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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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一等船長考試:
  (一)領有一等大副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一等大副或二等船長二年以上
        ,或曾任一等大副及二等船長合計二年以上者。
  (二)領有甲種大副或乙種船長考試及格證書,曾任甲種大副或乙種船
        長二年以上,或曾任甲種大副及乙種船長合計二年以上者。
  (三)領有二等船長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二等船長或一等大副二年以上
        ,或曾任二等船長及一等大副合計二年以上者。
  (四)領有乙種大副考試及格證書,並經交通部依規定換發未註明限制
        航線或區域之一等大副執業證書,曾任一等大副或二等船長二年
        以上,或曾任一等大副及二等船長合計二年以上者。
  (五)領有丙種船長考試及格證書,並經交通部依規定換發未註明限制
        航線或區域之二等船長執業證書,曾任二等船長或一等大副二年
        以上,或曾任二等船長及一等大副合計二年以上者。
  (六)曾任海軍二級艦以上少校以上艦長職務一年以上,領有海軍總司
        令部證明文件者。
  (七)曾任海軍二級艦以上上尉以上副艦長職務一年六個月以上,領有
        海軍總司令部證明文件者。
  (八)曾任海軍三級艦以上上尉以上艦長職務一年六個月以上,領有海
        軍總司令部證明文件者。

二、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一等大副考試:
  (一)領有一等船副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一等船副或二等大副二年以上
        ,或曾任一等船副及二等大副合計二年以上者。
  (二)領有甲種二副或乙種大副考試及格證書,曾任甲種二副或乙種大
        副一年以上,或曾任甲種二副及乙種大副合計一年以上者。
  (三)領有甲種三副考試及格證書,曾任甲種三副二年以上或曾任甲種
        三副及乙種二副合計二年以上者。
  (四)領有二等大副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二等大副或一等船副二年以上
        ,或曾任二等大副及一等船副合計二年以上者。
  (五)領有漁船船員一級漁航員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一級漁航員四年六
        個月以上者。
  (六)領有乙種二副或乙種三副考試及格證書,並經交通部依規定換發
        未註明限制航線或區域之一等船副執業證書,曾任一等船副或二
        等大副二年以上,或曾任一等船副及二等大副合計二年以上者。
  (七)曾任海軍二級艦以上上尉以上副艦長職務六個月以上,領有海軍
        總司令部證明文件者。
  (八)曾任海軍二級艦以上中尉以上駕駛職務一年六個月以上,領有海
        軍總司令部證明文件者。
  (九)曾任海軍三級艦以上中尉以上副艦長職務一年六個月以上,領有
        海軍總司令部證明文件者。

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一等船副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
        學校航海、商船、航海技術、航運技術、海洋運輸、漁業、漁撈
        、水上警察等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領有二等船副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二等船副一年六個月以上者。
  (三)領有乙種三副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乙種三副一年六個月以上者。
  (四)經交通部甲級航海人員訓練班一等船副訓練結業,得有證書者。
  (五)領有丙種二副或丙種三副考試及格證書,並經交通部依規定換發
        未註明限制航線或區域之二等船副執業證書,曾任二等船副一年
        六個月以上者。
  (六)領有漁船船員二級漁航員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二級漁航員或在商
        船艙面服務三年以上者。
  (七)曾任海軍三級艦以上少尉以上駕駛職務六個月以上,或曾任港防
        艦艇中尉以上艦、艇長職務一年以上,領有海軍總司令部證明文
        件者。

四、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二等船長考試:
  (一)領有二等大副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二等大副二年以上者。
  (二)領有乙種大副或丙種船長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乙種大副或丙種船
        長二年以上,或曾任乙種大副及丙種船長合計二年以上者。
  (三)領有漁船船員一級漁航員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一級漁航員三年六
        個月以上者。
  (四)領有丙種大副考試及格證書,並經交通部依規定換發未註明限制
        航線或區域之二等大副執業證書,曾任二等大副或一等船副二年
        以上,或曾任二等大副及一等船副合計二年以上者。
  (五)曾任海軍三級艦以上上尉以上艦長職務一年以上,領有海軍總司
        令部證明文件者。
  (六)曾任海軍三級艦以上少尉以上駕駛職務四年以上,其中曾任中尉
        以上副艦長職務一年六個月以上,領有海軍總司令部證明文件者
        。
  (七)曾任海軍港防艦少尉以上駕駛職務四年以上,其中曾任中尉以上
        艦長或同等級艇艇長職務一年六個月以上,領有海軍總司令部證
        明文件者。

