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條、第 9
    條及第10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專業訓練:以充實初任稅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
        服務態度,並增進共通能力及有關稅務業務之專業知識為重點。
  (二)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
        點。

三、訓練對象
  (一)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二)歷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四、訓練時間
  (一)專業訓練: 4週。
  (二)實務訓練:與專業訓練合計 4個月。但免除專業訓練人員(詳本
        訓練計畫第11點),仍應接受 4個月實務訓練。
  (三)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詳本訓練計畫第12點),得予縮短
        實務訓練期間為 2個月。

五、訓練機關
  (一)專業訓練:由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財訓所)辦理。
  (二)實務訓練:由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辦理。

六、訓練課程
  (一)專業訓練:
        1.課程配當: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
          業訓練課程配當表(如附件 1)。
        2.上課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 7小時,上午 4小時,下午 3
          小時,全週35小時,其時間之配當由財訓所酌定。上課時間以
          外之作息及活動,由財訓所自行安排。
        3.訓練器材:配合各種課程講授需要,由財訓所準備,提供講座
          使用。
        4.教材編印:由財訓所針對課程需要,協調講座提供教材或講授
          大綱,於上課前印發受訓人員。
        5.講座聘請:由財訓所延聘國內知名學者、專家及具有行政實務
          經驗之政府機關中、高級公務人員擔任。
  (二)實務訓練:
        1.由各職缺所在之機關,根據實際工作內容,指派專人輔導之,
          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指派前往受訓外
          ,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進修。

七、訓練經費
  (一)專業訓練:所需經費由財政部及財訓所在相關預算內支應。
  (二)實務訓練:所需經費由各職缺所在實務訓練機關原編列之預算(
        人事費)列支。

八、調訓程序
  (一)各考試錄取人員,由財政部統籌分配各錄取分發區之國稅局,自
        榜示之日起遇缺依序分配訓練。
  (二)錄取人員除保留受訓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至實務訓練機關
        報到並接受實務訓練及專業訓練。
  (三)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期滿 7日內,將實務訓練計
        畫表(如附件 2)以電子郵件傳送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training@csptc.gov.tw),並副知國家
        文官學院(training@nacs.gov.tw)。

九、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
        ,或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
        分發者,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10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
        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 3),逾期不予受
        理。但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
        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二)前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www.cspt
        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
        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格
        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十、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
        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
        重新訓練(申請書如附件 4),並由保訓會通知申請舉辦考試機
        關遇缺調訓。
  (二)前款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www.cs
        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作
        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補訓或重新
        訓練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
        當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

十一、免除專業訓練
    (一)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曾接受性質相當
          之稅務專業訓練者,得於接獲專業訓練調訓通知時,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申請免除專業訓練,由實務訓練機關
          先行負責審查,報財政部核定免除專業訓練後,函送保訓會備
          查,惟仍應接受 4個月之實務訓練。
    (二)前項所稱「曾接受性質相當之稅務專業訓練者」,其認定標準
          如下:
          1.三等考試錄取,曾完成「高普考稅務實務班」訓練者。
          2.四等考試錄取,曾完成「初等考試稅務實務班」或「丁等考
            試稅務實務班」訓練者。

十二、縮短實務訓練
    (一)依訓練辦法第20條規定,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
          取類科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並有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
          相近之下列情形之一,其期間 4個月以上者,得於分配機關報
          到後 1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書如附件 5)轉送保訓會核准後,予以縮短實務訓練,
          逾期不予受理: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依訓練辦法第24條第 1項規定,曾任聘用、僱用及聘任人員,
          最近 5年內具有下列 2款工作經驗 8個月以上,且服務成績優
          良,得準用第20條規定,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1.具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之工作經驗。
          2.具有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工作經驗。
    (三)「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低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
          當」之認定標準如下:
          1.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
           (1)曾任職務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職系與擬任職務職系,依職
              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為同一職組或得單向調任或得相
              互調任者。
           (2)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原機關出具工作內容證明,
              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
              系後,依前款認定之。
          2.低一職等以上:
           (1)三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或占委任職缺
              訓練,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者。
           (2)四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者。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
            辦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
            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
    (四)所稱聘用、僱用及聘任人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
          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或比
          照上開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規章之聘用、
          僱用及聘任人員。

