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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3條、第9條
    及第10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教育訓練:
        1.建立初任矯正人員應具備之法治觀念、人文素養、目標管理、
          危機處理、領導統御等矯正專業知識與技能。
        2.培養廉潔品操、依法行政、團隊精神、重視人權法治及提升專
          業效能。
  (二)實務訓練:
        培育初任監獄官應具備之專業知能、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敬業
        精神,俾有擔任中階幹部之能力。

三、訓練對象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錄取人員
    暨歷年補訓及重新訓練人員。

四、訓練時間
    含教育訓練及實務訓練,訓練期間為8個月。
  (一)教育訓練:6個月(含實習3個月)。
  (二)實務訓練:2個月。
  (三)符合免除教育訓練之人員,仍應接受2個月之實務訓練。

五、免除教育訓練
  (一)訓練對象具中央警察大學(前身中央警官學校)犯罪防治學系矯
        治組畢業資格者,或符合免除教育訓練所需學分表 (如附件1)
        之資格者,得填妥免除教育訓練申請書 (如附件2),向法務部
        矯正署(以下簡稱矯正署)申請免除教育訓練。
  (二)錄取人員係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矯治組應屆畢業者,由該
        校依附件2格式造冊,統一向矯正署申請免除教育訓練。

六、訓練機關
  (一)教育訓練:
        1.課程研習及矯正實務研習部分:在矯正署研習。
        2.實習課程部分:由矯正署分配之矯正機關實施。
  (二)實務訓練:在矯正署研習。

七、訓練課程
  (一)教育訓練:包括課程研習、科員矯正實務研討及實習等三部分。
        1.課程研習:一般法律課程、矯正專業課程、通識課程、矯正法
          規、技能課程等。
         (1)一般法律課程: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行政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公務人員保障制度與實務、少
            年與兒童之法律問題探討等課程。
         (2)矯正專業課程:包括監獄學、犯罪學、修復式正義的內涵及
            其實行現況、犯罪矯治工作專題演講、犯罪心理學、社會心
            理學、被害者學、精神醫學簡介、輔導原理與技巧、老人心
            理與輔導、犯罪被害人的創傷與輔導、家庭暴力防治理論與
            實務、性侵害犯罪防治理論與實務等課程。
         (3)通識課程:包括有效領導管理、公文製作及習作、風險管理
            與危機處理、溝通技巧、矯正英文會話、情緒管理與壓力調
            適、認識身心疾病、政策協調與執行力等課程。
         (4)矯正法規:包括矯正機關組織準則、監獄行刑法、外役監條
            例、羈押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保安處分執行法、觀察勒
            戒處分執行條例及戒治處分執行條例、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
            教育實施通則、替代役實施條例及相關法規等課程。
         (5)技能課程:包括基本教練、槍枝分解結合與實彈射擊、警棍
            與帶離術、綜合逮捕術、摔角等課程。
        2.科員矯正實務研討:透過科員職務實務專題研討,加強戒護管
          理經驗交流。專題研討包括教區科員、值班科員、工場、舍房
          、炊場、崗哨、巡邏、接見、送入物品檢查、收容人檢身、安
          全檢查、門衛及檢查站、收容人發受書信及購物、收容人違規
          及報告申訴之處理、特殊收容人管理等各項戒護勤務。
        3.實習:由各分配實施訓練之矯正機關根據實際工作內容安排實
          習課程,並指派實習單位之直屬主管及矯正署實習督導人員輔
          導之。
  (二)實務訓練:包括課程研習、科員矯正實務研習、技能訓練及教輔
        活動等四部分。
        1.課程研習:包括貪污治罪條例、行政程序法、國家賠償法、公
          務員服務法、行政罰法、政府採購實務及訓練法規介紹等法律
          實務課程;精神病犯之管理、生命教育的本質與內涵等實務輔
          導技巧課程;人文關懷、性別主流化、人權問題、團隊觀念與
          敬業精神、行政倫理實務、行政中立理論與實務、媒體公關與
          新聞實務處理等通識課程。
        2.科員矯正實務研習:科員各項勤務課程研習,包括無線電、械
          彈之保管及使用、戒具之使用、固定保護之使用、教化實務、
          調查分類實務、作業實務、給養及囚糧管理、醫療衛生實務、
          自殺脫逃事故之預防與處理、暴行暴動事故之預防與處理、火
          災地震及颱風事故之預防與處理、毒品認識與鑑識、毒品戒斷
          現象及心理特徵、司法保護工作實務、同性戀處理、傳染病之
          自我預防及收容人急重病之認知、愛滋病防治、獄政系統暨資
          訊安全、獄政資訊與文書處理及指紋捺印及辨識等課程。
        3.技能訓練:包括急救實務、消防實務、鎮暴教練、搏擊等課程
          。
        4.教輔活動:包括生活座談會、文康競賽活動、戒護知能影片觀
          賞與討論、科員實務座談會等課程。

八、訓練經費
    由矯正署編列預算支應。

九、調訓程序
    錄取人員由矯正署通知於規定時間內向指定地點辦理報到事宜。

十、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
        ,或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
        受分發者,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10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
        文件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申請保留
        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3) ,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即接受
        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
        算。
  (二)前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
        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
        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保留
        受訓資格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十一、補訓及重新訓練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
          於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
          訓或重新訓練 (申請書如附件4),並由保訓會通知矯正署遇
          缺調訓。
    (二)前款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
          ://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
          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
          填載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
          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
          起算。

