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管理規定
  (一)禮節規定:
        1.對講座應稱「老師」;對長官稱呼其職稱如「署長」、「總局
          長」、「執行長」、「研究員」、「科長」、「隊長」…;對
          同學稱「某某同學」。
        2.隨時注意整肅儀容,禮節週到,精神振作,學員識別證配戴於
          上衣左胸上方。
        3.外出參訪時應保持適當禮節。
        4.與人相處謙虛禮讓,常說「請」、「謝謝」、「對不起」。
  (二)服儀規定:
        1.在訓期間除另有規定外,一律著海巡季節服裝。
        2.運動時間著海巡制式運動服及鞋襪。
        3.休假外出著便服為原則。
        4.男性學員不得蓄長髮、鬍鬚。
        5.服儀保持整潔。
  (三)作息時間表:

        ┌─────────────┬────────────┐
        │06:00                    │起床                    │
        ├─────────────┼────────────┤
        │06:00–06:30            │早點名                  │
        ├─────────────┼────────────┤
        │06:30–07:00            │環境整理                │
        ├─────────────┼────────────┤
        │07:00–07:30            │早餐                    │
        ├─────────────┼────────────┤
        │07:30–07:50            │課前準備                │
        ├─────────────┼────────────┤
        │08:00–11:50            │上課                    │
        ├─────────────┼────────────┤
        │11:50–12:20            │午餐                    │
        ├─────────────┼────────────┤
        │12:20–13:20            │午休                    │
        ├─────────────┼────────────┤
        │13:30–17:20            │上課                    │
        ├─────────────┼────────────┤
        │17:20–18:00            │體育活動                │
        ├─────────────┼────────────┤
        │18:00–18:30            │晚餐                    │
        ├─────────────┼────────────┤
        │18:30–19:00            │盥洗                    │
        ├─────────────┼────────────┤
        │19:10–20:50            │晚自習                  │
        ├─────────────┼────────────┤
        │21:00–21:20            │晚點名                  │
        ├─────────────┼────────────┤
        │21:20–22:00            │夜間活動                │
        ├─────────────┼────────────┤
        │22:00                    │就寢                    │
        └─────────────┴────────────┘

