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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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分乙、丙兩等,乙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丙等考試相
當於普通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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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採分區報名、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其錄取分發區分為:一
般錄取分發區及蘭嶼錄取分發區。
|
本考試之應考人,以具有山地山胞或平地山胞身分者為限;蘭嶼錄取分
發區限臺東縣蘭嶼鄉本籍或設籍該鄉(至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以
前)滿五年以上具山胞身分者為限。
|
本考試應考人之體格檢查,一律於筆試成績及格後辦理,不合格者不予
分發訓練及學習。逾期未繳交體格檢查表者,視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本考試之體格檢查標準,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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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之類科、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
附表一
┌───────────────────────┐
│八十二年特種考試山胞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乙等考試│
│應考資格表 │
├─┬─┬────┬──────────────┤
│類│職│ │ │
│別│系│考試科別│應 考 資 格│
├─┼─┼────┼──────────────┤
│行│一│民 政 科│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
│ │ │ │ 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
│ │般│ │ 外專科以上學校各系科畢業│
│ │ │ │ 得有證書者。 │
│ │民│ │二、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
│ │政│ │ 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
│ │地│土地行政│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
│ │ │科 │ 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
│ │ │ │ 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地政│
│ │ │ │ 、測量、政治、經濟、農業│
│ │ │ │ 經濟、法律、公共行政、行│
│ │ │ │ 政管理、土地資源、市政、│
│ │ │ │ 都市計畫、財稅、合作、合│
│ │ │ │ 作經濟、土地管理、地理、│
│ │ │ │ 土木工程、軍事工程、建築│
│ │ │ │ 、水土保持、企業管理、資│
│政│ │ │ 訊管理、營建技術、水利工│
│ │ │ │ 程、森林、農業工程科農田│
│ │ │ │ 水利組各系科組畢業得有證│
│ │ │ │ 書者。 │
│ │ │ │二、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
│ │ │ │ 格者。 │
│ │ │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
│ │ │ │ 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
│ │政│ │ 三年者。 │
│ ├─┼────┼──────────────┤
│ │文│教育行政│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
│ │ │科 │ 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
│ │教│ │ 外專科以上學校各系科畢業│
│ │ │ │ 得有證書者。 │
│ │行│ │二、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
│ │政│ │ 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
│ │財│財務行政│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
│ │ │科 │ 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 │ │ │ 專科以上學校財稅、經濟、│
│ │ │ │ 商學、銀行、保險、會計、│
│ │ │ │ 統計、財務金融、國際貿易│
│ │ │ │ 、企業管理、工業管理、交│
│ │ │ │ 通管理、合作、合作經濟、│
│ │ │ │ 觀光事業、商用(業)數學│
│ │ │ │ 、應用數學、航(海)運管│
│ │ │ │ 理、電子計算機應用、電子│
