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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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僑居國外國民(以下簡稱華僑),指於應考試時具有中華民
國僑民身分,在國外連續居留五年以上者,其已回國設籍者,並以未滿
五年為限。
應考人報名時,應繳驗僑務委員會出具之華僑身分證明。其已回國設籍
者,並應另繳戶政機關出具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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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應考試,其應考人資格依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但經當地駐外使領
館或外交部指定機關(構)證明曾在國外相當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得
應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相當初級中等學校畢業者,得應特
種考試之丁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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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應考試,筆試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應以本國文字作答;但得以外國
文字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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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應公務人員考試,其考試成績得酌予加分,但以不超過總成績十分
為限,其標準由典試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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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應全國性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之錄取名頧,依全國性公務人員
高等暨普通考試各省區錄取定額標準規定降低錄取標準者,以未依前條
加分之成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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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第五條所定加分懮待,以各該考試舉行前,在公告及應考須知中
明定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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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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