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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3條、第9條
    及第10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語文訓練:專精外國語文為外交領事人員之核心職能,爰就錄取
        人員之報考語文進行專業訓練,並訂定評核標準。
  (二)教育訓練:訓練宗旨在於建立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應具
        備之專業知識、能力與素養,強化學員公務人員核心價值及公務
        倫理。
  (三)實習訓練:錄取人員分派至外交部各單位實務見習,以瞭解外交
        實務運作。
  (四)資質訓練:就錄取人員之學習態度、外交人員特質、潛能及品德
        言行進行輔導及訓練。

三、訓練對象
  (一)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以
        下簡稱外交特考)錄取人員。
  (二)100年、101年外交特考錄取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三)經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僑委會)薦送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
        院(以下簡稱外交學院)代訓之僑務人員,採隨班附讀辦理。

四、訓練期間
  (一)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類科計6個月:
        1.語文訓練:2個月。
        2.教育訓練:2個月。
        3.實習訓練:1.5個月。
        4.資質訓練:0.5個月。
  (二)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類科計4個月:
        1.教育訓練:2個月。
        2.實習訓練:1.5個月。
        3.資質訓練:0.5個月。

五、訓練機關
  (一)語文、教育及資質訓練:外交學院。
  (二)實習訓練:外交部各單位。

六、訓練課程
  (一)語文訓練:以執行外交政策為導向,就錄取人員之報考語文,進
        行聽、說、讀、寫及口筆譯之專精訓練,訓練期滿需接受正式之
        語文程度檢測或其他客觀之程度評核考試。
  (二)教育訓練:
        1.理論與實作並重:加強外交事務、國際新聞傳播業務、國家政
          策及我國政經概況等課程,並講授未來從事公務所需之各項知
          能,諸如公文寫作等薦任人員應具備之共通能力訓練。另安排
          實地參訪以及分別以國語、外語表達之各項簡報及演講等演練
          活動。
        2.跨領域合訓:為增進學員未來派外對其他機關駐外人員業務之
          瞭解與合作,實施與國家安全局新進情報人員合訓。
  (三)實習訓練:分別於事務單位及業務單位實習。
  (四)資質訓練:就參訓學員受訓期間平日表現、個人特質、外派適性
        、公務員適性、外交人員特質、活動參與度等項目進行輔導與評
        估。
  (五)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類科、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類科訓練課
        程配當表分別如附件1、2。

七、訓練經費
    本案所需經費由外交學院編列之相關預算下支應,僑委會僑務人員所
    需部分將依代訓人數及參與課程時數,由外交學院核算後請僑委會分
    攤歸墊。

八、調訓程序
  (一)語文、教育及資質訓練
        訓練起迄時間由外交部另案通知,並副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及外交學院;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
        至外交學院報到並接受訓練。
  (二)實習訓練
        由外交學院通知受訓人員獲派訓練單位,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
        內至各實習訓練單位接受訓練。

九、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
        ,或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
        分發者,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10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
        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即接受
        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
        算。
  (二)前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
        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
        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保留
        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3)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十、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
        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
        重新訓練,並由保訓會通知外交部遇缺調訓。
  (二)前款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
        //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
        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補
        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書(如附件4)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
        當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
  (四)以進修碩、博士事由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
        訓資格期間辦理休學,即屬原因消滅,應於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
        ,向保訓會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
  (五)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
        受訓資格「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之因果關係消滅(如
        前款規定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學、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復擔
        任其他全職工作等),即屬原因消滅,應於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
        ,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失考
        試錄取資格。

十一、訓練津貼及福利
      本訓練採不占缺訓練,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依下列俸給發給津貼,
      並得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意外
      險,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
    (一)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
          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370俸點。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
            額。
    (二)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
          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1.俸點: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280俸點。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三職等月支數
            額。
    (三)學員曾任公務人員,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委任第五職等本
          俸五級者(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或高於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四等考試錄取人員)者,訓練期間仍准支原敘級俸。
    (四)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
          除其曠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曠課或請事假,均以
          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以1日計。

