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八十年特種考試臺灣省山胞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17日

所有條文

  本考試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本考試分乙﹑丙兩等,乙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丙等考試相當於普通
  考試。

  本考試之應考人以具有臺灣省山地山胞或平地山胞身分者為限。

  本考試應考人之體格檢查,一律於筆試成績及格後辦理,不合格者不予
  分發訓練及學習。逾期未繳驗體格檢查表者,視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本考試之類科﹑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

  本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  。
  本考試成績之計算,乙等考試行政人員類科之普通科目佔總成績百分之
  三十,專業科目佔百分之七十;技術人員類科之普通科目佔總成績之百
  分之二十,專業科目佔百分之八十。丙等考試行政人員類科普通科目佔
  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專業科目佔百分之六十;技術人員類科之普通科目
  占總成績之百分之三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七十。應試科目中,有一科
  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
  目以零分計算。

  本考試之應考年齡,乙等考試為四十五歲以下,現職人員以五十五歲以
  下為限;丙等考試為四十歲以下,現職人員以五十歲以下為限。
  前項現職人員應考者,以各機關編制內人員並經銓敘合格者為限。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得由考選部委託臺灣省政
  府辦理,並由考選部派員指導。

  本考試辦理完竣後,典試委員會及辦理試務機關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
  形連同關係文件,送由考選部轉陳考試院備案。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委託臺灣省政府按其考試成績並
  參考其意願,在兩年內依次分發所屬職缺任用機關訓練及學習半年。訓
  練及學習期滿,由臺灣省政府將訓練及學習成績函送考選部核定及格者
  ,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頒發考試及格證書,並正式任用。訓練
  及學習期間,不得調任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以外之職務。
  前項訓練及學習辦法另訂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