│ │稅│ │ 計算機科學、電子計算機工│
│ │ │ │ 程、資訊科學、資訊管理、│
│ │ │ │ 資訊工程、農業經濟、農產│
│ │ │ │ 運銷、管理科學、事業經營│
│ │ │ │ 、運輸工程與管理、運輸管│
│ │ │ │ 理、法律、公共行政、行政│
│ │ │ │ 管理、地政、商業文書、商│
│ │ │ │ 業教育、土地管理、交通工│
│ │ │ │ 程與管理、勞工關係、市政│
│ │ │ │ 、事務管理、秘書事務、商│
│ │行│ │ 業設計、工業管理技術、醫│
│ │ │ │ 務管理、職教系商業師資組│
│ │ │ │ 、海洋運輸、財政、工商管│
│ │ │ │ 理各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二、。 │
│ │ │ │ 格者。 │
│ │ │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
│ │ │ │ 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
│ │政│ │ 三年者。 │
│ ├─┼────┼──────────────┤
│ │經│經濟行政│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
│ │ │ │ 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 │ │ │ 專科以上學校經濟、財稅、│
│ │ │ │ 商學、銀行、保險、會計、│
│ │ │ │ 統計、國際貿易、企業管理│
│ │ │ │ 、財務金融、工業管理、交│
│人│ │ │ 通管理、合作經濟、觀光事│
│ │ │ │ 業、商用(業)數學、應用│
│ │ │ │ 數學、航(海)運管理、電│
│ │建│ │ 子計算機應用、電子計算機│
│ │ │ │ 科學、電子計算機工程、資│
│ │ │ │ 訊科學、資訊管理、資訊工│
│ │ │ │ 程、農業經濟、農產運銷、│
│ │ │ │ 管理科學、事業經營、運輸│
│ │ │ │ 管理、法律、公共行政、行│
│ │ │ │ 政管理、地政、商業文書、│
│ │ │ │ 商業教育、土地管理、交通│
│ │ │ │ 工程與管理、勞工關係、市│
│ │ │ │ 政、事務管理、應用數學、│
│ │行│ │ 政治、商業設計、商業廣告│
│ │ │ │ 、合作、市政、都市計畫、│
│ │ │ │ 運輸工程與管理、海洋運輸│
│ │ │ │ 、工業工程、工業設計、秘│
│ │ │ │ 書事務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
│ │ │ │ 者。 │
│ │ │ │二、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
│ │ │ │ 格者。 │
│ │ │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
│ │ │ │ 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
│ │政│ │ 三年者。 │
│ ├─┼────┼──────────────┤
│ │衛│衛生行政│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
│ │ │ │ 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 │ │ │ 專科以上學校醫學、牙醫、│
│ │生│ │ 藥學、醫事技術、復健醫學│
│ │ │ │ 、公共衛生、體育衛生、衛│
│ │ │ │ 生教育、衛生工程、醫務管│
│ │環│ │ 理、放射技術、護理、助產│
│ │ │ │ 、中醫、保健營養、醫事檢│
│ │ │ │ 驗、化學、生物、微生物、│
│ │保│ │ 環境科學、醫學工程、營養│
│ │ │ │ 、食品營養、食品衛生、食│
│ │ │ │ 品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行│ │二、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
│ │ │ │ 格者。 │
│ │ │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
│ │政│ │ 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
│員│ │ │ 三年者。 │
├─┼─┼────┼──────────────┤
│技│農│農 藝│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
│ │ │ │ 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 │ │ │ 專科以上學校農藝、園藝、│
│ │ │ │ 生物、昆蟲、植物、植物病│
│ │業│ │ 蟲害、植物保護、土壤、土│
│ │ │ │ 壤肥料、農業經營、農業經│
│ │ │ │ 濟、農業推廣各系科畢業得│
│ │ │ │ 有證書者。 │
│ │技│ │二、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
│ │ │ │ 格者。 │
│ │ │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
│ │ │ │ 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
│ │術│ │ 三年者。 │
│ ├─┼────┼──────────────┤
│ │土│土木工程│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
│ │ │ │ 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 │ │ │ 專科以上學校土木工程、軍│
