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八十二年特種考試山胞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17日

所有條文

  本規則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本考試分乙、丙兩等,乙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丙等考試相
  當於普通考試。

  本考試採分區報名、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其錄取分發區分為:一
  般錄取分發區及蘭嶼錄取分發區。

  本考試之應考人,以具有山地山胞或平地山胞身分者為限;蘭嶼錄取分
  發區限臺東縣蘭嶼鄉本籍或設籍該鄉(至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以
  前)滿五年以上具山胞身分者為限。

  本考試應考人之體格檢查,一律於筆試成績及格後辦理,不合格者不予
  分發訓練及學習。逾期未繳交體格檢查表者,視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本考試之體格檢查標準,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本考試之類科、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
附表一
┌───────────────────────┐
│八十二年特種考試山胞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乙等考試│
│應考資格表                                    │
├─┬─┬────┬──────────────┤
│類│職│        │                            │
│別│系│考試科別│應      考      資        格│
├─┼─┼────┼──────────────┤
│行│一│民 政 科│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
│  │  │        │    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
│  │般│        │    外專科以上學校各系科畢業│
│  │  │        │    得有證書者。            │
│  │民│        │二、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
│  │政│        │    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
│  │地│土地行政│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
│  │  │科      │    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
│  │  │        │    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地政│
│  │  │        │    、測量、政治、經濟、農業│
│  │  │        │    經濟、法律、公共行政、行│
│  │  │        │    政管理、土地資源、市政、│
│  │  │        │    都市計畫、財稅、合作、合│
│  │  │        │    作經濟、土地管理、地理、│
│  │  │        │    土木工程、軍事工程、建築│
│  │  │        │    、水土保持、企業管理、資│
│政│  │        │    訊管理、營建技術、水利工│
│  │  │        │    程、森林、農業工程科農田│
│  │  │        │    水利組各系科組畢業得有證│
│  │  │        │    書者。                  │
│  │  │        │二、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
│  │  │        │    格者。                  │
│  │  │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
│  │  │        │    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
│  │政│        │    三年者。                │
│  ├─┼────┼──────────────┤
│  │文│教育行政│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
│  │  │科      │    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
│  │教│        │    外專科以上學校各系科畢業│
│  │  │        │    得有證書者。            │
│  │行│        │二、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
│  │政│        │    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
│  │財│財務行政│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
│  │  │科      │    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  │  │        │    專科以上學校財稅、經濟、│
│  │  │        │    商學、銀行、保險、會計、│
│  │  │        │    統計、財務金融、國際貿易│
│  │  │        │    、企業管理、工業管理、交│
│  │  │        │    通管理、合作、合作經濟、│
│  │  │        │    觀光事業、商用(業)數學│
│  │  │        │    、應用數學、航(海)運管│
│  │  │        │    理、電子計算機應用、電子│
│  │稅│        │    計算機科學、電子計算機工│
│  │  │        │    程、資訊科學、資訊管理、│
│  │  │        │    資訊工程、農業經濟、農產│
│  │  │        │    運銷、管理科學、事業經營│
│  │  │        │    、運輸工程與管理、運輸管│
│  │  │        │    理、法律、公共行政、行政│
│  │  │        │    管理、地政、商業文書、商│
│  │  │        │    業教育、土地管理、交通工│
│  │  │        │    程與管理、勞工關係、市政│
│  │  │        │    、事務管理、秘書事務、商│
│  │行│        │    業設計、工業管理技術、醫│
│  │  │        │    務管理、職教系商業師資組│
│  │  │        │    、海洋運輸、財政、工商管│
│  │  │        │    理各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二、。                      │
│  │  │        │    格者。                  │
│  │  │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
│  │  │        │    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
│  │政│        │    三年者。                │
│  ├─┼────┼──────────────┤
