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考試院會議決議及決定事項執行情形追蹤管制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本院會議(以下簡稱院會)決議及決
    定事項執行情形之追蹤管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院會決議及決定事項,應由本院第三組會同各業務主管單位,就各案
    執行情形,切實追蹤管制。

三、院會決議及決定事項,交由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或本院有關單位辦理者,本
    院第三組應列入該次院會會議紀錄附表,供本院有關單位或部會錄案
    辦理。

四、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
    金監理委員會及本院有關單位,對於院會決議及決定交辦事項,應於
    每季結束後一個月內採季報方式列表(格式如附件)函復本院。

五、院會決議及決定事項,部會執行情形季報函復後,本院第三組應彙整
    並送各業務主管單位核處,據以全案提報院會;並就尚未辦結須繼續
    追蹤管制案,函請主辦機關儘速辦結,其執行情形應併同每季院會決
    議及決定事項執行情形,函復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