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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實務訓練:採專業訓練及實習訓練二部分,以增進法醫師對法醫檢驗
    、相驗、法醫解剖暨相關業務有通盤瞭解,並吸收實務經驗,培養服
    務觀念,期能勝任法醫師職務。

三、訓練對象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公職法醫師考試錄取人員
    。

四、訓練時間
    專業訓練與實習訓練合計 6  個月,專業訓練時間為 4  個月,實習
    訓練時間為 2  個月。

五、訓練機關
  (一)專業訓練:
        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辦理。
  (二)實習訓練:
        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各辦理 1個月
        。

六、訓練經費
  (一)專業訓練: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編列之預算支應。
  (二)實習訓練: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編列之預算(人事費)支應
        。

七、調訓程序
  (一)由法務部通知各錄取人員,依錄取人員考試成績先後順序,選填
        志願辦理分配作業。
  (二)由法務部通知各錄取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各用人機關報到接受
        本訓練,並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通知各錄取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
        參加專業訓練,專業訓練期滿,錄取人員逕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參加實習訓練。
  (三)各用人機關並應於受訓人員實務訓練報到後 7  日內,將實務訓
        練計畫表(如附件 1)以電子郵件傳送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training@csptc.gov.tw) 並副知國家
        文官培訓所(以下簡稱培訓所,training@ncsi.gov.tw)、法務
        部、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八、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
        ,或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
        受分發者,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
        之文件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申請保
        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 2),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即接
        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
        起算。
  (二)前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保訓會:
        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
        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保留
        受訓資格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九、補訓及重新訓練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
        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
        或重新訓練(如附件 3),並由保訓會通知法務部遇缺調訓。
  (二)前款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保訓會
        :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
        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補
        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
        當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


十、體格複檢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經法務部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並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 9  條及該規則附表 3「公務
    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等規定辦理。

十一、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本訓練採占缺訓練,受訓人員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依下列
          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
          、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構)
          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俸給標準發給
            。
          2.加給:專業訓練及實習訓練期間依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
            十七】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支給,實習訓練期間另依
            法醫師檢驗屍傷職務加給表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支給
            。
    (二)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
          部銓敘審定者,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
          時,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
              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所
              占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
              低職等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
              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十二、輔導規定
      比照訓練辦法第 32 條第 1  項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
      練輔導要點」辦理,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4。

十三、請假規定
      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

十四、獎懲規定
      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中
      實務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成績考核規定
    (一)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之成績考核,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有關規定辦理。訓練成績之計算,以 1
          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專業訓練成績占總成績 60%
          ,實習訓練成績占總成績 40% ,實習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5。考核項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
          1.專業訓練:
           (1)本質特性:占 20%。
              A.品德:包括操守、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占
                 7%。
              B.才能:包括領導、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
                維、胸襟、見解及溝通等。占 7%。
              C.生活: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待人等。
                占 6%。
           (2)學業成績(學科測驗):占 80%。
          2.實習訓練:
           (1)本質特性:占 40%。
              A.品德:包括操守、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占
                 1 5%。
              B.才能:包括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見
                解等。占  15%。
              C.生活: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待人等。
                占10%。
           (2)服務成績:占 60%。
              A.學習態度:占 30%。
              B.工作績效:占 30%。
    (二)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函報法
          務部核轉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 39 條至第 42 條規定辦理。

十六、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分發占缺之實務訓練機關應
          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 7  日內,造具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清
          冊(同附件 6)、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如附件 7)連同磁
          片(磁片內匯入由培訓所網站 http://www.ncsi.gov.tw 下載
          專區作業所得之請證機關暨錄取人員資料之 txt  檔案),及
          每名證書費新臺幣伍佰元郵政匯票(受款人為「國家文官培訓
          所」,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 7  段 576  號),函送
          培訓所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副知法務部及法務部
          法醫研究所。
    (二)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
          種考試之等級或類科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
          考試及格證書。

十七、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各實務訓練機關函報法務部核轉
          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
            練期間中途離訓者。
          2.專業訓練期間曠課累計達 10 小時,或實習訓練期間曠職累
            計達 3  日者。
          3.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4.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
          5.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構)學校講座、長官或員工施以強暴
            脅迫者。
          6.訓練期間依規定應體格複檢,經檢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繳交
            體格檢查表者。
          7.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二)保訓會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處理前,得為必要之查處。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保訓會逕予廢止受訓資格
          :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2.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規定期限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
            練,或申請未經核准者。

十八、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點第 1  項第 7  款予以
          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並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1
          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或易服勞役者。但宣告緩刑
            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3.經司法機關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十九、附則
    (一)本訓練計畫不適用訓練辦法第 32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及「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2  點訓練方式
          之規定。
    (二)本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各機關占缺實施實務訓練期間,因服兵
          役保留底缺,該職缺依銓敘部 98 年 5  月 12 日部銓三字第
           0983013986 號書函,同意得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
          事項」,以約聘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三)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