│  │經│經濟行政│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
│  │  │        │    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  │  │        │    專科以上學校經濟、財稅、│
│  │  │        │    商學、銀行、保險、會計、│
│  │  │        │    統計、國際貿易、企業管理│
│  │  │        │    、財務金融、工業管理、交│
│人│  │        │    通管理、合作經濟、觀光事│
│  │  │        │    業、商用(業)數學、應用│
│  │  │        │    數學、航(海)運管理、電│
│  │建│        │    子計算機應用、電子計算機│
│  │  │        │    科學、電子計算機工程、資│
│  │  │        │    訊科學、資訊管理、資訊工│
│  │  │        │    程、農業經濟、農產運銷、│
│  │  │        │    管理科學、事業經營、運輸│
│  │  │        │    管理、法律、公共行政、行│
│  │  │        │    政管理、地政、商業文書、│
│  │  │        │    商業教育、土地管理、交通│
│  │  │        │    工程與管理、勞工關係、市│
│  │  │        │    政、事務管理、應用數學、│
│  │行│        │    政治、商業設計、商業廣告│
│  │  │        │    、合作、市政、都市計畫、│
│  │  │        │    運輸工程與管理、海洋運輸│
│  │  │        │    、工業工程、工業設計、秘│
│  │  │        │    書事務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
│  │  │        │    者。                    │
│  │  │        │二、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
│  │  │        │    格者。                  │
│  │  │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
│  │  │        │    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
│  │政│        │    三年者。                │
│  ├─┼────┼──────────────┤
│  │衛│衛生行政│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
│  │  │        │    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  │  │        │    專科以上學校醫學、牙醫、│
│  │生│        │    藥學、醫事技術、復健醫學│
│  │  │        │    、公共衛生、體育衛生、衛│
│  │  │        │    生教育、衛生工程、醫務管│
│  │環│        │    理、放射技術、護理、助產│
│  │  │        │    、中醫、保健營養、醫事檢│
│  │  │        │    驗、化學、生物、微生物、│
│  │保│        │    環境科學、醫學工程、營養│
│  │  │        │    、食品營養、食品衛生、食│
│  │  │        │    品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行│        │二、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
│  │  │        │    格者。                  │
│  │  │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
│  │政│        │    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
│員│  │        │    三年者。                │
├─┼─┼────┼──────────────┤
│技│農│農    藝│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
│  │  │        │    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  │  │        │    專科以上學校農藝、園藝、│
│  │  │        │    生物、昆蟲、植物、植物病│
│  │業│        │    蟲害、植物保護、土壤、土│
│  │  │        │    壤肥料、農業經營、農業經│
│  │  │        │    濟、農業推廣各系科畢業得│
│  │  │        │    有證書者。              │
│  │技│        │二、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
│  │  │        │    格者。                  │
│  │  │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
│  │  │        │    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
│  │術│        │    三年者。                │
│  ├─┼────┼──────────────┤
│  │土│土木工程│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
│  │  │        │    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  │  │        │    專科以上學校土木工程、軍│
│  │  │        │    事工程、水利工程、建築、│
│  │  │        │    公共工程、河海工程、灌溉│
│  │  │        │    工程、衛生工程、營建技術│
│術│木│        │    、測量、環境工程、環境科│
│  │  │        │    學、海洋系工程組、海洋科│
│  │  │        │    學、海洋環境、農業工程水│
│  │  │        │    利組、交通工程與管理學系│
│  │  │        │    工程組、水土保持、水資源│
│  │  │        │    及環境工程、工業設計科建│
│  │工│        │    築設計組各系科組畢業得有│
│  │  │        │    證書者。                │
│  │  │        │二、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
│  │  │        │    格者。                  │
│  │  │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
│  │  │        │    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
│  │程│        │    三年者。                │
│  ├─┼────┼──────────────┤
│  │醫│公職醫師│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
│人│  │        │    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  │  │        │    專科以上學校醫科或醫學系│
