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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統籌規範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
    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成績考核事宜,特依據 102年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16點,訂定
    本規定。

二、本項教育訓練採階段制,各科目成績標準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
    格,未滿60分為不及格。

三、教育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百分比:
  (一)學科成績占總成績50%。
  (二)警技成績占總成績30%。
  (三)操行成績占總成績20%。

四、學員應於教育訓練期間至指定機關實習,各次實習成績單獨計算,並
    由教育訓練機構擬定實習計畫,函送內政部警政署核定實施並副知公
    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實習成績以60分為及格,未滿60分者為不及格,並由教育訓練機構函
    報內政部警政署函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五、學科、警技成績考查方式:
  (一)平時考試:由教師隨時舉行之,占階段成績30%。
  (二)期中考試:每階段中間依行事曆規定時間及課程表規定授課地點
        時段舉行,占階段成績30%。
  (三)期末考試:每階段終了前數週依行事曆規定時間及課程表規定授
        課地點時段舉行,占階段成績40%。
  (四)階段成績:期末考試成績、期中考試成績、平時考試成績併計為
        階段成績。

六、操行成績考核依「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
    試行政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警
    技成績考核依「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
    行政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警技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七、教育訓練總成績之計算:
  (一)學科各科目之成績分數乘該科目每週教授之時數,所得的分數為
        該科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合除以該階段教授學科每週時數,為
        階段學科成績。
  (二)警技各科目之成績分數乘該科目每週教授之時數,所得的分數為
        該科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合除以該階段教授警技每週時數,為
        階段警技成績。
  (三)各階段學科、警技、操行成績按第 3點之百分比計算為該階段成
        績。
  (四)各階段成績平均為教育訓練總成績。

八、學科各科目之階段成績達科目數五分之一不及格者,由教育訓練機關
    函報內政部警政署函轉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九、警技任一科目之階段成績不及格者,由教育訓練機關函報內政部警政
    署函轉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十、各科試卷,經任課老師評分送交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
    五總隊(以下簡稱保一、五總隊)督訓組後不得更改,但屬任課教師
    之疏失者,應提出書面送保一、五總隊督訓組處理。

十一、依規定請假,不能參加考試者,須事前報請核准方得補考。

十二、曠考者,曠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十三、學科各種考試試卷保存 1年,成績單永久保存。

十四、任一科目請假(缺課)逾該科全階段授課總時數五分之一者,不得
      參加該科目期末考試,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五、本規定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