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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須知依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訓練計畫第17點規定訂定之。

二、受訓人員於受訓期間一律住宿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調查局)幹部
    訓練所(以下簡稱訓練所)或指定處所,未經核准者不得外出。

三、受訓人員請假得按實際需要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

四、請假核定權責:
  (一)7日以上者,由調查局局長兼訓練所主任核定。
  (二)未滿7日者,由訓練所副主任核定。
  (三)2小時以內者,由訓練所大隊長核定。

五、受訓人員請假須填具請假單,必要時檢同證明文件或書面報告,送由
    自治幹部及輔導員轉報大隊部,批准後由大隊部通報警衛室,經登記
    再行離開訓練所。請假期滿,應及時返回訓練所至大隊部銷假。
    病假3日以上者,應檢附公立醫院或領有開業執照之醫師證明書。

六、因不可抗力事故未及先行請假者,應於不可抗力原因消滅後,自行或
    委請自治幹部或輔導員於24小時內補辦請假手續,除公眾週知之事實
    (如天災、地震等)外,事後應檢具證明備查。

七、未經准假,不參加上課、自習或各種集會、活動者,均以曠課論。

八、受訓期間,每日以24小時計。請假未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上課遲
    到逾15分鐘者,以曠課1小時計。

九、請事假、病假,每小時扣品德素養考核成績0.04分;婚假視同事假。

十、全期病假未逾3日或因重病住院7日以內者,或請公假、喪假者,均不
    予扣分。

十一、本須知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