│ │ │ │ 事工程、水利工程、建築、│
│ │ │ │ 公共工程、河海工程、灌溉│
│ │ │ │ 工程、衛生工程、營建技術│
│術│木│ │ 、測量、環境工程、環境科│
│ │ │ │ 學、海洋系工程組、海洋科│
│ │ │ │ 學、海洋環境、農業工程水│
│ │ │ │ 利組、交通工程與管理學系│
│ │ │ │ 工程組、水土保持、水資源│
│ │ │ │ 及環境工程、工業設計科建│
│ │工│ │ 築設計組各系科組畢業得有│
│ │ │ │ 證書者。 │
│ │ │ │二、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
│ │ │ │ 格者。 │
│ │ │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
│ │ │ │ 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
│ │程│ │ 三年者。 │
│ ├─┼────┼──────────────┤
│ │醫│公職醫師│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
│人│ │ │ 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 │ │ │ 專科以上學校醫科或醫學系│
│ │ │ │ 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二、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
│ │ │ │ 格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 │療│ │ 高等考試醫師考試及格者。│
│ ├─┼────┼──────────────┤
│ │檢│公職醫師│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
│ │ │檢 驗 師│ 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 │ │ │ 專科以上學校醫事技術、醫│
│ │ │ │ 事檢驗、醫學系或醫科各系│
│ │ │ │ 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二、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
│ │ │ │ 格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 │驗│ │ 高等考試醫師考試及格者。│
│ ├─┼────┼──────────────┤
│ │醫│公職放射│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
│ │事│線技術師│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
│ │技│ │學校放射技術、醫事技術各系科│
│ │術│ │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畜│獸 醫│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
│ │牧│ │ 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 │獸│ │ 專科以上學校獸醫、畜牧獸|
│ │醫│ │ 醫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 │ │ │二、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
│ │ │ │ 格者。 │
│ │ │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
│ │ │ │ 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
│員│ │ │ 三年者。 │
├─┴─┴────┴──────────────┤
│附註:一、各類科應考人,年齡須在四十五歲以下(│
│ 即民國三十七年十月以後出生者),但現│
│ 職人員應考者,年齡須在五十五歲以下(│
│ 即民國二十七年十月以後出生者)。 │
│ 二、蘭嶼錄取分發區限臺東縣蘭嶼鄉本籍或設│
│ 籍該鄉(至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以│
│ 前)滿五年以上之山胞始得應考,一般錄│
│ 取分發區無設籍限制,但應具山胞身分。│
└───────────────────────┘
附表二
┌───────────────────────┐
│八十二年特種考試山胞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丙等考試│
│應考資格表 │
├─┬─┬────┬──────────────┤
│類│職│ │ │
│別│系│考試科別│應 考 資 格│
├─┼─┼────┼──────────────┤
│行│一│行 政 科│一、有高等或乙等考試應考資格│
│ │ │ │ 第一、二兩款資格之一者。│
│ │般│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
│ │ │ │ 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
│ │行│ │三、經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 │四、經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及格│
│ │政│ │ 滿三年者。 │
