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廉政類科考試錄取人員(以下稱學員)專業學習期間請假依本注意事
    項辦理。

二、專業學習期間學員一律住宿,未經准假不得外出;正課時數為星期一
    至星期五每日以8小時計。

三、請假類別及事由:
  (一)公假:限參加國家考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召集、依法辦理之
        投票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及因公受傷,經核准者。
  (二)產前假、陪產假、娩假及流產假:須提出醫療院所證明。
  (三)喪假:限父母、配偶;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曾祖父母、
        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姊妹有死亡事實者
        。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受訓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
        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
        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四)病假: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經提出醫療院所證明或經查明
        屬實者。
  (五)女性學員於訓練期間因生理日致受訓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日(不須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並併入病假計算。
  (六)事假:因重大事故並經查明屬實者。

四、請假時限:
  (一)請假日數除公假外,各類假別合併計算。因喪假、分娩、流產、
        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
        生後 3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法務部廉政署申請停止專業學習,
        並得免費重新參加。
  (二)正課請假時數不得超過正課總時數20%,實務訓練期間請假時數
        合計不得超過訓練總時數20%(職前學習期間每日以 8小時計算
        ,專業學習期間每日以24小時計算)。
  (三)正課時數所請之各類假別,累計8小時為1日,並由本班函送學員
        實務訓練機關(構)併入請假紀錄。

五、准假權責:
  (一)請假在72小時以內者,由本班執行秘書核准。
  (二)請假超過72小時未逾120小時者,由本班兼副主任核准。
  (三)請假超過120小時者,由本班兼主任核准。

六、請假先填寫請假單連同證明文件陳送執行秘書或兼副主任,經核准後
    始得離班,假期屆滿應準時回班並親向該組輔導員銷假。

七、學員在例假日或請假期間遇不可抗力之特殊情事不能準時回班者,應
    先以電話向該組輔導員或輔導組報備,並檢具證明申請補(續)假,
    無正當事由逾假者以曠課論。

八、學員上課遲到或早退須補請假,其未補辦請假或請假未獲准者,均以
    曠課計。

九、學員曠課、不假外出、或逾時返班或擅行外宿者,依本班學員獎懲要
    點議處。

十、學員曠課每小時扣減訓育總分 1分,請假依左列規定扣減訓育總分:
  (一)事假:正課每小時扣0.1分,正課以外每小時扣0.05分。
  (二)病假:正課每小時扣0.05分,正課以外每小時扣0.01分。惟於學
        習期間臨時因病由輔導員陪同就醫,或經訓育成績考評會議認定
        因病無法上課在班休養者,不予扣分。
  (三)公假、喪假、生理假、產前假、陪產假、娩假及流產假等不扣分
        。

十一、受訓人員於專業學習期間曠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
      除其曠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