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規定
(一)禮節規定:
1.對講座應稱「老師」;對長官稱呼其職稱如「署長」、「總局
長」、「執行長」、「研究員」、「科長」、「隊長」…;對
同學稱「某某同學」。
2.隨時注意整肅儀容,禮節週到,精神振作,學員識別證配戴於
上衣左胸上方。
3.外出參訪時應保持適當禮節。
4.與人相處謙虛禮讓,常說「請」、「謝謝」、「對不起」。
(二)服儀規定:
1.在訓期間除另有規定外,一律著海巡季節服裝。
2.運動時間著海巡制式運動服及鞋襪。
3.休假外出著便服為原則。
4.男性學員不得蓄長髮、鬍鬚。
5.服儀保持整潔。
(三)作息時間表:
┌─────────────┬────────────┐
│06:00 │起床 │
├─────────────┼────────────┤
│06:00–06:30 │早點名 │
├─────────────┼────────────┤
│06:30–07:00 │環境整理 │
├─────────────┼────────────┤
│07:00–07:30 │早餐 │
├─────────────┼────────────┤
│07:30–07:50 │課前準備 │
├─────────────┼────────────┤
│08:00–11:50 │上課 │
├─────────────┼────────────┤
│11:50–12:20 │午餐 │
├─────────────┼────────────┤
│12:20–13:20 │午休 │
├─────────────┼────────────┤
│13:30–17:20 │上課 │
├─────────────┼────────────┤
│17:20–18:00 │體育活動 │
├─────────────┼────────────┤
│18:00–18:30 │晚餐 │
├─────────────┼────────────┤
│18:30–19:00 │盥洗 │
├─────────────┼────────────┤
│19:10–20:50 │晚自習 │
├─────────────┼────────────┤
│21:00–21:20 │晚點名 │
├─────────────┼────────────┤
│21:20–22:00 │夜間活動 │
├─────────────┼────────────┤
│22:00 │就寢 │
└─────────────┴────────────┘
(四)會客規定:
1.會客時間:平日按作息時間表,限於中午休息時間(12時20分
至13時20分)及下午自由活動時間(17時20分至19時00分)與
例假日行之。
2.會客地點:會客室。
3.非會客時間,如特殊狀況需接見來賓時,應先報請行政院海岸
巡防署教育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教育訓練中心)執行長核准。
4.會客手續:
(1)來賓會客時請向輔導員辦理登記。
(2)辦妥登記後至會客室實施會客。
(五)就診規定:
1.因病需外出就醫,應經過學員長向輔導員完成請假手續,再行
外出。
2.臨時突發疾病時,由同寢室或區隊人員報告輔導員後護送附近
醫院就診。
3.有下列急診狀況之一者,得隨時就診:
(1)高燒不退(攝氏38度以上)。
(2)意識昏迷。
(3)大量出血或骨折。
(4)腹部劇烈疼痛。
(5)尿閉12小時以上。
(6)中毒或誤食異物者。
(7)其他意外傷害。
(8)其它重大病症需即急救者。
4.患病學員經診察後,應半休者,術科時見習,學科仍照常上課
;列為全休者,方可在寢室休養。以上均應依照程序辦理請假
手續。
(六)早(晚)點名規定:
依作息實施早晚點名,由值日學員清查人數,隊職幹部宣達命令
或規定事項。
(七)教室規則:
1.上課不得遲到或早退,並依編號就座,不得自行交換。
2.課程表所列課程(含自習、參觀及其他活動等)均按表操課,
調(補)課由教育訓練中心辦理。
3.上課時,由值日學員發「起立」、「立正」口令並敬禮,俟老
師答禮後,問候「老師好」,再發口令「坐下」(同一課程第
二節上課免行之)。
4.下課時亦照前項規定辦理,俟老師答禮後,再發「稍息」口令
後解散。同一課程最後一節下課,發「稍息」口令後,並答「
謝謝老師」。
5.遲到進入教室(會場)時,應先向老師敬禮(不須報告)後輕
步逕行入座,但課(會)後應補行報告遲到原因。
6.課堂上,應端坐靜聽,不得隨意走動、左顧右盼、取飲茶水、
脫下鞋襪、恣意談笑或高聲朗誦,並應關閉個人通信器材。
7.上課時,不得閱讀其他課外書籍或有無關本課程相關之行為。
8.不得亂塗牆壁、黑板,亦不得隨地拋棄菸蒂、紙屑。
9.教室內不得抽菸、下棋、玩牌、飲酒及嚼食零食(含檳榔及口
香糖)。
10.向老師發問時,應先舉手,得到老師許可後再行起立,並報告
學號,然後發問,態度要誠懇禮節週到,不得傲慢或肆意批評
,俟老師答覆完畢時應道:「謝謝老師」後坐下。
