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一等船長考試:
(一)領有一等大副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一等大副或二等船長二年以上
,或曾任一等大副及二等船長合計二年以上者。
(二)領有甲種大副或乙種船長考試及格證書,曾任甲種大副或乙種船
長二年以上,或曾任甲種大副及乙種船長合計二年以上者。
(三)領有二等船長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二等船長或一等大副二年以上
,或曾任二等船長及一等大副合計二年以上者。
(四)領有乙種大副考試及格證書,並經交通部依規定換發未註明限制
航線或區域之一等大副執業證書,曾任一等大副或二等船長二年
以上,或曾任一等大副及二等船長合計二年以上者。
(五)領有丙種船長考試及格證書,並經交通部依規定換發未註明限制
航線或區域之二等船長執業證書,曾任二等船長或一等大副二年
以上,或曾任二等船長及一等大副合計二年以上者。
(六)曾任海軍二級艦以上少校以上艦長職務一年以上,領有海軍總司
令部證明文件者。
(七)曾任海軍二級艦以上上尉以上副艦長職務一年六個月以上,領有
海軍總司令部證明文件者。
(八)曾任海軍三級艦以上上尉以上艦長職務一年六個月以上,領有海
軍總司令部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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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一等大副考試:
(一)領有一等船副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一等船副或二等大副二年以上
,或曾任一等船副及二等大副合計二年以上者。
(二)領有甲種二副或乙種大副考試及格證書,曾任甲種二副或乙種大
副一年以上,或曾任甲種二副及乙種大副合計一年以上者。
(三)領有甲種三副考試及格證書,曾任甲種三副二年以上或曾任甲種
三副及乙種二副合計二年以上者。
(四)領有二等大副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二等大副或一等船副二年以上
,或曾任二等大副及一等船副合計二年以上者。
(五)領有漁船船員一級漁航員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一級漁航員四年六
個月以上者。
(六)領有乙種二副或乙種三副考試及格證書,並經交通部依規定換發
未註明限制航線或區域之一等船副執業證書,曾任一等船副或二
等大副二年以上,或曾任一等船副及二等大副合計二年以上者。
(七)曾任海軍二級艦以上上尉以上副艦長職務六個月以上,領有海軍
總司令部證明文件者。
(八)曾任海軍二級艦以上中尉以上駕駛職務一年六個月以上,領有海
軍總司令部證明文件者。
(九)曾任海軍三級艦以上中尉以上副艦長職務一年六個月以上,領有
海軍總司令部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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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一等船副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
學校航海、商船、航海技術、航運技術、海洋運輸、漁業、漁撈
、水上警察等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領有二等船副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二等船副一年六個月以上者。
(三)領有乙種三副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乙種三副一年六個月以上者。
(四)經交通部甲級航海人員訓練班一等船副訓練結業,得有證書者。
(五)領有丙種二副或丙種三副考試及格證書,並經交通部依規定換發
未註明限制航線或區域之二等船副執業證書,曾任二等船副一年
六個月以上者。
(六)領有漁船船員二級漁航員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二級漁航員或在商
船艙面服務三年以上者。
(七)曾任海軍三級艦以上少尉以上駕駛職務六個月以上,或曾任港防
艦艇中尉以上艦、艇長職務一年以上,領有海軍總司令部證明文
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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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二等船長考試:
(一)領有二等大副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二等大副二年以上者。
(二)領有乙種大副或丙種船長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乙種大副或丙種船
長二年以上,或曾任乙種大副及丙種船長合計二年以上者。
(三)領有漁船船員一級漁航員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一級漁航員三年六
個月以上者。
(四)領有丙種大副考試及格證書,並經交通部依規定換發未註明限制
航線或區域之二等大副執業證書,曾任二等大副或一等船副二年
以上,或曾任二等大副及一等船副合計二年以上者。
(五)曾任海軍三級艦以上上尉以上艦長職務一年以上,領有海軍總司
令部證明文件者。
(六)曾任海軍三級艦以上少尉以上駕駛職務四年以上,其中曾任中尉
以上副艦長職務一年六個月以上,領有海軍總司令部證明文件者
。
(七)曾任海軍港防艦少尉以上駕駛職務四年以上,其中曾任中尉以上
艦長或同等級艇艇長職務一年六個月以上,領有海軍總司令部證
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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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二等大副考試:
(一)領有二等船副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二等船副二年以上者。
(二)領有乙種二副或丙種大副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乙種二副或丙種大
副一年以上,或曾任乙種二副及丙種大副合計一年以上者。