│  │  │        │    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二、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
│  │  │        │    格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  │療│        │    高等考試醫師考試及格者。│
│  ├─┼────┼──────────────┤
│  │檢│公職醫師│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
│  │  │檢 驗 師│    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  │  │        │    專科以上學校醫事技術、醫│
│  │  │        │    事檢驗、醫學系或醫科各系│
│  │  │        │    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二、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
│  │  │        │    格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  │驗│        │    高等考試醫師考試及格者。│
│  ├─┼────┼──────────────┤
│  │醫│公職放射│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
│  │事│線技術師│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
│  │技│        │學校放射技術、醫事技術各系科│
│  │術│        │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畜│獸    醫│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
│  │牧│        │    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  │獸│        │    專科以上學校獸醫、畜牧獸|
│  │醫│        │    醫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  │  │        │二、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
│  │  │        │    格者。                  │
│  │  │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
│  │  │        │    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
│員│  │        │    三年者。                │
├─┴─┴────┴──────────────┤
│附註:一、各類科應考人,年齡須在四十五歲以下(│
│          即民國三十七年十月以後出生者),但現│
│          職人員應考者,年齡須在五十五歲以下(│
│          即民國二十七年十月以後出生者)。    │
│      二、蘭嶼錄取分發區限臺東縣蘭嶼鄉本籍或設│
│          籍該鄉(至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以│
│          前)滿五年以上之山胞始得應考,一般錄│
│          取分發區無設籍限制,但應具山胞身分。│
└───────────────────────┘
附表二
┌───────────────────────┐
│八十二年特種考試山胞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丙等考試│
│應考資格表                                    │
├─┬─┬────┬──────────────┤
│類│職│        │                            │
│別│系│考試科別│應       考       資      格│
├─┼─┼────┼──────────────┤
│行│一│行 政 科│一、有高等或乙等考試應考資格│
│  │  │        │    第一、二兩款資格之一者。│
│  │般│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
│  │  │        │    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
│  │行│        │三、經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        │四、經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及格│
│  │政│        │    滿三年者。              │
│  ├─┼────┼──────────────┤
│  │一│村里幹事│同右                        │
│  │般│科      │                            │
│  │民├────┼──────────────┤
│  │政│戶 政 科│同右                        │
│  ├─┼────┼──────────────┤
│政│地│土地行政│同右                        │
│  │政│科      │                            │
│  ├─┼────┼──────────────┤
│  │文│教育行政│同右                        │
│  │教│科      │                            │
│  │行│        │                            │
│  │政│        │                            │
│  ├─┼────┼──────────────┤
│  │財│財務行政│同右                        │
│  │稅│科      │                            │
│  │行│        │                            │
│  │政│        │                            │
│  ├─┼────┼──────────────┤
│  │經│農業行政│同右                        │
│人│建│科      │                            │
│  │行│        │                            │
│  │政│        │                            │
│  ├─┼────┼──────────────┤
│  │衛│衛生行政│一、有高等或乙等考試同類科應│
│  │  │科      │    考資格第一、二兩款資格之│
│  │生│        │    一者。                  │
│  │  │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醫事│
│  │環│        │    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食品營│
│  │  │        │    養相對科別畢業得有證書者│
│  │保│        │    。                      │
│  │  │        │三、經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
│  │行│        │    格者。                  │