│ ├─┼────┼──────────────┤
│ │一│村里幹事│同右 │
│ │般│科 │ │
│ │民├────┼──────────────┤
│ │政│戶 政 科│同右 │
│ ├─┼────┼──────────────┤
│政│地│土地行政│同右 │
│ │政│科 │ │
│ ├─┼────┼──────────────┤
│ │文│教育行政│同右 │
│ │教│科 │ │
│ │行│ │ │
│ │政│ │ │
│ ├─┼────┼──────────────┤
│ │財│財務行政│同右 │
│ │稅│科 │ │
│ │行│ │ │
│ │政│ │ │
│ ├─┼────┼──────────────┤
│ │經│農業行政│同右 │
│人│建│科 │ │
│ │行│ │ │
│ │政│ │ │
│ ├─┼────┼──────────────┤
│ │衛│衛生行政│一、有高等或乙等考試同類科應│
│ │ │科 │ 考資格第一、二兩款資格之│
│ │生│ │ 一者。 │
│ │ │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醫事│
│ │環│ │ 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食品營│
│ │ │ │ 養相對科別畢業得有證書者│
│ │保│ │ 。 │
│ │ │ │三、經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
│ │行│ │ 格者。 │
│ │ │ │四、經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相當│
│員│政│ │ 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
├─┼─┼────┼──────────────┤
│技│林│林 業 科│一、有高等或乙等考試同類科應│
│ │ │ │ 考資格第一、二兩款資格之│
│ │ │ │ 一者。 │
│ │業│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農業│
│ │ │ │ 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農科或│
│ │ │ │ 其他農科同等學校相當科別│
│ │技│ │ 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三、經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
│術│ │ │ 格者。 │
│ │ │ │四、經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相當│
│ │術│ │ 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
│ ├─┼────┼──────────────┤
│ │土│土木工程│一、有高等或乙等考試同類科應│
│ │ │科 │ 考資格第一、二兩款資格之│
│ │ │ │ 一者。 │
│ │木│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
│ │ │ │ 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
│ │ │ │ 其他工科同等學校相當科別│
│ │工│ │ 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三、經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
│ │ │ │ 格者。 │
│ │程│ │四、經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相當│
│ │ │ │ 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
│ ├─┼────┼──────────────┤
│人│檢│公職醫事│一、有高等或乙等考試同類科應│
│ │ │檢驗生科│ 考資格第一、二兩款資格之│
│ │ │ │ 一者。 │
│ │ │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醫事│
│ │ │ │ 職業學校相當科別畢業得有│
│ │ │ │ 證書者。 │
│ │ │ │三、經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
│ │ │ │ 格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 │ │ │ 普通考試醫事檢驗生考試及│
│ │驗│ │ 格者。 │
│ ├─┼────┼──────────────┤
│ │護│公職護士│一、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
│ │ │ │ 第一、二兩款資格之一者。│
│ │理│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護理│
│ │ │ │ 職業學校護理、助產、護理│
│ │助│ │ 助產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三、經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
│ │產│ │ 格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員│ │ │ 普通考試護士考試及格者。│
├─┴─┴────┴──────────────┤
│附註:一、各類科應考人,年齡須在四十歲以下(即│
│ 民國四十二年十月以後出生者),但現職│
│ 人員應考者,以年齡五0歲以下(即民國│