(三)領有乙種三副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乙種三副二年以上,或曾任乙
種三副及丙種二副合計二年以上者。
(四)領有丙種二副或丙種三副考試及格證書,並經交通部依規定換發
未註明限制航線或區域之二等船副執業證書,曾任二等船副二年
以上者。
(五)領有漁船船員二級漁航員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二級漁航員二年六
個月以上者。
(六)曾任海軍三級艦以上中尉以上副艦長職務六個月以上,領有海軍
總司令部證明文件者。
(七)曾任海軍三級艦以上少尉以上駕駛職務一年六個月以上,領有海
軍總司令部證明文件者。
(八)曾任海軍港防艦少尉以上副艦長或同等級艇艇副職務一年六個月
以上,領有海軍總司令部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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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二等船副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
學校航海、商船、航海技術、航運技術、海洋運輸、漁業、漁撈
、水上警察等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航海、海運技術、航
技、漁航技術、漁業、漁撈等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交通部甲級航海人員訓練班一等或二等船副訓練結業,得有證
書者。
(四)領有丙種三副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丙種三副一年六個月以上者。
(五)領有正駕駛或三等船長考試及格證書,曾任正駕駛或三等船長一
年或在艙面服務一年六個月以上者。
(六)領有漁船船員三級漁航員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三級漁航員或在商
船艙面服務一年以上者。
(七)曾任海軍各型艦艇艙面上士以上當值職務二年以上,領有海軍總
司令部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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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三等船長考試:
(一)領有副駕駛考試及格證書,曾任副駕駛一年以上者。
(二)領有三等船副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三等船副一年以上者。
(三)曾任舵工、幹練水手職務二年以上者。
(四)曾任公務船舶各級艦艇艙面職務四年以上,領有交通部當值證明
文件者。
(五)曾任海軍各型艦艇艙面士官以上當值職務四年以上,領有海軍總
司令部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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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三等船副考試:
(一)領有交通部乙級船員訓練班水手、駕駛、航海或通用級等科訓練
結業證書,並在艙面服務二年以上者。
(二)曾在艙面服務三年以上者。
(三)曾任公務船舶各級艦艇艙面職務三年以上,或領有動力小船駕駛
證,曾任動力小船駕駛一年以上,領有交通部當值證明文件者。
(四)乙級船員經交通部航行當值訓練及檢定合格,曾任舵工、幹練水
手職務者。
(五)曾任海軍各型艦艇艙面士官以上當值職務三年以上,領有海軍總
司令部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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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具有下列資料之一者,得應一等輪機長考試:
(一)領有一等大管輪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一等大管輪或二等輪機長二
年以上,或曾任一等大管輪及二等輪機長合計二年以上者。
(二)領有二等輪機長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二等輪機長或一等大管輪二
年以上,或曾任二等輪機長及一等大管輪合計二年以上者。
(三)領有甲種大管輪或乙種輪機長考試及格證書,曾任甲種大管輪或
乙種輪機長二年以上,或曾任甲種大管輪及乙種輪機長合計二年
以上者。
(四)領有乙種大管輪考試及格證書,並經交通部依規定換發未註明限
制馬力之一等大管輪執業證書,曾任一等大管輪或二等輪機長二
年以上,或曾任一等大管輪及二等輪機長合計二年以上者。
(五)曾任海軍二級艦以上少校以上輪機職務一年以上,領有海軍總司
令部證明文件者。
(六)曾任海軍二級艦以上上尉以上輪機職務二年以上,領有海軍總司
令部證明文件者。
(七)曾任海軍三級艦以上上尉以上輪機職務三年以上,領有海軍總司
令部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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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一等大管輪考試:
(一)領有一等管輪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一等管輪或二等大管輪二年以
上,或曾任一等管輪及二等大管輪合計二年以上者。
(二)領有甲種二管輪或乙種大管輪考試及格證書,曾任甲種二管輪或
乙種大管輪一年以上,或曾任甲種二管輪及乙種大管輪合計一年
以上者。
(三)領有甲種三管輪考試及格證書,曾任甲種三管輪二年以上,或曾
任甲種三管輪及乙種二管輪合計二年以上者。
(四)領有二等大管輪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二等大管輪或一等管輪二年
以上,或曾任二等大管輪及一等管輪合計二年以上者。
(五)領有漁船船員一級輪機員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一級輪機員四年六
個月以上者。
(六)領有乙種二管輪或乙種三管輪考試及格證書,並經交通部依規定
換發未註明限制馬力之一等管輪執業證書,曾任一等管輪或二等
大管輪一年以上,或曾任一等管輪及二等大管輪合計二年以上者
。
(七)曾任海軍二級艦以上上尉以上輪機職務六個月以上,領有海軍總
司令部證明文件者。
(八)曾任海軍二級艦以上中尉以上輪機職務一年以上,領有海軍總司