十二、體格複檢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得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 9
      條第 4項規定,經矯正署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其檢查標
      準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規定辦理
      。

十三、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本訓練採占缺訓練,受訓人員由矯正署分配所屬機關,依下列
          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
          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
          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370俸點支給。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一】委任第五職等月支
            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支給(不含地域加給)。
    (二)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
          部銓敘審定者,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
          時,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構)學校訓練,其原敘級俸
            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
              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所
              占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
              低職等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包含公務人員
              加給,但不含地域加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
              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三)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如有實際擔任直接戒護人員之事實,
          得支領該項增支專業加給。

十四、生活輔導與考核
    (一)在矯正署研習期間,受訓人員一律住宿,由矯正署指派人員擔
          任生活輔導與品德考核事宜,受訓人員應遵守矯正署有關管理
          規章。
    (二)實習期間,除由分配實施訓練之矯正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考
          核外,矯正署並不定時派員前往考核。
    (三)受訓人員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之通報與記錄
          1.教育訓練: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各訓
            練機關若發現受訓人員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應即作
            成紀錄並通報矯正署,矯正署應立即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報
            保訓會並作成紀錄,各訓練機關並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事
            、時、地、物、出(缺)席情形、請假單及相關晤談紀錄等
            相關事證資料。
          2.實務訓練: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如有特殊行為或工作表
            現異常情事,應依以下處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事發後矯正署應立即以電話或電子郵件
              通報保訓會並作成紀錄。
           (2)完整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行為或工作表現
              異常情事,請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
              料及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異常情事及
              輔導紀錄表(如附件5)。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
              商資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十五、請假規定
    (一)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錄取
          人員訓練請假注意事項」(如附件6)辦理。
    (二)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除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
          事由外,請假日數合計不得超過全期訓練期間十二分之一。

十六、獎懲規定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之獎懲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
      等考試監獄官類科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如附件7)辦理。

十七、成績考核規定
    (一)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錄取
          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如附件8)辦理。
    (二)學員成績之計算,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訓練總成績
          經核定不及格者,不發給結業證書,並由矯正署函送保訓會,
          依訓練辦法第39條至第42條規定辦理。
    (三)訓練成績之配分如下:
          1.教育訓練成績:包括「課程研習」及「矯正實務研習」,占
            訓練成績80%。
           (1)學科課程:占矯正署研習成績60%。各科採筆試、實地測
              驗或口試加以考核。
           (2)品德操守:占矯正署研習成績40%,考核項目包括觀念、
              操守、性情、才能、生活。
          2.實習課程成績:占訓練成績  20%  。
           (1)實習課程:占實習成績60%,考核項目包括學習態度及工
              作績效。
           (2)品德操守:占實習成績40%,考核項目包括觀念、操守、
              性情、才能、生活。
          3.免除教育訓練人員訓練成績之配分:
           (1)學科成績:占訓練成績60%,各科採筆試、實地測驗或口
              試加以考核。
           (2)品德操守:占訓練成績40%,考核項目包括觀念、操守、
              性情、才能、生活。
    (四)其他規定:
          1.訓練期間所有課程視需要舉行各種學科考試,考試科目於考
            試前由矯正署署長核定公告。
          2.學科考試未逾二分之一科目不及格者,各科均得補考 1次,
            補考後及格者以60分計算。
          3.受訓人員因事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60分部分以80%計
            算。因事假以外之其他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60分部分
            以90%計算。但因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及不可歸責於學員
            致罹法定傳染病經認定應強制隔離而可請公假缺考而補考者
            ,不在此限。
          4.訓練總成績相同者,以學科成績定其名次;學科考試成績相
            同者,以品德操守成績定其名次,如成績仍相同者,並列同
            1名次。

十八、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
          點」辦理。
    (二)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
          書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500元。
    (三)矯正署於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7日內,至請證資訊
          管理系統(置於http:// www.csptc.gov.tw 首頁右方便民服
          務資訊)進行請證作業【系統確認成績及格(60分以上)即開
          放考試錄取人員繳款】,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至請證資訊管理
          系統登入畫面點選「證書費繳款」,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登
          入,選擇列印繳款單(可至便利商店、郵局或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臨櫃繳款)、 ATM轉帳或網路信用卡等方式繳款,完成後將
          繳費證明交付矯正署確認繳款。
    (四)矯正署確認考試錄取人員已繳款後,於系統「請證資料管理/
          個人資料維護作業/個人資料建立」項下註記已繳款,並檢具
          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9) 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
          格證書。
    (五)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
          種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

十九、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矯正署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
          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
            練期間中途離訓者。
          2.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除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
            等事由外,請假日數合計超過全期訓練期間十二分之一者。
          3.在矯正署研習期間曠課累計達10小時,或實習期間曠職累計
            達3日者。
          4.在矯正署研習期間對授課講座、長官或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或實習期間對機關長官或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5.訓練總成績經核定為不及格者。
          6.訓練期間依規定應體格複檢,經檢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繳交
            體格檢查表者。
          7.有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事時,各用人機關或訓練
          機關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受訓資
          格之要件時,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保訓會逕予廢止受訓資格
          :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2.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
            訓練,或申請未經核准者。

二十、停止訓練
    (一)訓練期間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由,致超
          過規定離班或缺課時數者,應檢具證明申請停止訓練,並於原
          因消滅之次日起15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
    (二)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點第1款第7目予以廢止受
          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並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15日內向
          保訓會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
            者。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二十一、附則
        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