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3條、第9條
    及第10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本訓練採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專業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
    服務態度為重點,並得按業務需要集中或分別辦理專業講習。

三、訓練對象
  (一)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觀護人類科錄取
        人員。
  (二)歷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觀護人類科、特種考試司法人員
        考試三等考試觀護人類科補訓及重新訓練人員。

四、訓練時間
  (一)實務訓練:4個月。
  (二)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為2個月。

五、訓練機關
    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負責辦理。

六、訓練經費
    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編列之相關預算經費項下支應。

七、調訓程序
  (一)由司法院或法務部通知各錄取人員,依錄取人員名次先後順序,
        選填志願辦理分配作業。各錄取人員應於分配結果公告之日起10
        日內,前往報到接受訓練,並以實際報到日為訓練開始日期;惟
        分發機關為應業務需要,得指定報到日期,各錄取人員應依指定
        日期前往報到接受訓練。
  (二)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後 7日內,將實務訓練計畫
        表(如附件 1)以電子郵件傳送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training@csptc.gov.tw)並副知國家文官
        學院(training@nacs.gov.tw)。

八、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
        ,或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
        受分發者,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10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
        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如附件 2),逾期不予受理。
        但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
        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二)前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
        tp://www.csptc.gov.tw) 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
        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
        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九、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
        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
        重新訓練(如附件 3),並由保訓會通知司法院或法務部遇缺調
        訓。
  (二)前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
        tp://www.csptc.gov.tw) 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
        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
        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
        當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

十、縮短實務訓練
  (一)依訓練辦法第20條規定,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取
        類科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並有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
        之下列情形之一,其期間為4個月以上者,得於分配機關報到後1
        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提出申請(如附件
        4 ),轉送保訓會核准後,予以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低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
        」之認定標準如下:
        1.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
         (1)曾任職務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職系與擬任職務職系,依職組
            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為同一職組或得單向調任或得相互調
            任者。
         (2)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原機關出具工作內容證明,就
            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
            ,依前開方式認定之。
        2.低一職等以上: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或占委任職缺
          訓練,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者。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
          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
          俸級對照表認定。

十一、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本訓練採占缺訓練,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發給下列津貼,
          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
          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
          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俸點支給。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二】委任第五職等月支
            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支給。
    (二)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
          部銓敘審定者,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
            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構)學校訓練,其原敘級俸高於考
            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
              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所
              占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
              低職等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
              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十二、輔導規定
    (一)依訓練辦法第32條第 1項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
          輔導要點」辦理,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5。
    (二)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如有特殊行為或工作表現異常情事,
          應依以下處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事發後實務訓練機關應立即以電話或電子
            郵件通報保訓會並作成紀錄。
          2.完整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行為或工作表現異
            常情事,請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料及
            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異常情事及輔導紀
            錄表(如附件6)。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商
            資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十三、請假規定
      依訓練辦法第31條辦理。

十四、獎懲規定
      依訓練辦法第33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中實
      務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成績考核規定
    (一)依訓練辦法第36條第2項、第3項、第37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
          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中實務訓練期間相關規定辦理,實
          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7。
    (二)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函報司
          法院或法務部核轉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39條至第42條規定辦
          理。

十六、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
          點」辦理。
    (二)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
          書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500元。
    (三)各實務訓練機關於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滿及格 7日內,至
          請證資訊管理系統(置於www.csptc.gov.tw首頁右方便民服務
          資訊)進行請證作業【系統確認成績及格(60分以上)即開放
          考試錄取人員繳款】,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至請證資訊管理系
          統登入畫面點選「證書費繳款」,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登入
          ,選擇列印繳款單(可至便利商店、郵局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臨櫃繳款)、 ATM轉帳或網路信用卡等方式繳款,完成後將繳
          費證明交付服務機關人事單位確認繳款。
    (四)各實務訓練機關確認考試錄取人員已繳款後,於系統「請證資
          料管理/個人資料維護作業/個人資料建立」項下註記已繳款
          ,並檢具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8)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
          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五)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
          種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

十七、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函報司
          法院或法務部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
            練期間中途離訓者。
          2.實務訓練期間曠職累計達3日者。
          3.實務訓練成績經核定為不及格者。
          4.實務訓練期間對機關長官或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5.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
          6.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行為及工作表現異常情事時,各用人機關或
          訓練機關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受
          訓資格之要件時,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保訓會逕予廢止受訓資格
          :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者。
          2.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規定期限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
            練,或申請未經核准者。

十八、停止訓練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點第1款第6目予以廢止受訓資
      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並得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15日內向保訓會
      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一)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者
          。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三)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十九、附則
    (一)分配法務部所屬機關之考試錄取人員不適用訓練辦法第32條第
          2項至第4項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2點訓練方式之規定。
    (二)未規定事項,依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