之八十。
(六)內頁欄數及字數,視版面設計需要而定。
(七)各篇、章、節、段、項目分列標題,不加標點。內文如區分層次
,依下列原則辦理:中文依序為一、(一)、1、(1),第四
級以下有條舉必要時,以圓點代之。外文以Part,Chapter,Secti
on, ( a) ...等區分層次。
(八)內文除每段起首低二字外,續行一律排至頂端,各編號之段、節
亦同。
(九)內文引敘他人文句者,應予明顯標示。
(十)註釋以章為編號單位,當頁註記,可就「完全格式註釋法」或「
夾註式註釋法」擇一為之。
(十一)「完全格式註釋法」於應註記之句末以「註一」、「註二」或
「註1」、「註2」註記;註釋之文字亦應冠以同型之上列編
號,以小於內文(約為其百分之八十)之字體,依作者、書名
、版次(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頁號;或作者、篇名、
期刊名、卷期(出版年、月)、頁號之次序,在版面範圍內排
於中式之左緣,西式之下緣。「夾註式註釋法」則於應註記之
句末,以(作者、出版年、頁碼)之格式註記,字體大小與內
文同,但應於「參考書目」中依作者、資料名、出版事項之次
序詳述。
(十二)圖表標題字體應以黑體凸顯。獨立圖表超過五幅以上時,應編
製「圖次」、「表次」,印於目次之後。圖表文字之排列,直
式由上而下、由右而左;橫式由左而右、由上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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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期刊應註刊名、卷期、出版日期及頁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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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所圖書價格之訂定,定價者,每頁以新台幣一點二元計價;未定價
者,應以總支出款項除以印製冊數或其他奉核定方式,訂定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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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主辦組室確認稿件著作權後,應編定文案,敘明委外辦理計畫或擬印
製之規格、數量,送會圖書資訊組、會計室、秘書室,並於陳奉核可
後將文案送秘書室辦理招商。其後由圖書資訊組使用行政院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建置之政府出版品網申辦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取得政府出
版品統一編號,並將相關出版品書目資料,轉送國家圖書館國際標準
書號中心,申辦國際標準書號(ISBN)、出版品預行編目( CIP)或
代轉申請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前項文案包括題名、序言、目次
、索引、編序完整之附表、附圖、訂價或工本費、填具ISBN、ISSN及
CIP 申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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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秘書室於收到奉核可印製之文案後,辦理招商事宜。招商結果簽報核
定後,由主辦組室會同承包廠商決定印製之各階段詳細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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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主辦組室應要求承包廠商依約定規格製作或排版並負責文稿初校,其
後由主辦組室複校,俟總校稿簽奉核定,並取得ISBN及 CIP號碼後,
即通知承包廠商付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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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主辦組室收到承包廠商預送樣本(彩色印刷應送大樣),經確認符
合規格並經核定後,主辦組室應通知承包廠商交付原稿(或電子檔
),通知承包廠商依本所規定之 PDF轉製格式,將出版品轉製瀏覽
用與印刷用之 PDF檔各二份送主辦組室及秘書室。印製完成後,依
規定辦理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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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期刊僅創刊號及改版後之第一次印刷遵循以上各程序,其餘各期由
主辦組室按照核定之規格及印樣監督承包廠商製作並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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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完成驗收後,出版品之寄存、分發與控存,由各主辦組室自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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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所出版品之分發方式如下:
(一)專案分發:由主辦組室依出版品之性質,擬具分發名單,專案
簽陳核定後自行分送。
(二)統籌分發:統籌分發對象,包括機關圖書資料單位、政府出版
品寄存圖書館及奉核定之公共圖書館等。各主辦組室依核定之
統籌分發名單,郵寄分發;本項工作得視需要委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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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個案索取本所出版品,由各主辦組室個案簽陳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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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所出版品主辦組室應每種控存五冊備查,並送五冊至圖書室供閱
覽。控存量以外之出版品保存期限為五年,逾期經簽准後,得減價
出售、贈送或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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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規定未盡事宜,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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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規定奉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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