十三、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本訓練採占缺訓練,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發給下列津貼,
          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
          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
          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
            貼。(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俸點。加給:
            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六】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及其
            他法定加給。)
          2.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
            貼。(俸點: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280俸點。加給:
            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六】委任第三職等月支數額及其
            他法定加給。)
    (二)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
          部銓敘審定者,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
            分配至實務訓練機關訓練,其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
            級俸時: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
              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所
              占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
              低職等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
              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十四、生活管理規定
      專業訓練期間,由財訓所供應膳食,居住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
      之受訓人員得申請住宿,該期間之生活管理,比照「公務人員考試
      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辦理。

十五、輔導規定
    (一)專業訓練: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
          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32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
          訓練輔導要點」辦理(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6)。

十六、請假規定
    (一)專業訓練:比照訓練辦法第30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
          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31條規定辦理。

十七、獎懲規定
    (一)專業訓練:依訓練辦法第33條並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獎懲要點」中基礎訓練期間相關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33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獎懲要點」中實務訓練期間相關規定辦理。

十八、成績考核規定
    (一)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各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
          及格。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
          1.專業訓練:比照訓練辦法第36條、第37條及「公務人員考試
            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第 3點基礎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
          2.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36條、第37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
            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第 4點實務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7)。
    (二)受訓人員專業訓練成績未核定前,得繼續實施實務訓練。專業
          訓練成績經財訓所核定為不及格者,仍留原分配機關接受實務
          訓練,並得於 1個月內向財訓所申請自費重新訓練 1次(申請
          書如附件 8),視訓練班次情形安排調訓事宜。
    (三)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陳轉財
          政部函送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39條至第42條規定辦理。

十九、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
          點」辦理。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
          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 500元。
    (二)各實務訓練機關於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含專
          業訓練成績及格) 7日內,至請證資訊管理系統(置於www.cs
          ptc.gov.tw首頁便民服務資訊)進行請證作業【系統確認成績
          及格(60分以上)即開放考試錄取人員繳款】,並通知考試錄
          取人員至請證資訊管理系統登入畫面點選「證書費繳款」,以
          身分證統一編號登入,選擇列印繳款單(可至便利商店、郵局
          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繳款)、 ATM轉帳或網路信用卡等方
          式繳款,完成後將繳費證明交付服務機關人事單位確認繳款。
    (三)各實務訓練機關確認考試錄取人員已繳款後,於系統「請證資
          料管理 /個人資料維護作業 /個人資料建立」項下註記已繳款
          ,並檢具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9)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
          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四)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
          種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

二十、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專業訓練期間由財訓所通知財政
          部、實務訓練期間則由各實務訓練機關,函報財政部核轉保訓
          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
            練期間中途離訓者。
          2.專業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經核准重新訓練,成績仍不及格者
            。
          3.專業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
            由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20%者。
          4.專業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5%,或實務訓練期
            間曠職累計達 3日者。
          5.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6.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
          7.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講座、長官或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8.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保訓會依第 1款第 1目規定處理前,得為必要之查處。
    (二)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保訓會逕予廢止受訓資格
          :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2.專業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未依規定提出重新訓練申請,或申
            請未獲核准者。
          3.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規定期限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
            練,或申請未經核准者。

二十一、停止訓練
      (一)專業訓練期間,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
            由,致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得檢具證明申請停止訓練,並
            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15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
      (二)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除依前點第 1款第 8目予以廢止
            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並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15日
            內向保訓會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
              動者。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二十二、附則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各機關占缺實施實務訓練期間,因服
            兵役保留底缺,該職缺依銓敘部98年 5月12日部銓三字第09
            83013986號書函,同意得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
            項」,以約聘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二)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