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二等大副考試:
  (一)領有二等船副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二等船副二年以上者。
  (二)領有乙種二副或丙種大副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乙種二副或丙種大
        副一年以上,或曾任乙種二副及丙種大副合計一年以上者。
  (三)領有乙種三副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乙種三副二年以上,或曾任乙
        種三副及丙種二副合計二年以上者。
  (四)領有丙種二副或丙種三副考試及格證書,並經交通部依規定換發
        未註明限制航線或區域之二等船副執業證書,曾任二等船副二年
        以上者。
  (五)領有漁船船員二級漁航員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二級漁航員二年六
        個月以上者。
  (六)曾任海軍三級艦以上中尉以上副艦長職務六個月以上,領有海軍
        總司令部證明文件者。
  (七)曾任海軍三級艦以上少尉以上駕駛職務一年六個月以上,領有海
        軍總司令部證明文件者。
  (八)曾任海軍港防艦少尉以上副艦長或同等級艇艇副職務一年六個月
        以上,領有海軍總司令部證明文件者。

六、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二等船副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
        學校航海、商船、航海技術、航運技術、海洋運輸、漁業、漁撈
        、水上警察等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航海、海運技術、航
        技、漁航技術、漁業、漁撈等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交通部甲級航海人員訓練班一等或二等船副訓練結業,得有證
        書者。
  (四)領有丙種三副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丙種三副一年六個月以上者。
  (五)領有正駕駛或三等船長考試及格證書,曾任正駕駛或三等船長一
        年或在艙面服務一年六個月以上者。
  (六)領有漁船船員三級漁航員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三級漁航員或在商
        船艙面服務一年以上者。
  (七)曾任海軍各型艦艇艙面上士以上當值職務二年以上,領有海軍總
        司令部證明文件者。

七、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三等船長考試:
  (一)領有副駕駛考試及格證書,曾任副駕駛一年以上者。
  (二)領有三等船副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三等船副一年以上者。
  (三)曾任舵工、幹練水手職務二年以上者。
  (四)曾任公務船舶各級艦艇艙面職務四年以上,領有交通部當值證明
        文件者。
  (五)曾任海軍各型艦艇艙面士官以上當值職務四年以上,領有海軍總
        司令部證明文件者。

八、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三等船副考試:
  (一)領有交通部乙級船員訓練班水手、駕駛、航海或通用級等科訓練
        結業證書,並在艙面服務二年以上者。
  (二)曾在艙面服務三年以上者。
  (三)曾任公務船舶各級艦艇艙面職務三年以上,或領有動力小船駕駛
        證,曾任動力小船駕駛一年以上,領有交通部當值證明文件者。
  (四)乙級船員經交通部航行當值訓練及檢定合格,曾任舵工、幹練水
        手職務者。
  (五)曾任海軍各型艦艇艙面士官以上當值職務三年以上,領有海軍總
        司令部證明文件者。

九、具有下列資料之一者,得應一等輪機長考試:
  (一)領有一等大管輪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一等大管輪或二等輪機長二
        年以上,或曾任一等大管輪及二等輪機長合計二年以上者。
  (二)領有二等輪機長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二等輪機長或一等大管輪二
        年以上,或曾任二等輪機長及一等大管輪合計二年以上者。
  (三)領有甲種大管輪或乙種輪機長考試及格證書,曾任甲種大管輪或
        乙種輪機長二年以上,或曾任甲種大管輪及乙種輪機長合計二年
        以上者。
  (四)領有乙種大管輪考試及格證書,並經交通部依規定換發未註明限
        制馬力之一等大管輪執業證書,曾任一等大管輪或二等輪機長二
        年以上,或曾任一等大管輪及二等輪機長合計二年以上者。
  (五)曾任海軍二級艦以上少校以上輪機職務一年以上,領有海軍總司
        令部證明文件者。
  (六)曾任海軍二級艦以上上尉以上輪機職務二年以上,領有海軍總司
        令部證明文件者。
  (七)曾任海軍三級艦以上上尉以上輪機職務三年以上,領有海軍總司
        令部證明文件者。