令部證明文件者。
(九)曾任海軍三級艦以上中尉以上輪機職務一年六個月以上,領有海
軍總司令部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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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一等管輪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
上學校輪機、輪機工程、輪機技術、船舶機械、機械與輪機工
程、造船工程等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領有二等管輪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二等管輪一年六個月以上者
。
(三)領有乙種三管輪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乙種三管輪一年六個月以
上者。
(四)經交通部甲級航海人員訓練班一等管輪訓練結業,得有證書者
。
(五)領有漁船船員二級輪機員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二級輪機員或在
商船機艙服務三年以上者。
(六)曾任海軍三級艦以上少尉以上輪機職務六個月以上,領有海軍
總司令部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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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二等輪機長考試:
(一)領有二等大管輪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二等大管輪二年以上者。
(二)領有乙種大管輪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乙種大管輪二年以上,或
曾任乙種大管輪及甲種二管輪合計二年以上者。
(三)領有漁船船員一級輪機員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一級輪機員三年
六個月以上者。
(四)曾任海軍三級艦以上上尉以上輪機職務一年以上,領有海軍總
司令部證明文件者。
(五)曾任海軍三級艦以上中尉以上輪機職務二年以上,領有海軍總
司令部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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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二等大管輪考試:
(一)領有二等管輪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二等管輪二年以上者。
(二)領有乙種二管輪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乙種二管輪一年以上者。
(三)領有乙種三管輪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乙種三管輪二年以上者。
(四)領有漁船船員二級輪機員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二級輪機員二年
六個月以上者。
(五)曾任海軍三級艦以上中尉以上輪機職務六個月以上,領有海軍
總司令部證明文件者。
(六)曾任海軍各型艦艇輪機各科附職或士官長以上職務一年六個月
以上,領有海軍總司令部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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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具有下列資料之一者,得應二等管輪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
上學校輪機、輪機工程、輪機技術、船舶機械、機械與輪機工
程、造船工程等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輪機、航技、水產
輪機等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交通部甲級航海人員訓練班一等或二等管輪訓練結業,得有
證書者。
(四)領有正司機或三等輪機長考試及格證書,曾任正司機或三等輪
機長一年或在機艙服務一年六個月以上者。
(五)領有漁船船員三級輪機員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三級輪機員或在
商船機艙服務一年以上者。
(六)曾任海軍各型艦艇機艙上士以上當值職務二年以上,領有海軍
總司令部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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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三等輪機長考試:
(一)領有副司機考試及格證書,曾任副司機一年以上者。
(二)領有三等管輪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三等管輪一年以上者。
(三)曾任機匠職務二年以上者。
(四)曾任公務船舶各級艦艇機艙職務四年以上,領有交通部當值證
明文件者。
(五)曾任海軍各型艦艇機艙士官以上當值職務四年以上,領有海軍
總司令部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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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三等管輪考試:
(一)領有交通部乙級船員訓練班輪機科或通用級訓練結業證書,並
在機艙服務二年以上者。
(二)曾有機艙服務三年以上者。
(三)乙級船員經交通部管輪當值訓練及檢定合格,曾任機匠職務者
。
(四)曾任公務船舶各級艦艇機艙職務三年以上,或領有動力小船駕
駛證,曾任動力小船駕駛一年以上,領有交通部當值證明文件
者。
(五)曾任海軍各型艦艇機艙士官以上當值職務三年以上,領有海軍
總司令部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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