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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利用職務之禁止行為)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 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 之選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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