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為統籌規範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錄取
    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請假事宜,特依據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
    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15點,訂定本規定。

二、假別及事由:
  (一)事假:學員確因重大或特殊事故,並經查明屬實者。
  (二)病假:經公、私立醫院證明者。
  (三)喪假: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 5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給喪假 4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姊妹死亡者,給喪假 3日。除繼父母、配
        偶之繼父母,以受訓學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
        該繼父母死亡前仍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
        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
        日起百日內請畢。
  (四)公假:限參加國家考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召集經核准者、公
        職人員選舉之投票及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或因公經核
        准者。
  (五)婚假:學員確因結婚,並經查明屬實者,給婚假 5日。
  (六)陪產假: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 3日。

三、學員每階段請事假不得超過 7日,事、病假合計時數不得超過14日(
    每日以24小時計算),或正課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課程時數 18%;
    曠課累計不得超過課程時數2%;如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
    傷病等事由致超過規定時數者,應檢具證明,報請內政部函轉公務人
    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准予停止訓練。

四、請假外出先填請假單,連同證明文件,送由學員長轉呈分隊長(區隊
    長)逐級核准,經核准後持請假單(副聯)交警衛隊後始得離開,並
    依期限返隊。

五、准假權責:
  (一) 4小時以內者,由分隊長(區隊長)核准。
  (二)未滿 3日者,由中隊長核准。
  (三) 3日以上者,由大隊長核准。
    同一期間請假應 1次為之,不得分次、分開請假。請假手續除特殊情
    形未能事先及時辦理者外,至遲均應 1日前提出。

六、請假期間遇有不可抗力之特殊情事發生逾時返回者,得檢具證明申請
    補假;無正當事由逾假者除依獎懲規定辦理外,其於上課時間內者並
    以曠課論。

七、學員請假應扣操行分數者,其扣分及處分之標準如下:
  (一)正課時間請事假者,每小時扣0.03分;課外時間請事假者,每小
        時扣 0.015分。
  (二)病假比照事假減半扣分。
  (三)喪假、公(差)假、婚假、流產假、陪產假、特別假、因公(差
        )導致之傷(病)假,免扣分。
  (四)逾假或未假外出,除依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
        試四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獎懲規定懲處外,逾假或未假外出
        期間以事假登記。

八、有特殊優良事蹟表現,經簽奉大隊長核准者,給予特別假,但應陳報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以下簡稱保四總隊)備查。

九、在期中、期末考試期間請假不能參加考試者,須報請核准,並應以請
    假單一聯送保四總隊督訓組辦理補考事宜。

十、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