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期 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暨普通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都
市計畫技術及景觀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都市計畫與景觀
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並提升渠等都市計畫與景觀專業服務素質,特
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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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研習對象
以本考試都市計畫技術與景觀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現缺人員。經分
配正額預估缺及增額錄取人員之部分,視報到情形衡酌是否開班調訓
。本考試都市計畫技術及景觀類科正額錄取小計83人,扣除雙榜14人
後,合計69人,錄取情形如下表:
┌─────┬─────┬─────┬─────┬────┐
│ │ 高 考 │ 普 考 │ 小 計 │ 合 計 │
│ 考試類科 ├──┬──┼──┬──┼──┬──┼──┬─┤
│ │正額│增額│正額│增額│正額│增額│雙榜│ │
├─────┼──┼──┼──┼──┼──┼──┼──┼─┤
│都市計畫技│ 57 │ 7 │ 14 │ 27 │ 71 │ 25 │–12│59│
│術 │ │ │ │ │ │ │ │ │
├─────┼──┼──┼──┼──┼──┼──┼──┼─┤
│景觀 │ 10 │ 3 │ 2 │ 4 │ 12 │ 7 │–2 │10│
├─────┼──┼──┼──┼──┼──┼──┼──┼─┤
│小計 │ 67 │ 10 │ 16 │ 31 │ 83 │ 32 │–14│69│
└─────┴──┴──┴──┴──┴──┴──┴──┴─┘
【備註】實際訓練人數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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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內政部營
建署(以下簡稱營建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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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研習地點
營建署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地址:23546 新北市中
和區中山路 3段79號,電話:02-82211131,傳真:02-22250151)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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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研習課程及時數配當
一、都市計畫技術類科
┌───────┬────────────┬───┬───┐
│ 課程領域 │ 課程名稱 │ 時數 │ 小計 │
├───────┼────────────┼───┼───┤
│ │國土及區域計畫法規與實務│ 3 │ │
│ ├────────────┼───┤ │
│ │都市計畫法規與審議實務 │ 3 │ │
│ ├────────────┼───┤ │
│ │建築法規與實務 │ 3 │ │
│營建法規與實務├────────────┼───┤ 15 │
│ │海岸管理法規與政策 │ 2 │ │
│ ├────────────┼───┤ │
│ │濕地法規與實務 │ 2 │ │
│ ├────────────┼───┤ │
│ │都市測量與行政裁罰 │ 2 │ │
├───────┼────────────┼───┼───┤
│ │住宅政策與實務 │ 2 │ │
│ 住宅實務 ├────────────┼───┤ 5 │
│ │都市更新法規與實務 │ 3 │ │
├───────┼────────────┼───┼───┤
│ │土地徵收法規與開發實務 │ 2 │ │
│ ├────────────┼───┤ │
│ │都市設計審議實務 │ 2 │ │
│ 土地開發實務 ├────────────┼───┤ 6 │
│ │土地使用管制法規運用––│ │ │
│ │以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 2 │ │
│ │則為例 │ │ │
├───────┼────────────┼───┼───┤
│ │城鄉風貌政策與實務 │ 3 │ │
│ ├────────────┼───┤ │
│ 景觀規劃 │工程可行性及規劃設計實務│ 2 │ 7 │
│ ├────────────┼───┤ │
│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法規實│ 2 │ │
│ │務概要 │ │ │
├───────┼────────────┼───┼───┤
│ │學習成果評量 │ 1 │ │
│ 綜合課程 ├────────────┼───┤ 2 │
│ │班務建議與檢討 │ 1 │ │
├───────┼────────────┼───┴───┤
│ 開、結訓 │開、結訓(不採計課程時數)│ 5~10 分鐘 │
├───────┴────────────┴───┬───┤
│ 合計 │ 35 │
└────────────────────────┴───┘
【備註】本表研習主題、課程名稱及時數配當得視實需調整。
二、景觀類科
┌───────┬────────────┬───┬───┐
│ 課程領域 │ 課程名稱 │ 時數 │ 小計 │
├───────┼────────────┼───┼───┤
│ │國土及區域計畫法規與實務│ 3 │ │
│ ├────────────┼───┤ │
│ │都市計畫法規與審議實務 │ 3 │ │
│ ├────────────┼───┤ │
│營建法規與實務│建築法規與實務 │ 3 │ 13 │
│ ├────────────┼───┤ │
│ │海岸管理法規與實務 │ 2 │ │
│ ├────────────┼───┤ │
│ │濕地法規與實務 │ 2 │ │
├───────┼────────────┼───┼───┤
│ │都市更新法規與實務 │ 3 │ │
│ ├────────────┼───┤ │
│土地與開發實務│土地徵收法規與開發實務 │ 2 │ 7 │
│ ├────────────┼───┤ │
│ │都市設計審議實務 │ 2 │ │
├───────┼────────────┼───┼───┤
│ │城鄉風貌政策與實務 │ 3 │ │
│ ├────────────┼───┤ │
│ │景觀工程施工管理與實務 │ 2 │ │
│ ├────────────┼───┤ │
│ │景觀植栽設計與實務 │ 2 │ │
│景觀規劃與工程├────────────┼───┤ 13 │
│實務 │市區道路工程設計與實務 │ 2 │ │
│ ├────────────┼───┤ │
│ │工程可行性及規劃設計實務│ 2 │ │
│ ├────────────┼───┤ │
│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法規實│ 2 │ │
│ │務概要 │ │ │
├───────┼────────────┼───┼───┤
│ │學習成果評量 │ 1 │ │
│ 綜合課程 ├────────────┼───┤ 2 │
│ │班務檢討與建議 │ 1 │ │
├───────┼────────────┼───┴───┤
│ 開、結訓 │開、結訓(不採計課程時數)│ 5~10 分鐘 │
├───────┴────────────┴───┬───┤
│ 合計 │ 35 │
└────────────────────────┴───┘
【備註】本表研習主題、課程名稱及時數配當得視實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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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訓練日期:本研習預定於106年12月11日至106年12月15日在交通部公
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採1梯次訓練,訓期5日。
二、調訓通知:本訓練由保訓會發函用人機關調訓,並將訓練人員名單提
供營建署轉知代訓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安排訓練
課程。
三、提供膳宿:採密集研習方式辦理,提供膳食,對於遠道者提供住宿。
四、測驗成績: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於課程結束時安排測驗,
測驗結果由營建署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
考核之參據。
五、班務檢討與建議:結訓前辦理班務檢討與建議,由營建署與交通部公
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代表與訓練人員座談,對於班務提出檢討與建
議,供後續課程設計與班務管理之參考。
六、意見調查: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週內將調查
結果寄送保訓會,以利瞭解學員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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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訓練經費
一、所需經費由用人機關支付,並請代訓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
訓練所)向用人機關收取。
二、本訓練作業事項由營建署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辦理,
預估所需經費約新臺幣(以下同) 364,617元,包含講師等人事費用
、課程所需業務費、講師交通旅費等。
三、研習人員依需求辦理住宿,需住宿人員每人次訓練費用為 6,000元;
不住宿人員每人次訓練費用為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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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或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
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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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本計畫由營建署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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