│  │  │        │四、經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相當│
│員│政│        │    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
├─┼─┼────┼──────────────┤
│技│林│林 業 科│一、有高等或乙等考試同類科應│
│  │  │        │    考資格第一、二兩款資格之│
│  │  │        │    一者。                  │
│  │業│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農業│
│  │  │        │    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農科或│
│  │  │        │    其他農科同等學校相當科別│
│  │技│        │    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三、經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
│術│  │        │    格者。                  │
│  │  │        │四、經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相當│
│  │術│        │    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
│  ├─┼────┼──────────────┤
│  │土│土木工程│一、有高等或乙等考試同類科應│
│  │  │科      │    考資格第一、二兩款資格之│
│  │  │        │    一者。                  │
│  │木│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
│  │  │        │    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
│  │  │        │    其他工科同等學校相當科別│
│  │工│        │    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三、經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
│  │  │        │    格者。                  │
│  │程│        │四、經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相當│
│  │  │        │    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
│  ├─┼────┼──────────────┤
│人│檢│公職醫事│一、有高等或乙等考試同類科應│
│  │  │檢驗生科│    考資格第一、二兩款資格之│
│  │  │        │    一者。                  │
│  │  │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醫事│
│  │  │        │    職業學校相當科別畢業得有│
│  │  │        │    證書者。                │
│  │  │        │三、經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
│  │  │        │    格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  │  │        │    普通考試醫事檢驗生考試及│
│  │驗│        │    格者。                  │
│  ├─┼────┼──────────────┤
│  │護│公職護士│一、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
│  │  │        │    第一、二兩款資格之一者。│
│  │理│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護理│
│  │  │        │    職業學校護理、助產、護理│
│  │助│        │    助產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三、經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
│  │產│        │    格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員│  │        │    普通考試護士考試及格者。│
├─┴─┴────┴──────────────┤
│附註:一、各類科應考人,年齡須在四十歲以下(即│
│          民國四十二年十月以後出生者),但現職│
│          人員應考者,以年齡五0歲以下(即民國│
│          三十二年十月以後出生者)。          │
│      二、蘭嶼錄取分發區限臺東縣蘭嶼鄉本籍或設│
│          籍該鄉(至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以│
│          前)滿五年以上之山胞始得報考,一般錄│
│          取分發區無設籍限制,但應具山胞身分。│
└───────────────────────┘
附表三
┌───────────────────────┐
│八十二年特種考試山胞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乙等考試│
│應試科目表                                    │
├─┬─┬────┬──────────────┤
│類│職│        │考      試       科       目│
│  │  │考試科別├──────┬───────┤
│別│系│        │普 通 科 目 │  專 業 科 目 │
├─┼─┼────┼──────┼───────┤
│行│一│民    政│一、國父遺教│三、行政法    │
│  │  │        │    (三民主│四、行政學    │
│  │  │        │    義、建國│五、民法概要及│
│  │般│        │    方略、建│    刑法概要  │
│  │  │        │    國大綱)│六、政治學    │
│  │  │        │    及中華民│七、地方政府與│
│  │民│        │    國憲法  │    自治      │
│  │  │        │二、國文(論│八、山胞行政及│
│  │  │        │    文及公文│    及山胞行政│
│  │政│        │    )      │    法規      │
│  ├─┼────┼──────┼───────┤
│  │地│土地行政│同右        │三、土地法規  │
│  │  │        │            │四、土地經濟學│
│  │  │        │            │五、土地行政及│
│  │  │        │            │    土地政策  │
│  │  │        │            │六、民法總則及│
│  │  │        │            │    物權編    │
│  │  │        │            │七、土地利用(│
│  │  │        │            │    包括土地使│
│  │  │        │            │    用管制及土│
│  │  │        │            │    地重劃)   │
│政│政│        │            │八、土地登記  │
│  ├─┼────┼──────┼───────┤
│  │文│教育行政│同右        │三、教育行政(│
