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訓練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3條、第9條
及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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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本訓練採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
態度為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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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訓練對象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錄取人員
與歷年補訓及重新訓練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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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訓練時間
(一)實務訓練:4個月。
(二)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期間為 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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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訓練機關
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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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訓練經費
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編列預算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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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調訓程序
(一)由司法院或臺灣高等法院通知各錄取人員,依名次先後順序,公
開選填志願辦理分配作業。
(二)各錄取人員應於公開分配之日起10日內,前往報到接受訓練,並
以實際報到日為訓練開始日期;惟分發機關為應業務需要,得指
定報到日期,各錄取人員應依指定日期前往報到接受訓練。
(三)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 7日內,將實務訓練計畫表
(如附件一)以電子郵件傳送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
下簡稱保訓會) (training@csptc.gov.tw)並副知國家文官學
院(training@nacs.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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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
,或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
分發者,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10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
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如附件 2),逾期不予受理。
但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
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二)前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
tp:// 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
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
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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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
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
重新訓練(如附件 3),並由保訓會通知司法院或臺灣高等法院
遇缺調訓。
(二)前款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
http://www.csptc.gov.tw) 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
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
填載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
當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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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縮短實務訓練
(一)依訓練辦法第20條規定,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取
類科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並有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
之下列情形之一,其期間 4個月以上者,得於分配機關報到後一
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提出申請(如附件
4 )轉送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依訓練辦法第24條第 1項規定,曾任聘用或僱用人員,最近五年
內具有下列2款工作經驗8個月以上,且服務成績優良,得準用第
20條規定,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1.具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之工作經驗。
2.具有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工作經驗。
(三)依訓練辦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曾任雇員,最近5年內具有與擬任
職務性質相近之工作經驗 8個月以上,且核敘雇員年功薪點以上
者,視同具有委任第一職等之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之工作經驗
,得準用第20條規定,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四)「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低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
」之認定標準如下:
1.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
(1)曾任職務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職系與擬任職務職系,依職組
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為同一職組或得單向調任或得相互調
任者。
(2)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原機關出具工作內容證明,就
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
,依前款認定之。
2.低一職等以上:具有委任第一職等以上資格者。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
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
俸級對照表認定。
(五)所稱聘用、僱用人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
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或比照上開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
核准之單行規章之聘用、僱用人員。所稱雇員,指依中華民國87
年1月1日廢止前之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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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體格複檢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經司法院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並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及該規則附表3「公務
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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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本訓練採占缺訓練,受訓人員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依下列
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
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現
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俸點: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160俸點支給。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一職等月支數
額及其他法定加給支給。
(二)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
部銓敘審定者,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
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訓練,其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
之級俸時: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
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所
占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
低職等時,按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
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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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輔導規定
(一)依訓練辦法第32條第 1項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
輔導要點」辦理,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5。
(二)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如有特殊行為或工作表現異常情事,
應依以下處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事發後實務訓練機關學校應立即以電話或
電子郵件通報保訓會並作成紀錄。
2.完整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行為或工作表現異
常情事,請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料及
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異常情事及輔導紀
錄表(如附件6)。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商
資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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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請假規定
依訓練辦法第31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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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獎懲規定
依訓練辦法第33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中實
務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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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成績考核規定
(一)依訓練辦法第36條第2、3項、第37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中實務訓練相關規定辦理,實務訓練成
績考核表如附件7。
(二)受訓人員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層轉司法院
或臺灣高等法院函送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39條至第42條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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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
點」辦理。
(二)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
書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500元。
(三)各實務訓練機關於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7日內
,至請證資訊管理系統(置於ttp://www.csptc.gov.tw首頁右
方便民服務資訊)進行請證作業【系統確認成績及格(60分以
上)即開放考試錄取人員繳款】,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至請證
資訊管理系統登入畫面點選「證書費繳款」,以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登入,選擇列印繳款單(可至便利商店、郵局或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臨櫃繳款)、 ATM轉帳或網路信用卡等方式繳款,
完成後將繳費證明交付服務機關人事單位確認繳款。
(四)各實務訓練機關確認考試錄取人員已繳款後,於系統「請證資
料管理/個人資料維護作業/個人資料建立」項下註記已繳款
,並檢具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8)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
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副知司法院或臺灣高等法院。
(五)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
種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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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函報司
法院或臺灣高等法院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
練期間中途離訓者。
2.實務訓練期間曠職累計達 3日者。
3.實務訓練成績經核定為不及格者。
4.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
5.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學校講座、長官或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
6.訓練期間依規定應體格複檢,經檢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繳交
體格檢查表者。
7.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事時,各用人機關或訓練
機關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受訓資
格之要件時,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保訓會逕予廢止受訓資格
: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2.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規定期限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
練,或申請未經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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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停止訓練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點第1款第7目予以廢止受訓資
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並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15日內向保訓會申
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一)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者
。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三)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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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附則
(一)本訓練計畫不適用訓練辦法第32條第2項至第4項及「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2點訓練方式之規定。
(二)本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各機關占缺實施實務訓練期間,因服兵
役保留底缺,該職缺依銓敘部98年5月12日部銓三字第0983013
986 號書函,同意得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以約聘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三)其他未規定事項,依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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