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統籌規範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錄取
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請假事宜,特依據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
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15點,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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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假別及事由:
(一)事假:學員確因重大或特殊事故,並經查明屬實者。
(二)病假:經公、私立醫院證明者。
(三)喪假: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 5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給喪假 4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姊妹死亡者,給喪假 3日。除繼父母、配
偶之繼父母,以受訓學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
該繼父母死亡前仍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
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
日起百日內請畢。
(四)公假:限參加國家考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召集經核准者、公
職人員選舉之投票及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或因公經核
准者。
(五)婚假:學員確因結婚,並經查明屬實者,給婚假 5日。
(六)陪產假: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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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員每階段請事假不得超過 7日,事、病假合計時數不得超過14日(
每日以24小時計算),或正課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課程時數 18%;
曠課累計不得超過課程時數2%;如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
傷病等事由致超過規定時數者,應檢具證明,報請內政部函轉公務人
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准予停止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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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假外出先填請假單,連同證明文件,送由學員長轉呈分隊長(區隊
長)逐級核准,經核准後持請假單(副聯)交警衛隊後始得離開,並
依期限返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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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假權責:
(一) 4小時以內者,由分隊長(區隊長)核准。
(二)未滿 3日者,由中隊長核准。
(三) 3日以上者,由大隊長核准。
同一期間請假應 1次為之,不得分次、分開請假。請假手續除特殊情
形未能事先及時辦理者外,至遲均應 1日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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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請假期間遇有不可抗力之特殊情事發生逾時返回者,得檢具證明申請
補假;無正當事由逾假者除依獎懲規定辦理外,其於上課時間內者並
以曠課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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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員請假應扣操行分數者,其扣分及處分之標準如下:
(一)正課時間請事假者,每小時扣0.03分;課外時間請事假者,每小
時扣 0.015分。
(二)病假比照事假減半扣分。
(三)喪假、公(差)假、婚假、流產假、陪產假、特別假、因公(差
)導致之傷(病)假,免扣分。
(四)逾假或未假外出,除依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
試四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獎懲規定懲處外,逾假或未假外出
期間以事假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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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特殊優良事蹟表現,經簽奉大隊長核准者,給予特別假,但應陳報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以下簡稱保四總隊)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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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在期中、期末考試期間請假不能參加考試者,須報請核准,並應以請
假單一聯送保四總隊督訓組辦理補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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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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