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考選部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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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選部依照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規則第八條之
  規定,為辦理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尚未取得任用資
  格者之檢覈,設置檢覈委員會。

  檢覈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組
  織之。主任委員由考選部部長或政務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銓敘部次
  長兼任,委員由考選部就本部及有關機關高級人員暨學者專家聘任之,
  其資格準用典試法有關規定。

  檢覈案件由考選部主管司辦理初審,呈由主任委員分配各委員複審並加
  具意見,提檢覈委員會審定之。

  檢覈員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出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
  任委員出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
  人為主席。

  檢覈委員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會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檢覈委員中,對於有關本人檢覈案件,應自行避。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