│ 三十二年十月以後出生者)。 │
│ 二、蘭嶼錄取分發區限臺東縣蘭嶼鄉本籍或設│
│ 籍該鄉(至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以│
│ 前)滿五年以上之山胞始得報考,一般錄│
│ 取分發區無設籍限制,但應具山胞身分。│
└───────────────────────┘
附表三
┌───────────────────────┐
│八十二年特種考試山胞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乙等考試│
│應試科目表 │
├─┬─┬────┬──────────────┤
│類│職│ │考 試 科 目│
│ │ │考試科別├──────┬───────┤
│別│系│ │普 通 科 目 │ 專 業 科 目 │
├─┼─┼────┼──────┼───────┤
│行│一│民 政│一、國父遺教│三、行政法 │
│ │ │ │ (三民主│四、行政學 │
│ │ │ │ 義、建國│五、民法概要及│
│ │般│ │ 方略、建│ 刑法概要 │
│ │ │ │ 國大綱)│六、政治學 │
│ │ │ │ 及中華民│七、地方政府與│
│ │民│ │ 國憲法 │ 自治 │
│ │ │ │二、國文(論│八、山胞行政及│
│ │ │ │ 文及公文│ 及山胞行政│
│ │政│ │ ) │ 法規 │
│ ├─┼────┼──────┼───────┤
│ │地│土地行政│同右 │三、土地法規 │
│ │ │ │ │四、土地經濟學│
│ │ │ │ │五、土地行政及│
│ │ │ │ │ 土地政策 │
│ │ │ │ │六、民法總則及│
│ │ │ │ │ 物權編 │
│ │ │ │ │七、土地利用(│
│ │ │ │ │ 包括土地使│
│ │ │ │ │ 用管制及土│
│ │ │ │ │ 地重劃) │
│政│政│ │ │八、土地登記 │
│ ├─┼────┼──────┼───────┤
│ │文│教育行政│同右 │三、教育行政(│
│ │ │ │ │ 包括主要教│
│ │ │ │ │ 育法規) │
│ │教│ │ │四、教育心理學│
│ │ │ │ │五、教育哲學 │
│ │ │ │ │六、中外教育史│
│ │行│ │ │七、教育測驗與│
│ │ │ │ │ 統計 │
│ │政│ │ │八、比較教育 │
│ ├─┼────┼──────┼───────┤
│ │財│財務行政│同右 │三、經濟學 │
│ │ │ │ │四、會計學 │
│ │ │ │ │五、財政學 │
│ │ │ │ │六、民法概要 │
│ │ │ │ │七、財務法規 │
│ │稅│ │ │八、貨幣銀行學│
│ ├─┼────┼──────┼───────┤
│ │經│經濟行政│同右 │三、經濟學 │
│ │ │ │ │四、貨幣銀行學│
│人│ │ │ │五、經濟法規 │
│ │建│ │ │六、國際經濟學│
│ │ │ │ │七、公共經濟學│
│ │行│ │ │ (包括財政│
│ │ │ │ │ 學) │
│ │政│ │ │八、統計學 │
│ ├─┼────┼──────┼───────┤
│ │衛│衛生行政│同右 │三、衛生行政學│
│ │ │ │ │ (包括衛生│
│ │ │ │ │ 教育) │
│ │生│ │ │四、醫療制度及│
│ │ │ │ │ 法規 │
│ │ │ │ │五、基礎醫學(│
│ │環│ │ │ 包括生理、│
│ │ │ │ │ 解剖、微生│
│ │ │ │ │ 物及藥物學│
│ │保│ │ │ ) │
│ │ │ │ │六、流行病學(│
│ │ │ │ │ 包括疾病防│
│ │行│ │ │ 治、傳染病│
│ │ │ │ │ 管理) │
│ │ │ │ │七、生物統計學│
│ │政│ │ │八、環境衛生學│
│ │ │ │ │ (包括職業│
│員│ │ │ │ 衛生) │
├─┼─┼────┼──────┼───────┤
│技│農│農 藝│同右 │三、農業概論 │
│ │ │ │ │四、作物學 │
│ │業│ │ │五、植物生理學│
│ │技│ │ │六、土壤學 │
│ │ │ │ │七、作物育種學│
│ │術│ │ │八、試驗設計 │
│ ├─┼────┼──────┼───────┤
│ │土│土木工程│同右 │三、工程力學(│
│ │ │ │ │ 包括流體力│
│ │ │ │ │ 學、材料力│
│ │ │ │ │ 學) │
│ │ │ │ │四、測量學 │
│ │木│ │ │五、結構學(包│
│ │ │ │ │ 括結構動力│
│ │ │ │ │ 學) │
│ │ │ │ │六、鋼筋混凝土│
│ │ │ │ │ 學及設計 │
│ │工│ │ │七、土壤力學(│
│ │ │ │ │ 包括基礎工│
│ │ │ │ │ 程) │
│ │ │ │ │八、工程管理及│
│ │程│ │ │ 施工 │
│ ├─┼────┼──────┼───────┤
│ │醫│公職醫師│同右 │三、解剖學(包│
│ │ │ │ │ 括胚胎學、│
│ │ │ │ │ 組織學) │
│ │ │ │ │四、生理學(包│
│ │ │ │ │ 括生物化學│
│ │ │ │ │ 、藥理學)│
│ │ │ │ │ 及病理學(│
│ │ │ │ │ 包括法醫病│
│ │ │ │ │ 理) │
│ │ │ │ │五、內科學(包│
│術│ │ │ │ 括神經科學│
│ │ │ │ │ 、家庭醫學│
│ │ │ │ │ ) │
│ │ │ │ │六、外科學(包│
│ │ │ │ │ 括骨科學、│
│ │ │ │ │ 麻醉科學、│
│ │ │ │ │ 眼科學及耳│
│ │ │ │ │ 鼻喉科學)│
│ │ │ │ │七、婦產科學、│
│ │ │ │ │ 小兒科學、│
│ │ │ │ │ 放射線學、│
│ │ │ │ │ 復健科學、│
│ │ │ │ │ 皮膚科學、│
│ │ │ │ │ 泌尿科學及│
│ │ │ │ │ 精神科學 │
│ │ │ │ │八、公共衛生學│
│ │ │ │ │ (包括微生│
│ │ │ │ │ 物學、寄生│
│ │療│ │ │ 蟲學) │
│ ├─┼────┼──────┼───────┤
│ │檢│公職醫事│同右 │三、臨床生理學│