十二、生活管理及輔導規定
    (一)依訓練辦法第32條及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
          導要點」與「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
    (二)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如有特殊行為、曠課、發生衝突事件、自
          殺(傷)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之學習表現異常情事
          ,依以下處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事發後由訓練機關立即以電話或電子郵件
            通報保訓會並作成紀錄。
          2.完整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行為或學習表現異
            常情事,由訓練機關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
            證資料及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訓練期間異常情事及輔
            導紀錄表(如附件5)。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由訓練機關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
            或輔導諮商資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十三、請假規定
      由外交學院訂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
      考試錄取受訓人員請假須知」,函報外交部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十四、獎懲規定
      由外交學院訂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
      考試錄取受訓人員獎懲規定」(以下簡稱獎懲規定)函報外交部轉
      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十五、成績考核規定
    (一)由外交學院訂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
          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規定」函報外交部轉保訓
          會核定後實施。
    (二)外交學院設考核委員會,由外交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副院長
          擔任副召集人,其他委員由外交部人事處處長及外交學院各組
          輔導員組成,負責定期召開考核會議,進行成績考核及審議。
    (三)訓練成績之配分如下:
          1.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類科:訓練成績分為語文、教育、實
            習及資質四項考核成績,各占25%,各以100分為滿分,70分
            為及格。
          2.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類科:訓練成績分為教育、實習及資
            質三項考核成績,其中教育訓練占40%、實習訓練占30%、資
            質訓練占30%,各以100分為滿分,70分為及格。
    (四)學員獎懲、請假事項加減分列入學員資質訓練考核成績;期中
          及期末考核總成績以各項訓練考核成績加權計算,經考核委員
          會審定後,其等級區分如下:
          1.甲等:80分以上者。
          2.乙等:70分以上未滿80分者。
          3.丙等:未滿70分者,即為不及格。

十六、訓練成績不及格之處理
    (一)訓練成績考核分為第一階段期中考核及第二階段期末考核:第
          一階段期中成績經核定為不及格者,即廢止其受訓資格,不得
          參加第二階段之訓練及考核。
          1.期中考核:自訓練開始,每月召開 1次定期考核委員會,就
            學員之語文、教育、實習及資質等訓練項目進行考核,倘有
            表現異常者,依據本計畫第12點予以輔導;訓練 3個月期滿
            ,召開期中成績考核委員會,表現異常學員經考核委員會審
            議為不及格者,應請不及格學員列席陳述意見,審議結果送
            交外交部部長評定。
          2.期末考核:考核委員會就受訓學員累計至期末之總成績進行
            考核,凡語文、教育、實習及資質項目任一項成績經核定為
            不及格者,應請不及格人員列席陳述意見,審議結果送交外
            交部部長評定。
    (二)前項訓練成績經外交部評定不及格者,由外交部函報保訓會,
          經保訓會查明後依下列方式處理:
          1.期中或期末成績經核定為不及格者,即廢止其受訓資格。
          2.成績評定如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當情事者,得敘明理由退還
            外交部重新評定,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或逕予核定為成績
            及格。

十七、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
    (二)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
          書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500元。
    (三)外交部於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7日內,至請證資訊
          管理系統(置於http://www.csptc.gov.tw首頁右方便民服務
          資訊)進行請證作業【系統確認成績及格(60分以上)即開放
          考試錄取人員繳款】,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至請證資訊管理系
          統登入畫面點選「證書費繳款」,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搜尋
          ,選擇列印繳款單(可至便利商店、郵局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臨櫃繳款)、自動櫃員機(ATM) 轉帳或網路信用卡等方式繳
          款,完成後將繳費證明交付外交部確認繳款。
    (四)外交部確認考試錄取人員已繳款後,於系統「請證資料管理 /
          個人資料維護作業 /個人資料建立」項下註記已繳款,並檢具
          訓練總成績清冊(如附件 6)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
          及格證書。
    (五)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
          種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

十八、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外交學院函報外交部核轉保訓會
          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
            練期間中途離訓者。
          2.期中或期末考核,其語文、教育、實習及資質項目任一項考
            核成績經核定為不及格(丙等)者。
          3.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由外
            ,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6%者。(謹註:約7日)
          4.訓練期間曠課或不假外出時數累計達8小時者。
          5.參加各項測驗、競賽、演練涉及舞弊或拒絕參與者。
          6.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7.訓練期間對同儕、訓練機關(構)講座、長官、輔導員或外
            交學院、實習單位員工施以騷擾、恫嚇或脅迫,有具體事證
            者。
          8.故意夾帶、攜帶或以筆記、圖像、電子紀錄等各種形式複製
            機密文書外出,或違反政府有關法令或外交部有關紀律規定
            ,情節嚴重者。
          9.訓練期間依獎懲規定受懲處,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已達一
            大過者。
         10.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二)保訓會依第1款第1目規定處理前,得為必要之查處。
    (三)受訓人員發生本訓練計畫第12點第 2款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
          事時,訓練機關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第 1款任一
          目廢止受訓資格之要件時,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保訓會逕予廢止受訓資格
          :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2.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
            訓練,或申請未經核准者。

十九、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
          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檢具證明報請外交部(外
          交學院)函轉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
    (二)因前款事由或公假致請假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予停止訓練
          。
    (三)前二款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之次日起15日內向保訓會申
          請重新訓練。
    (四)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點第 1款第10目予以廢止
          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並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15日內
          向保訓會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罰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
            動者。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五)停止訓練人員經保訓會核准重新訓練者,由外交部(外交學院
          )安排參加次年度外交特考錄取人員訓練。

二十、附則
    (一)本訓練計畫不適用訓練辦法第32條第2項至第4項及「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3點訓練方式之規定。
    (二)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