│  │  │        │            │    包括主要教│
│  │  │        │            │    育法規)  │
│  │教│        │            │四、教育心理學│
│  │  │        │            │五、教育哲學  │
│  │  │        │            │六、中外教育史│
│  │行│        │            │七、教育測驗與│
│  │  │        │            │    統計      │
│  │政│        │            │八、比較教育  │
│  ├─┼────┼──────┼───────┤
│  │財│財務行政│同右        │三、經濟學    │
│  │  │        │            │四、會計學    │
│  │  │        │            │五、財政學    │
│  │  │        │            │六、民法概要  │
│  │  │        │            │七、財務法規  │
│  │稅│        │            │八、貨幣銀行學│
│  ├─┼────┼──────┼───────┤
│  │經│經濟行政│同右        │三、經濟學    │
│  │  │        │            │四、貨幣銀行學│
│人│  │        │            │五、經濟法規  │
│  │建│        │            │六、國際經濟學│
│  │  │        │            │七、公共經濟學│
│  │行│        │            │    (包括財政│
│  │  │        │            │    學)      │
│  │政│        │            │八、統計學    │
│  ├─┼────┼──────┼───────┤
│  │衛│衛生行政│同右        │三、衛生行政學│
│  │  │        │            │    (包括衛生│
│  │  │        │            │    教育)    │
│  │生│        │            │四、醫療制度及│
│  │  │        │            │    法規      │
│  │  │        │            │五、基礎醫學(│
│  │環│        │            │    包括生理、│
│  │  │        │            │    解剖、微生│
│  │  │        │            │    物及藥物學│
│  │保│        │            │    )        │
│  │  │        │            │六、流行病學(│
│  │  │        │            │    包括疾病防│
│  │行│        │            │    治、傳染病│
│  │  │        │            │    管理)    │
│  │  │        │            │七、生物統計學│
│  │政│        │            │八、環境衛生學│
│  │  │        │            │    (包括職業│
│員│  │        │            │    衛生)    │
├─┼─┼────┼──────┼───────┤
│技│農│農    藝│同右        │三、農業概論  │
│  │  │        │            │四、作物學    │
│  │業│        │            │五、植物生理學│
│  │技│        │            │六、土壤學    │
│  │  │        │            │七、作物育種學│
│  │術│        │            │八、試驗設計  │
│  ├─┼────┼──────┼───────┤
│  │土│土木工程│同右        │三、工程力學(│
│  │  │        │            │    包括流體力│
│  │  │        │            │    學、材料力│
│  │  │        │            │    學)      │
│  │  │        │            │四、測量學    │
│  │木│        │            │五、結構學(包│
│  │  │        │            │    括結構動力│
│  │  │        │            │    學)      │
│  │  │        │            │六、鋼筋混凝土│
│  │  │        │            │    學及設計  │
│  │工│        │            │七、土壤力學(│
│  │  │        │            │    包括基礎工│
│  │  │        │            │    程)      │
│  │  │        │            │八、工程管理及│
│  │程│        │            │    施工      │
│  ├─┼────┼──────┼───────┤
│  │醫│公職醫師│同右        │三、解剖學(包│
│  │  │        │            │    括胚胎學、│
│  │  │        │            │    組織學)  │
│  │  │        │            │四、生理學(包│
│  │  │        │            │    括生物化學│
│  │  │        │            │    、藥理學)│
│  │  │        │            │    及病理學(│
│  │  │        │            │    包括法醫病│
│  │  │        │            │    理)      │
│  │  │        │            │五、內科學(包│
│術│  │        │            │    括神經科學│
│  │  │        │            │    、家庭醫學│
│  │  │        │            │    )        │
│  │  │        │            │六、外科學(包│
│  │  │        │            │    括骨科學、│
│  │  │        │            │    麻醉科學、│
│  │  │        │            │    眼科學及耳│
│  │  │        │            │    鼻喉科學)│
│  │  │        │            │七、婦產科學、│
│  │  │        │            │    小兒科學、│
│  │  │        │            │    放射線學、│
│  │  │        │            │    復健科學、│
│  │  │        │            │    皮膚科學、│
│  │  │        │            │    泌尿科學及│
│  │  │        │            │    精神科學  │
│  │  │        │            │八、公共衛生學│
│  │  │        │            │    (包括微生│
│  │  │        │            │    物學、寄生│
│  │療│        │            │    蟲學)    │
│  ├─┼────┼──────┼───────┤
│  │檢│公職醫事│同右        │三、臨床生理學│
│  │  │檢驗師  │            │四、臨床鏡檢學│
│  │  │        │            │五、臨床血液學│
