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為辦理薦任公務人員
晉升簡任官等、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
官等、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及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
位等訓練之成效評估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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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訓練成效評估之範圍如下:
(一)訓練滿意度事項。
(二)受訓人員相關知能之學習效果等事項。
(三)受訓人員運用訓練所學之行為及工作表現等事項。
(四)受訓人員訓練後之任用、陞遷及考績變動情形等參考事項。
(五)其他與訓練成效評估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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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訓練滿意度調查作業流程如下:
(一)保訓會應設計受訓人員綜合評估意見表,於開訓前交由國家文官
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發送受訓人員填寫。
(二)前款綜合評估意見表,應針對授課講座、教材、課程內容、行政
支援、訓練設施及課程安排等項目進行調查。
(三)文官學院應於訓期結束後二個月內,彙整綜合評估意見表結果函
送保訓會進行統計及撰擬分析報告,以提供相關訓練機關(構)
學校精進訓練之參考。
(四)保訓會應視業務需要及綜合評估意見表調查辦理情形,定期檢討
並修正意見表之題項內容及格式。
(五)保訓會得視業務需要,依受訓人員對訓練課程之投入及參與程度
,進行訪談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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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訓會應彙整訓練成效評估結果,連同訓練需求調查及職能分析結果
,召開課程檢討會議,據以規劃各項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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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文官學院應參考訓練滿意度調查結果,洽聘各領域專家學者擔任課程
教材撰寫召集人,並得視需要召開課程教材撰擬諮詢會議,以協助編
纂課程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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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文官學院應參考訓練滿意度調查結果、各主管機關及訓練機關(構)
學校推薦師資等資訊,擬具講座薦介名單(草案)及審議原則函送保
訓會,俾召開講座薦介名單審議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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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文官學院得視需要召開課程示範教學座談會,以瞭解各講座授課情況
、交換授課心得及經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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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訓會應於結訓前,辦理訓練課程成績評量,評估受訓人員之學習效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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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文官學院得邀請各受委訓機關(構)學校輔導人員參加講習訓練,並
得視需要派員至各受委訓機關(構)學校瞭解輔導情形,以提升生活
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等項目考評之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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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保訓會針對訓練課程成績評量試題之命擬、選(審)題及入闈製卷等
作業,應採系統化題庫方式進行有效管理,並就考畢試題進行試題分
析、篩選及潤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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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保訓會為辦理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及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
官等訓練受訓人員之行為追蹤評估,應於訓期結束後三個月至六個
月內,採實地訪視及問卷調查等方式進行,以評估其運用訓練所學
在工作上之行為及工作表現;其他晉升官等(資位)訓練,得視業
務需要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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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保訓會得於各項訓練之訓期結束後二年內,函請銓敘部協助提供受
訓人員訓練後之任用、陞遷及考績等相關資料,辦理訓練成效追蹤
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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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保訓會應彙整各項訓練成效評估結果及銓敘部提供之資料,撰擬分
析報告並提出改善建議,研提晉升官等(資位)訓練專案檢討會議
審議,以作為規劃訓練政策及目標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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