11.發問範圍,應以當堂所授課目為主,倘因時間或其他因素無法
立即解答時,可於下次授課或書面答覆之。
12.聞老師呼叫姓名或學號應即起立,如係解答問題態度要溫和有
禮,聲音要清晰宏亮,言詞簡明扼要。
13.測驗或作業,嚴禁舞弊及抄襲,並按時繳卷,不得逾時。
14.未經老師宣布下課,不得先行收拾書籍、講義、筆記等學習物
品。下課或自習離開教室時,應先將書籍、文具、桌椅按規定
放置整齊,然後離開。
15.自習時如因事必須離開,須經隊職幹部允許。
16.自習時間(含晚自習)以溫習功課、作業、課業輔導及補課為
主。
17.因學習需要延長晚自習時間,則須向輔導員反映,由教育訓練
中心指定教室實施。
18.值日學員每一堂課應準備老師茶水、教具、擦拭黑板。下課後
應注意關燈、電扇、冷氣及門窗,並倒垃圾。每日實施教學器
材移交,倘有遺失或損壞,應即報告輔導員處理。
19.請愛惜使用教室各項教學器材,並指定專人保管及操作,使用
時發現器材異常,即向輔導員反映,若隱瞞不報或蓄意破壞、
盜竊,得依法究辦並賠償損失。
20.全體學員,有維護教室一切公物及保持室內外整潔之責。
(八)寢室規則:
1.請愛惜使用寢室各項器具,使用時發現器具異常,即向輔導員
反映,若隱瞞不報或蓄意破壞、盜竊,得依法究辦並賠償損失
。
2.寢室內應保持靜肅整潔,內務整理由輔導員視狀況統一規定之
。
3.有礙衛生及妨害安全物品,不得攜放室內。學員輪流每日打掃
,倒垃圾。
4.應按指定舖位就寢,不得擅自調換移動。
5.非就寢時間(午睡除外)或未經許可之病假,不得進入寢室睡
覺。病重者,應就指定位置休養。
6.就寢時間到應即熄燈就寢,不得談笑喧嘩或任意走動,干擾他
人安寧。
7.依作息時間盥洗完畢,注意個人衛生。
8.夜間內務應按規定放置定位,夜間起身動作要輕,以免妨礙他
人睡眠。
9.依作息時間起床,並按規定整理內務。
10.被褥應定期洗滌。換洗衣物應晾掛於晒衣場,不得掛在寢室。
11.寢室內不得下棋、玩牌及飲酒。
12.寢室內不得留宿親友,製作膳食。
(九)餐廳規則:
1.請愛惜使用餐廳各項器具,使用時發現器具異常,即向隊職官
反映,若隱瞞不報或蓄意破壞、盜竊,得依法究辦並賠償損失
。
2.餐廳內須保持清潔、靜肅。
3.用膳時間依序進入餐廳,並按分配位置就座。
4.進入餐廳後,應保持服裝整齊,非有命令,不得解扣或脫衣。
假日亦須服裝整齊,進入餐廳用餐。
5.以桌為單位,就座後自行裝飯及同時開動。
6.進餐時坐姿必須端正,不得恣意談笑或故意將餐具敲打聲響。
7.飯菜如有不適或餐具不潔及缺少時,應報告輔導員處理,不得
逕責食勤人員。
8.用餐完畢,碗筷應自行放置於規定位置後,始能離席。
9.除病假及差勤人員奉准得予單獨進餐外,其餘均應在餐廳用膳
。
(十)圖書室規則:
1.圖書室應隨時保持靜肅整潔,嚴禁喧嘩嬉戲。
2.圖書室內不得抽菸、下棋、玩牌、飲酒及嚼食零食。
3.圖書室桌椅、書報等公物,使用後歸還原位,排置整齊。
4.圖書借閱依管理辦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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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治幹部
(一)自治幹部由輔導員遴選。
(二)自治幹部之職責:
1.學員長(兼教授班長):
(1)各種集會活動之指揮及各種勤務分配。
(2)核轉受訓人員請假報告單或意見。
(3)督導教學器材操作及管理。
(4)督導教室秩序及教室值日工作。
(5)其他臨時交辦或偶發事件之處理。
2.副學員長:
(1)承學員長之命、負責協助領導。
(2)學員長因故請假時,代理其職務。
(3)負責教學器材操作及管理。
(4)其他臨時交辦或偶發事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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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規定
(一)專業訓練期間,均依作息時間表規定實施。
(二)非經准假,不得外出。放假時間,為星期五課程結束後至星期一
上午 7時30分,如遇國定假日,為假日前課程結束後至假日結束
次日上午 7時30分;散步假時間為每週星期三課程結束後至當日
晚間23時。收假時按時返回,不得藉故臨時請假,經常性之交通
因素應預為排除。
(三)出入大門,應出示學員識別證。非假日外出,須持有准假單,並
接受值日人員之管制、登記。
(四)請節約能源,愛惜公物,損壞公物照價賠償。
(五)教育訓練中心內嚴禁使用非公發電器用品。
(六)教育訓練中心內嚴禁飲酒、賭博、嚼食檳榔及其他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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