│  │  │        │            │    (包括血庫│
│  │  │        │            │    學)      │
│  │  │        │            │六、臨床微生物│
│  │  │        │            │    學        │
│  │  │        │            │七、臨床生物化│
│  │  │        │            │    學        │
│人│  │        │            │八、臨床血清免│
│  │驗│        │            │    疫學      │
│  ├─┼────┼──────┼───────┤
│  │醫│公職放射│同右        │三、解剖學及生│
│  │  │線技術師│            │    理學      │
│  │  │        │            │四、放射線物理│
│  │  │        │            │    及保健物理│
│  │事│        │            │    學        │
│  │  │        │            │五、放射線器材│
│  │  │        │            │    學        │
│  │  │        │            │六、放射線診斷│
│  │技│        │            │    技術學    │
│  │  │        │            │七、放射線治療│
│  │  │        │            │    技術學    │
│  │  │        │            │八、核子醫學診│
│  │術│        │            │    療技術學  │
│  ├─┼────┼──────┼───────┤
│  │畜│獸    醫│同右        │三、家畜生理學│
│  │  │        │            │    及解剖學  │
│  │  │        │            │四、家畜普通病│
│  │牧│        │            │    學(包括內│
│  │  │        │            │    科、外科、│
│  │  │        │            │    產科)    │
│  │  │        │            │五、獸醫藥理學│
│  │獸│        │            │六、獸醫公共衛│
│  │  │        │            │    生學      │
│  │  │        │            │七、獸醫病理學│
│  │  │        │            │八、獸醫微生物│
│員│學│        │            │    學        │
└─┴─┴────┴──────┴───────┘
附表四
┌───────────────────────┐
│八十二年特種考試山胞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丙等考試│
│應試科目表                                    │
├─┬─┬────┬──────────────┤
│類│職│        │考      試       科       目│
│  │  │考試科別├──────┬───────┤
│別│系│        │普 通 科 目 │  專 業 科 目 │
├─┼─┼────┼──────┼───────┤
│行│一│行    政│一、三民主義│四、行政法概要│
│  │  │        │    及中華民│五、行政學概要│
│  │  │        │    國憲法概│六、法學緒論  │
│  │般│        │    要      │七、經濟學概要│
│  │  │        │二、國文(論│              │
│  │  │        │    文及公文│              │
│  │行│        │    )      │              │
│  │  │        │三、本國歷史│              │
│  │  │        │    及地理概│              │
│  │政│        │    要      │              │
│  ├─┼────┼──────┼───────┤
│  │一│戶    政│同右        │四、行政法概要│
│  │  │        │            │五、地方政府與│
│  │  │        │            │    自治概要  │
│  │  │        │            │六、民法親屬編│
│政│般│        │            │    概要及繼承│
│  │  │        │            │    編概要    │
│  │  │        │            │七、戶籍法規概│
│  │  │        │            │    要        │
│  │  ├────┼──────┼───────┤
│  │民│村理幹事│同右        │四、行政法概要│
│  │  │        │            │五、行政學概要│
│  │  │        │            │六、民法總則概│
│  │  │        │            │    要        │
│  │  │        │            │七、地方政府與│
│  │政│        │            │    自治概要  │
│  ├─┼────┼──────┼───────┤
│  │地│土地行政│同右        │四、土地經濟學│
│  │  │        │            │    概要      │
│  │  │        │            │五、土地行政及│
│  │  │        │            │    土地法概要│
│  │  │        │            │六、民法物權編│
│  │  │        │            │    概要      │
│  │  │        │            │七、土地登記概│
│  │政│        │            │    要        │
│  ├─┼────┼──────┼───────┤
│  │文│教育行政│同右        │四、教育行政概│
│  │  │        │            │    要        │
│  │教│        │            │五、教育概論  │
│  │  │        │            │六、教育心理學│
│人│行│        │            │    概要      │
│  │  │        │            │七、教育測驗及│
│  │政│        │            │    統計概要  │
│  ├─┼────┼──────┼───────┤
│  │財│財務行政│同右        │四、經濟學概要│
│  │稅│        │            │五、財政學概要│
│  │行│        │            │六、會計學概要│
│  │政│        │            │七、財務法規概│
│  │  │        │            │    要        │
│  ├─┼────┼──────┼───────┤
│  │衛│衛生行政│同右        │四、衛生行政學│
│  │生│        │            │    概要      │
│  │環│        │            │五、流行病學概│
│  │保│        │            │    要        │
│  │行│        │            │六、環境衛生學│
│  │政│        │            │    概要      │
│  │  │        │            │七、衛生統計概│
│  │  │        │            │    要        │