十、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一等大管輪考試:
  (一)領有一等管輪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一等管輪或二等大管輪二年以
        上,或曾任一等管輪及二等大管輪合計二年以上者。
  (二)領有甲種二管輪或乙種大管輪考試及格證書,曾任甲種二管輪或
        乙種大管輪一年以上,或曾任甲種二管輪及乙種大管輪合計一年
        以上者。
  (三)領有甲種三管輪考試及格證書,曾任甲種三管輪二年以上,或曾
        任甲種三管輪及乙種二管輪合計二年以上者。
  (四)領有二等大管輪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二等大管輪或一等管輪二年
        以上,或曾任二等大管輪及一等管輪合計二年以上者。
  (五)領有漁船船員一級輪機員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一級輪機員四年六
        個月以上者。
  (六)領有乙種二管輪或乙種三管輪考試及格證書,並經交通部依規定
        換發未註明限制馬力之一等管輪執業證書,曾任一等管輪或二等
        大管輪一年以上,或曾任一等管輪及二等大管輪合計二年以上者
        。
  (七)曾任海軍二級艦以上上尉以上輪機職務六個月以上,領有海軍總
        司令部證明文件者。
  (八)曾任海軍二級艦以上中尉以上輪機職務一年以上,領有海軍總司
        令部證明文件者。
  (九)曾任海軍三級艦以上中尉以上輪機職務一年六個月以上,領有海
        軍總司令部證明文件者。

十一、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一等管輪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
          上學校輪機、輪機工程、輪機技術、船舶機械、機械與輪機工
          程、造船工程等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領有二等管輪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二等管輪一年六個月以上者
          。
    (三)領有乙種三管輪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乙種三管輪一年六個月以
          上者。
    (四)經交通部甲級航海人員訓練班一等管輪訓練結業,得有證書者
          。
    (五)領有漁船船員二級輪機員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二級輪機員或在
          商船機艙服務三年以上者。
    (六)曾任海軍三級艦以上少尉以上輪機職務六個月以上,領有海軍
          總司令部證明文件者。

十二、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二等輪機長考試:
    (一)領有二等大管輪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二等大管輪二年以上者。
    (二)領有乙種大管輪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乙種大管輪二年以上,或
          曾任乙種大管輪及甲種二管輪合計二年以上者。
    (三)領有漁船船員一級輪機員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一級輪機員三年
          六個月以上者。
    (四)曾任海軍三級艦以上上尉以上輪機職務一年以上,領有海軍總
          司令部證明文件者。
    (五)曾任海軍三級艦以上中尉以上輪機職務二年以上,領有海軍總
          司令部證明文件者。

十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二等大管輪考試:
    (一)領有二等管輪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二等管輪二年以上者。
    (二)領有乙種二管輪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乙種二管輪一年以上者。
    (三)領有乙種三管輪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乙種三管輪二年以上者。
    (四)領有漁船船員二級輪機員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二級輪機員二年
          六個月以上者。
    (五)曾任海軍三級艦以上中尉以上輪機職務六個月以上,領有海軍
          總司令部證明文件者。
    (六)曾任海軍各型艦艇輪機各科附職或士官長以上職務一年六個月
          以上,領有海軍總司令部證明文件者。

十四、具有下列資料之一者,得應二等管輪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
          上學校輪機、輪機工程、輪機技術、船舶機械、機械與輪機工
          程、造船工程等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輪機、航技、水產
          輪機等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交通部甲級航海人員訓練班一等或二等管輪訓練結業,得有
          證書者。
    (四)領有正司機或三等輪機長考試及格證書,曾任正司機或三等輪
          機長一年或在機艙服務一年六個月以上者。
    (五)領有漁船船員三級輪機員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三級輪機員或在
          商船機艙服務一年以上者。
    (六)曾任海軍各型艦艇機艙上士以上當值職務二年以上,領有海軍
          總司令部證明文件者。

十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三等輪機長考試:
    (一)領有副司機考試及格證書,曾任副司機一年以上者。
    (二)領有三等管輪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三等管輪一年以上者。
    (三)曾任機匠職務二年以上者。
    (四)曾任公務船舶各級艦艇機艙職務四年以上,領有交通部當值證
          明文件者。
    (五)曾任海軍各型艦艇機艙士官以上當值職務四年以上,領有海軍
          總司令部證明文件者。

十六、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三等管輪考試:
    (一)領有交通部乙級船員訓練班輪機科或通用級訓練結業證書,並
          在機艙服務二年以上者。
    (二)曾有機艙服務三年以上者。
    (三)乙級船員經交通部管輪當值訓練及檢定合格,曾任機匠職務者
          。
    (四)曾任公務船舶各級艦艇機艙職務三年以上,或領有動力小船駕
          駛證,曾任動力小船駕駛一年以上,領有交通部當值證明文件
          者。
    (五)曾任海軍各型艦艇機艙士官以上當值職務三年以上,領有海軍
          總司令部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