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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
    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15點規定訂定之。

二、考核類科:
  (一)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類科:訓練成績分為外國語文、公文寫作
        、口語表達及綜合職能訓練等四項考核成績,各占訓練總成績之
        25%,各以100分為滿分,70分為及格。
  (二)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類科:訓練成績分為外國語文、公文寫作
        、口語表達及綜合職能訓練等四項考核成績,各以 100分為滿分
        ,外國語文及口語表達各以60分為及格,公文寫作及綜合職能各
        以70分為及格,其中外國語文及口語表達各占訓練總成績之20%
        ,公文寫作占總成績之25%,綜合職能訓練占訓練總成績之35%
        ,總成績以65分為及格。

三、考核方式:
  (一)自訓練開始,每月就受訓人員之外國語文、公文寫作、口語表達
        及綜合職能訓練進行學習成效評量,以指定作業、習作、口試、
        筆試、狀況推演、情境模擬、專題報告方式進行評分並加總平均
        計算。每月成績定期送交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考核會)審議,
        倘有表現異常者,依據訓練計畫第12點予以輔導。
  (二)第一階段期中考核:
        訓練 3個月期滿,召開期中成績考核會,就受訓人員累計至期中
        之各項成績進行考核,凡外國語文、公文寫作、口語表達及綜合
        職能等任一訓練項目表現異常學員經審議為不及格或總成績不及
        格者,應請不及格學員列席陳述意見,審議結果陳報外交部部長
        評定。
  (三)第二階段期末考核:
        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訓練 6個月期滿,召開期末考核會,就受
        訓學員累計至期末之各項成績進行考核,凡外國語文、公文寫作
        、口語表達及綜合職能訓練等任一項成績經核定為不及格或總成
        績不及格者,應請不及格人員列席陳述意見,審議結果陳報外交
        部部長評定。
        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訓練 4個月期滿,召開期末考核會,就受
        訓學員累計至期末之各項成績進行考核,凡外國語文、公文寫作
        、口語表達及綜合職能訓練等任一項成績經核定為不及格或總成
        績不及格者,應請不及格人員列席陳述意見,審議結果陳報外交
        部部長評定。
  (四)為明確鑑別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各項演練、作業及特質等之個人差
        異,各項考評分數原則以55分至85分為範圍,超出此範圍須註明
        理由。
  (五)負責考核之人員,應本客觀態度,作公正、確實、深入之考評。

