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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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分左列二等:
一、乙等考試。
二、丙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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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考試類科應考資格依附表一之規定,應試科目及成績之計算依附
表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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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成績及格後,應經體格檢查,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逾期未繳體格檢查表者,視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前項體格檢查標準,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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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考選部函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配行政院公平交易
委員會予以訓練。但原在經濟部物價督導會報服務滿一年以上之歸併人
員或其他機關編制內現職人員至榜示日止,其服務已屆滿一年以上,且
所任工作與應考類科性質相近者,得由原任職機關負責審查,具函向考
選部申請免除訓練。
前項訓練期間為半年,訓練成績合格,經考選部核定者,始完成考試程
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分發任用。
本考試訓練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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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及格人員,於分發任用後服務未滿五年者,不得轉任至行政院公
平交易委員會以外機關任職。
前項不得轉任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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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考試辦竣後,其典試及試務
辦理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由考選部轉報考試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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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準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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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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