│ │ │檢驗師 │ │四、臨床鏡檢學│
│ │ │ │ │五、臨床血液學│
│ │ │ │ │ (包括血庫│
│ │ │ │ │ 學) │
│ │ │ │ │六、臨床微生物│
│ │ │ │ │ 學 │
│ │ │ │ │七、臨床生物化│
│ │ │ │ │ 學 │
│人│ │ │ │八、臨床血清免│
│ │驗│ │ │ 疫學 │
│ ├─┼────┼──────┼───────┤
│ │醫│公職放射│同右 │三、解剖學及生│
│ │ │線技術師│ │ 理學 │
│ │ │ │ │四、放射線物理│
│ │ │ │ │ 及保健物理│
│ │事│ │ │ 學 │
│ │ │ │ │五、放射線器材│
│ │ │ │ │ 學 │
│ │ │ │ │六、放射線診斷│
│ │技│ │ │ 技術學 │
│ │ │ │ │七、放射線治療│
│ │ │ │ │ 技術學 │
│ │ │ │ │八、核子醫學診│
│ │術│ │ │ 療技術學 │
│ ├─┼────┼──────┼───────┤
│ │畜│獸 醫│同右 │三、家畜生理學│
│ │ │ │ │ 及解剖學 │
│ │ │ │ │四、家畜普通病│
│ │牧│ │ │ 學(包括內│
│ │ │ │ │ 科、外科、│
│ │ │ │ │ 產科) │
│ │ │ │ │五、獸醫藥理學│
│ │獸│ │ │六、獸醫公共衛│
│ │ │ │ │ 生學 │
│ │ │ │ │七、獸醫病理學│
│ │ │ │ │八、獸醫微生物│
│員│學│ │ │ 學 │
└─┴─┴────┴──────┴───────┘
附表四
┌───────────────────────┐
│八十二年特種考試山胞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丙等考試│
│應試科目表 │
├─┬─┬────┬──────────────┤
│類│職│ │考 試 科 目│
│ │ │考試科別├──────┬───────┤
│別│系│ │普 通 科 目 │ 專 業 科 目 │
├─┼─┼────┼──────┼───────┤
│行│一│行 政│一、三民主義│四、行政法概要│
│ │ │ │ 及中華民│五、行政學概要│
│ │ │ │ 國憲法概│六、法學緒論 │
│ │般│ │ 要 │七、經濟學概要│
│ │ │ │二、國文(論│ │
│ │ │ │ 文及公文│ │
│ │行│ │ ) │ │
│ │ │ │三、本國歷史│ │
│ │ │ │ 及地理概│ │
│ │政│ │ 要 │ │
│ ├─┼────┼──────┼───────┤
│ │一│戶 政│同右 │四、行政法概要│
│ │ │ │ │五、地方政府與│
│ │ │ │ │ 自治概要 │
│ │ │ │ │六、民法親屬編│
│政│般│ │ │ 概要及繼承│
│ │ │ │ │ 編概要 │
│ │ │ │ │七、戶籍法規概│
│ │ │ │ │ 要 │
│ │ ├────┼──────┼───────┤
│ │民│村理幹事│同右 │四、行政法概要│
│ │ │ │ │五、行政學概要│
│ │ │ │ │六、民法總則概│
│ │ │ │ │ 要 │
│ │ │ │ │七、地方政府與│
│ │政│ │ │ 自治概要 │
│ ├─┼────┼──────┼───────┤
│ │地│土地行政│同右 │四、土地經濟學│
│ │ │ │ │ 概要 │
│ │ │ │ │五、土地行政及│
│ │ │ │ │ 土地法概要│
│ │ │ │ │六、民法物權編│
│ │ │ │ │ 概要 │
│ │ │ │ │七、土地登記概│
│ │政│ │ │ 要 │
│ ├─┼────┼──────┼───────┤
│ │文│教育行政│同右 │四、教育行政概│
│ │ │ │ │ 要 │
│ │教│ │ │五、教育概論 │
│ │ │ │ │六、教育心理學│
│人│行│ │ │ 概要 │
│ │ │ │ │七、教育測驗及│
│ │政│ │ │ 統計概要 │
│ ├─┼────┼──────┼───────┤
│ │財│財務行政│同右 │四、經濟學概要│
│ │稅│ │ │五、財政學概要│
│ │行│ │ │六、會計學概要│
│ │政│ │ │七、財務法規概│
│ │ │ │ │ 要 │
│ ├─┼────┼──────┼───────┤
│ │衛│衛生行政│同右 │四、衛生行政學│
│ │生│ │ │ 概要 │
│ │環│ │ │五、流行病學概│
│ │保│ │ │ 要 │
│ │行│ │ │六、環境衛生學│
│ │政│ │ │ 概要 │
│ │ │ │ │七、衛生統計概│
│ │ │ │ │ 要 │
│ ├─┼────┼──────┼───────┤
│ │經│農業行政│同右 │四、農業經濟學│
│ │ │ │ │ 概要 │
│ │ │ │ │五、農業概論 │
│ │建│ │ │六、農業行政(│
│ │ │ │ │ 包括農民組│
│ │行│ │ │ 織)概要 │
│ │ │ │ │七、農業推廣概│
│員│政│ │ │ 要 │
├─┼─┼────┼──────┼───────┤
│技│農│農 藝│同右 │四、作物概要 │
│ │ │ │ │五、農業機械概│
│ │業│ │ │ 要 │
│ │ │ │ │六、植物保護概│
│ │技│ │ │ 要 │
│ │ │ │ │七、土壤及肥料│
│ │術│ │ │ 概要 │
│ ├─┼────┼──────┼───────┤
│ │林│林 業│同右 │四、森林利用學│
│ │ │ │ │ 概要 │
│ │業│ │ │五、育林學概要│
│ │ │ │ │六、森林保護學│
│ │技│ │ │ 概要 │
│ │ │ │ │七、森林經營學│
│ │術│ │ │ 概要 │
│ ├─┼────┼──────┼───────┤
│術│土│土木工程│同右 │四、工程力學概│
│ │ │ │ │ 要(包括材│
│ │ │ │ │ 料力學概要│
│ │木│ │ │ ) │
│ │ │ │ │五、測量學概要│
│ │ │ │ │六、結構學概要│
│ │工│ │ │ 及鋼筋混凝│
│ │ │ │ │ 土學概要 │
│ │ │ │ │七、土木施工學│
│ │程│ │ │ 概要 │
│ ├─┼────┼──────┼───────┤