四、訓練成績考核範圍:
  (一)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類科:
        1.外國語文訓練成績:就受訓人員之英語及報考語文,進行聽、
          說、讀、寫及口筆譯之專精訓練,占總成績之25%,其中英語
          及報考語文各占本項訓練成績之50%,即總成績之12.5%。
        2.公文寫作訓練成績:就受訓人員撰擬各項函稿、簽呈、電報、
          會議紀錄、政情研析報告、談話紀要、課程摘要及致詞稿等予
          以評分,占總成績之25%。
        3.口語表達訓練成績:藉由受訓人員所作之政策論述、專題報告
          、模擬記者會、談判、辯論及即席演講等演練予以評分,占總
          成績之25%。
        4.綜合職能訓練成績:藉由安排專業學科課程、實習、狀況推演
          、任務演習等方式,由考核會委員觀察受訓人員之學習態度及
          成效、專業知能程度、外交人員核心特質及其受訓期間之平日
          表現等項目進行綜合考評,並據此進行輔導。本項考核占總成
          績之25%,成績依各項訓練之評分加總平均計算。以上訓練評
          分表詳如附表 1、2及3,實習以「實習訓練評分表」進行評分
          ,期中及期末各一次(事務及業務單位可擇一實習分開評分)
          ;另專業知能、狀況推演、任務演習、外交人員核心特質及平
          日表現等以「綜合職能訓練評分表」及「外交人員核心特質評
          分表」進行評分。「綜合職能訓練評分表」及「外交人員核心
          特質評分表」均每月至少填列1次。
          學員獎懲、請假等事項之加減分,分別列入學員本項訓練之第
          一階段期中考核及第二階段期末考核之總成績計算。
        5.學員結訓總成績以前述四項成績加總平均計算,前述任何單項
          成績或總成績經評定低於70分者,即為不及格。
  ┌───────┬──────┬──────┬───────┐
  │外國語文訓練  │公文寫作    │口語表達    │綜合職能訓練  │
  │(25%)      │(25%)    │(25%)    │(25%)      │
  ├───────┼──────┼──────┼───────┤
  │英語及各專業外│專書心得報告│政策論述    │專業知能      │
  │語之聽、說、讀│各項函稿    │專題報告    │實習訓練      │
  │、寫及口筆譯各│電報        │演講比賽    │狀況推演      │
  │項課堂實務演練│簽呈        │模擬國際會議│任務演習      │
  │及習作        │會議紀錄    │模擬記者會  │外交人員核心特│
  │              │政情研析報告│談判        │質            │
  │              │談話紀要    │辯論        │平日表現      │
  │              │課程摘要    │其他口語演練│              │
  │              │致詞稿      │或實作      │              │
  │              │其他測驗或實│            │              │
  │              │作          │            │              │
  └───────┴──────┴──────┴───────┘
  (二)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類科:
        1.外國語文訓練成績:占總成績20%。
        2.公文寫作訓練成績:占總成績25%。
        3.口語表達訓練成績:占總成績20%。
        4.綜合職能訓練成績:占總成績35%,藉由安排專業學科課程、
          實習、狀況推演、任務演習等方式,由考核會委員觀察學員之
          學習態度及成效、專業知能進步程度、外交人員核心特質及其
          受訓期間之平日表現等項目進行綜合考評,並據此進行輔導。
          本項考核成績依各項訓練之評分加總平均計算。以上訓練評分
          表詳如附表 1、2及3,實習以「實習訓練評分表」進行評分;
          另專業知能、狀況推演、任務演習、外交人員核心特質及平日
          表現等以「綜合職能訓練評分表」及「外交人員核心特質評分
          表」進行評分。「綜合職能訓練評分表」及「外交人員核心特
          質評分表」均每月至少填列1次。
          學員獎懲、請假等事項之加減分,分別列入學員本項訓練之第
          一階段期中考核及第二階段期末考核之總成績計算。
        5.學員結訓總成績以前述四項成績加總平均計算,前述任何單項
          成績低於及格分數或總成績經評定低於65分者,即為不及格。
  ┌───────┬──────┬──────┬───────┐
  │外國語文訓練  │公文寫作    │口語表達    │綜合職能訓練  │
  │(20%)      │(25%)    │(20%)    │(35%)      │
  ├───────┼──────┼──────┼───────┤
  │英語之聽、說、│專書心得報告│政策論述    │專業知能      │
  │讀、寫及口筆譯│各項函稿    │專題報告    │實習訓練      │
  │各項課堂實務演│電報        │演講比賽    │狀況推演      │
  │練及習作      │簽呈        │模擬國際會議│任務演習      │
  │              │會議紀錄    │模擬記者會  │外交人員核心特│
  │              │政情研析報告│談判        │質            │
  │              │談話紀要    │辯論        │平日表現      │
  │              │課程摘要    │其他口語演練│              │
  │              │致詞稿      │或實作      │              │
  │              │其他測驗或實│            │              │
  │              │作          │            │              │
  └───────┴──────┴──────┴───────┘
  (三)學員各項考核成績及總成績,經考核委員會審定後,外國語文、
        公文寫作、口語表達及綜合職能訓練任一項考核成績經核定為不
        及格者,送交考核會審議,並應請不及格人員列席陳述意見,審
        議結果送交外交部部長評定。

五、成績之名次,依訓練成績排列。總成績相同者,以公文寫作訓練成績
    較高者為優先;前兩者成績相同者,以口語表達訓練成績較高者為先
    。成績最優之若干名,頒發獎狀或核予嘉獎,以資鼓勵。

六、本規定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