  (四)會客規定:
        1.會客時間:平日按作息時間表,限於中午休息時間(12時20分
          至13時20分)及下午自由活動時間(17時20分至19時00分)與
          例假日行之。
        2.會客地點:會客室。
        3.非會客時間,如特殊狀況需接見來賓時,應先報請行政院海岸
          巡防署教育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教育訓練中心)執行長核准。
        4.會客手續:
         (1)來賓會客時請向輔導員辦理登記。
         (2)辦妥登記後至會客室實施會客。
  (五)就診規定:
        1.因病需外出就醫,應經過學員長向輔導員完成請假手續,再行
          外出。
        2.臨時突發疾病時,由同寢室或區隊人員報告輔導員後護送附近
          醫院就診。
        3.有下列急診狀況之一者,得隨時就診:
         (1)高燒不退(攝氏38度以上)。
         (2)意識昏迷。
         (3)大量出血或骨折。
         (4)腹部劇烈疼痛。
         (5)尿閉12小時以上。
         (6)中毒或誤食異物者。
         (7)其他意外傷害。
         (8)其它重大病症需即急救者。
        4.患病學員經診察後,應半休者,術科時見習,學科仍照常上課
          ;列為全休者,方可在寢室休養。以上均應依照程序辦理請假
          手續。
  (六)早(晚)點名規定:
        依作息實施早晚點名,由值日學員清查人數,隊職幹部宣達命令
        或規定事項。
  (七)教室規則:
        1.上課不得遲到或早退,並依編號就座,不得自行交換。
        2.課程表所列課程(含自習、參觀及其他活動等)均按表操課,
          調(補)課由教育訓練中心辦理。
        3.上課時,由值日學員發「起立」、「立正」口令並敬禮,俟老
          師答禮後,問候「老師好」,再發口令「坐下」(同一課程第
          二節上課免行之)。
        4.下課時亦照前項規定辦理,俟老師答禮後,再發「稍息」口令
          後解散。同一課程最後一節下課,發「稍息」口令後,並答「
          謝謝老師」。
        5.遲到進入教室(會場)時,應先向老師敬禮(不須報告)後輕
          步逕行入座,但課(會)後應補行報告遲到原因。
        6.課堂上,應端坐靜聽,不得隨意走動、左顧右盼、取飲茶水、
          脫下鞋襪、恣意談笑或高聲朗誦,並應關閉個人通信器材。
        7.上課時,不得閱讀其他課外書籍或有無關本課程相關之行為。
        8.不得亂塗牆壁、黑板,亦不得隨地拋棄菸蒂、紙屑。
        9.教室內不得抽菸、下棋、玩牌、飲酒及嚼食零食(含檳榔及口
          香糖)。
       10.向老師發問時,應先舉手,得到老師許可後再行起立,並報告
          學號,然後發問,態度要誠懇禮節週到,不得傲慢或肆意批評
          ,俟老師答覆完畢時應道:「謝謝老師」後坐下。
       11.發問範圍,應以當堂所授課目為主,倘因時間或其他因素無法
          立即解答時,可於下次授課或書面答覆之。
       12.聞老師呼叫姓名或學號應即起立,如係解答問題態度要溫和有
          禮,聲音要清晰宏亮,言詞簡明扼要。
       13.測驗或作業,嚴禁舞弊及抄襲,並按時繳卷,不得逾時。
       14.未經老師宣布下課,不得先行收拾書籍、講義、筆記等學習物
          品。下課或自習離開教室時,應先將書籍、文具、桌椅按規定
          放置整齊,然後離開。
       15.自習時如因事必須離開,須經隊職幹部允許。
       16.自習時間(含晚自習)以溫習功課、作業、課業輔導及補課為
          主。
       17.因學習需要延長晚自習時間,則須向輔導員反映,由教育訓練
          中心指定教室實施。
       18.值日學員每一堂課應準備老師茶水、教具、擦拭黑板。下課後
          應注意關燈、電扇、冷氣及門窗,並倒垃圾。每日實施教學器
          材移交,倘有遺失或損壞,應即報告輔導員處理。
       19.請愛惜使用教室各項教學器材,並指定專人保管及操作,使用
          時發現器材異常,即向輔導員反映,若隱瞞不報或蓄意破壞、
          盜竊,得依法究辦並賠償損失。
       20.全體學員,有維護教室一切公物及保持室內外整潔之責。
  (八)寢室規則:
        1.請愛惜使用寢室各項器具,使用時發現器具異常,即向輔導員
          反映,若隱瞞不報或蓄意破壞、盜竊,得依法究辦並賠償損失
          。
        2.寢室內應保持靜肅整潔,內務整理由輔導員視狀況統一規定之
          。
        3.有礙衛生及妨害安全物品,不得攜放室內。學員輪流每日打掃
          ,倒垃圾。
        4.應按指定舖位就寢,不得擅自調換移動。
        5.非就寢時間(午睡除外)或未經許可之病假,不得進入寢室睡
          覺。病重者,應就指定位置休養。
        6.就寢時間到應即熄燈就寢,不得談笑喧嘩或任意走動,干擾他
          人安寧。
        7.依作息時間盥洗完畢,注意個人衛生。
        8.夜間內務應按規定放置定位,夜間起身動作要輕,以免妨礙他
          人睡眠。
        9.依作息時間起床,並按規定整理內務。
       10.被褥應定期洗滌。換洗衣物應晾掛於晒衣場,不得掛在寢室。
       11.寢室內不得下棋、玩牌及飲酒。
       12.寢室內不得留宿親友,製作膳食。
  (九)餐廳規則:
        1.請愛惜使用餐廳各項器具,使用時發現器具異常,即向隊職官
          反映,若隱瞞不報或蓄意破壞、盜竊,得依法究辦並賠償損失
          。
        2.餐廳內須保持清潔、靜肅。
        3.用膳時間依序進入餐廳,並按分配位置就座。
        4.進入餐廳後,應保持服裝整齊,非有命令,不得解扣或脫衣。
          假日亦須服裝整齊,進入餐廳用餐。
        5.以桌為單位,就座後自行裝飯及同時開動。
        6.進餐時坐姿必須端正,不得恣意談笑或故意將餐具敲打聲響。
        7.飯菜如有不適或餐具不潔及缺少時,應報告輔導員處理,不得
          逕責食勤人員。
        8.用餐完畢,碗筷應自行放置於規定位置後,始能離席。
        9.除病假及差勤人員奉准得予單獨進餐外,其餘均應在餐廳用膳
          。
  (十)圖書室規則:
        1.圖書室應隨時保持靜肅整潔,嚴禁喧嘩嬉戲。
        2.圖書室內不得抽菸、下棋、玩牌、飲酒及嚼食零食。
        3.圖書室桌椅、書報等公物,使用後歸還原位,排置整齊。
        4.圖書借閱依管理辦法行之。

二、自治幹部
  (一)自治幹部由輔導員遴選。
  (二)自治幹部之職責:
        1.學員長(兼教授班長):
         (1)各種集會活動之指揮及各種勤務分配。
         (2)核轉受訓人員請假報告單或意見。
         (3)督導教學器材操作及管理。
         (4)督導教室秩序及教室值日工作。
         (5)其他臨時交辦或偶發事件之處理。
        2.副學員長:
         (1)承學員長之命、負責協助領導。
         (2)學員長因故請假時,代理其職務。
         (3)負責教學器材操作及管理。
         (4)其他臨時交辦或偶發事件之處理。

三、一般規定
  (一)專業訓練期間,均依作息時間表規定實施。
  (二)非經准假,不得外出。放假時間,為星期五課程結束後至星期一
        上午 7時30分,如遇國定假日,為假日前課程結束後至假日結束
        次日上午 7時30分;散步假時間為每週星期三課程結束後至當日
        晚間23時。收假時按時返回,不得藉故臨時請假,經常性之交通
        因素應預為排除。
  (三)出入大門,應出示學員識別證。非假日外出,須持有准假單,並
        接受值日人員之管制、登記。
  (四)請節約能源,愛惜公物,損壞公物照價賠償。
  (五)教育訓練中心內嚴禁使用非公發電器用品。
  (六)教育訓練中心內嚴禁飲酒、賭博、嚼食檳榔及其他不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