│  ├─┼────┼──────┼───────┤
│  │經│農業行政│同右        │四、農業經濟學│
│  │  │        │            │    概要      │
│  │  │        │            │五、農業概論  │
│  │建│        │            │六、農業行政(│
│  │  │        │            │    包括農民組│
│  │行│        │            │    織)概要  │
│  │  │        │            │七、農業推廣概│
│員│政│        │            │    要        │
├─┼─┼────┼──────┼───────┤
│技│農│農    藝│同右        │四、作物概要  │
│  │  │        │            │五、農業機械概│
│  │業│        │            │    要        │
│  │  │        │            │六、植物保護概│
│  │技│        │            │    要        │
│  │  │        │            │七、土壤及肥料│
│  │術│        │            │    概要      │
│  ├─┼────┼──────┼───────┤
│  │林│林    業│同右        │四、森林利用學│
│  │  │        │            │    概要      │
│  │業│        │            │五、育林學概要│
│  │  │        │            │六、森林保護學│
│  │技│        │            │    概要      │
│  │  │        │            │七、森林經營學│
│  │術│        │            │    概要      │
│  ├─┼────┼──────┼───────┤
│術│土│土木工程│同右        │四、工程力學概│
│  │  │        │            │    要(包括材│
│  │  │        │            │    料力學概要│
│  │木│        │            │    )         │
│  │  │        │            │五、測量學概要│
│  │  │        │            │六、結構學概要│
│  │工│        │            │    及鋼筋混凝│
│  │  │        │            │    土學概要  │
│  │  │        │            │七、土木施工學│
│  │程│        │            │    概要      │
│  ├─┼────┼──────┼───────┤
│  │檢│公職醫事│一、三民主義│四、臨床血液學│
│  │  │檢驗生  │    及中華民│    概要      │
│  │  │        │    國憲法概│五、臨床生物化│
│  │  │        │    要      │    學概要    │
│  │  │        │二、國文(論│六、臨床微生物│
│  │  │        │    文及公文│    學概要    │
│  │  │        │    )      │七、臨床鏡檢學│
│  │  │        │三、普通心理│    概要      │
│  │驗│        │    學概要  │              │
│  ├─┼────┼──────┼───────┤
│人│護│公職護士│同右        │四、護理學及護│
│  │  │        │            │    理技術概要│
│  │  │        │            │五、內外科護理│
│  │  │        │            │    概要      │
│  │  │        │            │六、產兒科、精│
│  │  │        │            │    神科及公共│
│  │理│        │            │    衛生護理概│
│  │  │        │            │    要(產科三│
│  │  │        │            │    十五%、兒│
│  │  │        │            │    科三十五%│
│  │  │        │            │    、精神科十│
│  │助│        │            │    五%、公共│
│  │  │        │            │    衛生十五%│
│  │  │        │            │    )        │
│  │  │        │            │七、基礎醫學概│
│  │  │        │            │    要(包括解│
│  │  │        │            │    剖生理學、│
│  │產│        │            │    藥物學、微│
│員│  │        │            │    生物學)  │
└─┴─┴────┴──────┴───────┘

  本考試成績之計算,乙等考試行政人員類科之普通科目占總成績百分之
  二十五,專業科目占百分之七十五;技術人員類科之普通科目占總成績
  之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八十。丙等考試行政人員類科之普通
  科目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六十;技術人員類科之普
  通科目占總成績之百分之三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七十。應試科目中,
  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縱總成績已達錄
  取標準,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本考試之應考年齡,乙等考試為四十五歲以下,現職人員以五十五歲以
  下為限。丙等考試為四十歲以下,現職人員以五十歲以下為限。
  前項現職人員應考者,以各機關編制內人員並經銓敘合格者為限。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得由考選部委託內政部辦
  理,並由考選部派員指導。

  本考試辦理完竣後,典試委員會及辦理試務機關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
  形,連同關係文件,送由考選部轉陳考試院備案。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委託內政部會同臺灣省政府依其
  考試成績並參考其志願,在兩年內依次分發中央、省、市所屬各級機關
  山胞行政暨相關單位訓練及學習半年。訓練及學習期滿由內政部將訓練
  及學習成績函送考選部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頒發
  考試及格證書,並正式任用。非經再服務一年,不得調任原分發占缺任
  用機關以外之職務,五年內並不得調任中央及臺灣省、臺北市、高雄市
  所屬各級機關山胞行政暨相關之單位以外之職務。其考試及格證書,俟
  服務一年後,由內政部轉發之。
  前項不得調任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上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乙等考試公職醫師科、公職醫事檢驗師科、公職放射線技術師科及丙等
  考試公職醫事檢驗生科、公職護士科錄取人員,須訓練及學習半年,經
  考核及格並經檢覈免予筆試及格,分別取得醫師、醫事檢驗師、醫用放
  射線技術師、醫事檢驗生、護士資格。
  錄取人員訓練及學習辦法另訂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