│ │檢│公職醫事│一、三民主義│四、臨床血液學│
│ │ │檢驗生 │ 及中華民│ 概要 │
│ │ │ │ 國憲法概│五、臨床生物化│
│ │ │ │ 要 │ 學概要 │
│ │ │ │二、國文(論│六、臨床微生物│
│ │ │ │ 文及公文│ 學概要 │
│ │ │ │ ) │七、臨床鏡檢學│
│ │ │ │三、普通心理│ 概要 │
│ │驗│ │ 學概要 │ │
│ ├─┼────┼──────┼───────┤
│人│護│公職護士│同右 │四、護理學及護│
│ │ │ │ │ 理技術概要│
│ │ │ │ │五、內外科護理│
│ │ │ │ │ 概要 │
│ │ │ │ │六、產兒科、精│
│ │ │ │ │ 神科及公共│
│ │理│ │ │ 衛生護理概│
│ │ │ │ │ 要(產科三│
│ │ │ │ │ 十五%、兒│
│ │ │ │ │ 科三十五%│
│ │ │ │ │ 、精神科十│
│ │助│ │ │ 五%、公共│
│ │ │ │ │ 衛生十五%│
│ │ │ │ │ ) │
│ │ │ │ │七、基礎醫學概│
│ │ │ │ │ 要(包括解│
│ │ │ │ │ 剖生理學、│
│ │產│ │ │ 藥物學、微│
│員│ │ │ │ 生物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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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成績之計算,乙等考試行政人員類科之普通科目占總成績百分之
二十五,專業科目占百分之七十五;技術人員類科之普通科目占總成績
之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八十。丙等考試行政人員類科之普通
科目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六十;技術人員類科之普
通科目占總成績之百分之三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七十。應試科目中,
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縱總成績已達錄
取標準,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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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之應考年齡,乙等考試為四十五歲以下,現職人員以五十五歲以
下為限。丙等考試為四十歲以下,現職人員以五十歲以下為限。
前項現職人員應考者,以各機關編制內人員並經銓敘合格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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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得由考選部委託內政部辦
理,並由考選部派員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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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辦理完竣後,典試委員會及辦理試務機關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
形,連同關係文件,送由考選部轉陳考試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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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委託內政部會同臺灣省政府依其
考試成績並參考其志願,在兩年內依次分發中央、省、市所屬各級機關
山胞行政暨相關單位訓練及學習半年。訓練及學習期滿由內政部將訓練
及學習成績函送考選部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頒發
考試及格證書,並正式任用。非經再服務一年,不得調任原分發占缺任
用機關以外之職務,五年內並不得調任中央及臺灣省、臺北市、高雄市
所屬各級機關山胞行政暨相關之單位以外之職務。其考試及格證書,俟
服務一年後,由內政部轉發之。
前項不得調任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上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乙等考試公職醫師科、公職醫事檢驗師科、公職放射線技術師科及丙等
考試公職醫事檢驗生科、公職護士科錄取人員,須訓練及學習半年,經
考核及格並經檢覈免予筆試及格,分別取得醫師、醫事檢驗師、醫用放
射線技術師、醫事檢驗生、護士資格。
錄取人員訓練及學習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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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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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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