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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獎勵種類區分為加分、嘉獎、記功及記大功四種,其標準如下:
  (一)加分
        1.參加上級單位辦理之測驗或競賽,表現優異,成績90分以上者
          ,加0.5分。
        2.受訓全期均未請假者(不含公假),加0.3分。
        3.擔任自治幹部或公差勤務表現優良,有具體事實者,加 0.3分
          。
        4.愛護團體榮譽有具體事實者,加0.2分。
        5.服務熱心,有具體事實者,加0.1分。
        6.受訓期間上課均無遲到早退情事者,加0.1分。
        7.儀容整潔或內務整理表現優良,有具體事實者,加0.05分。
        8.演講、討論或心得報告發言內容充實見解正確者,加 0.2分。
        9.熱心團體活動而有貢獻者,加0.2分。
       10.對觀念偏差同學能善加規勸,輔導有效或協助同學提升學習者
          ,加0.2分。
       11.對規定或指示事項率先倡行具有良好示範者,加0.2分。
       12.努力進修,自強不息,操課作業認真足為表率者,加 0.2分。
       13.對交辦事項不辭勞怨達成任務者,加0.2分。
       14.愛護公物,力行節約有具體事實者,加0.2分。
  (二)嘉獎
        1.基本素質考核,經綜合評定為「優等」者。
        2.參加其他機關比賽,成績優異或有愛民助民事蹟,有助於提昇
          單位榮譽者。
        3.投稿經刊登海巡刊物或報章雜誌,對學術、實務具有助益者。
        4.訓練成績優異者。
        5.操守優良有具體事蹟表現者。
        6.發現危安情事主動反映或處理者。
        7.其他具體良好事蹟,足資獎勵者。
  (三)記功
        1.檢舉重大不良狀況或防止意外事件發生,經查屬實,有重大貢
          獻者。
        2.對海巡工作具有貢獻,有具體事實者。
        3.熱心公益,見義勇為,有具體事蹟者。
        4.有特殊優良之行為,堪為受訓人員之楷模者。
        5.對本訓練提出具體有價值之改進方案,經採行獲重大績效者。
        6.其他具體優良事蹟,足資獎勵者。
  (四)記大功:
        1.舉發重大違法確有證據因而破案者。
        2.扶助或救護他人有顯著事蹟者。
        3.有特殊貢獻或品行卓越發揚單位名譽者。
        4.舉發不法活動,消弭意外事件,及冒險犯難,搶救重大災害,
          使團體公眾免受嚴重損害,經查屬實者。
        5.其他重大具體優良事蹟,足資獎勵者。

二、懲處種類區分為扣分、申誡、記過及記大過四種,其標準如下:
  (一)扣分
        1.逾時收假未滿30分鐘者,扣0.5至1分。
        2.不服老師或輔導員糾正,情節輕微者,扣0.5至1分。
        3.操課遲到、早退時間未滿30分鐘者,扣0.5至1分。
        4.不服衛兵或值日官門禁管制,情節輕微者,扣0.5至1分。
        5.未依規定參加班隊活動者(非正課時間),扣0.4分。
        6.參加各機關舉辦之測驗或競賽,成績低劣者(不及格),扣0.
          2至0.5分。
        7.私自影印分類保密書籍或限制閱讀資料者,扣0.2至0.5分。
        8.上課期間(含課外教學)未遵守課堂秩序者而影響他人學習情
          緒者,扣0.2分。
        9.擔任自治幹部或公差勤務怠忽職守者,扣0.2至0.5分。
       10.損毀(遺失)公物、圖書或教學設施者,扣0.2至0.5分(當事
          者照價賠償)。
       11.不能專心向學,且不知虛心接受勸導,情節輕微者,扣 0.5分
          。
       12.不知愛惜公物,尚未至損壞程度者,扣0.5分。
       13.未遵守教、寢室及餐廳等公共場所生活禮儀者,扣0.5分。
       14.演講、討論、辯論及心得報告內容空洞,扣0.5分。
       15.破壞環境整潔者,扣0.5分。
       16.寢室內務凌亂不整者,扣0.5分。
       17.未依生活規範,服裝儀容不整者,扣0.5分。
       18.言行舉止散漫不檢,情節輕微者,扣0.5分。
       19.不按規定配帶識別證者,扣0.5分。
       20.未依規定停放車輛者,扣0.5分。
       21.使用公共物品與設施,未歸回定位者,扣0.5分。
       22.未依規定作息者,扣0.5分。
       23.未遵守水電管制,浪費能源者,扣0.5分。
       24.在非吸菸區抽煙者,扣0.5分。
       25.進出大門服儀不整者,扣0.5分。
       26.未依規定時間或場所實施會客者,扣0.5分。
       27.未依用餐時間,擅至餐廳或廚房用膳者,扣0.5分。
       28.上課期間(含課外教學)未遵守課堂秩序,情節輕微者,扣0.
          5分。
  (二)申誡
        1.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者。
        2.實施具危險性課程未遵守相關安全規定,而造成危安情事,情
          節輕微者。
        3.不服隊職幹部管教(糾正),且態度傲慢,情節輕微者。
        4.故意製造事端引發衝突,破壞班隊團結,情節輕微者。
        5.遺失分類保密書籍或限制閱讀資料者。
        6.未按時起居或寢息時間任意喧嘩,不聽勸止者。
        7.不遵守上課紀律或擾亂教室秩序,情節重大者。
        8.不接受衛兵或值日官糾正或拒絕檢查所帶物品,情節重大者。
        9.禮節不週或服儀不整齊屢犯者。
       10.不遵守公共秩序屢犯者。
       11.逾時返回單位,在1小時以內而未曠課者。
       12.不按規定實施會客致發生不良後果,依情節輕重論處。
       13.非正課時間不假外出1小時以內者。
       14.未按規定閱讀先發資料及未完成宿題作業,影響教學屢犯者。
       15.操課遲到、早退30分鐘以上初犯者。
       16.無故損壞重要裝備、公物,情節輕微者,並照價賠償。
       17.擔任自治幹部或公差勤務怠忽職守屢犯者。
       18.考試時未遵守試場紀律,不聽從監考人員指導者。
       19.鬥毆情節輕微者。
       20.嚼食檳榔或有其他不良習慣屢誡不悛者。
       21.違犯其他有關紀律規定,情節輕微者。
  (三)記過
        1.具有第二點(二)各項情形之一,其情節較重或申誡處分仍不
          知悔改者。
        2.發生風紀或意外事件,影響班隊榮譽者。
        3.發生危安因素,影響單位或他人身體安全者。
        4.操課遲到、早退30分鐘以上屢犯者。
        5.逾時歸營或非正課時間不假外出 1小時以上,未滿12小時者。
        6.操課對老師態度傲慢,情節重大者。
        7.持槍走火未致人受傷者。
        8.未經許可在單位內留宿親友者。(發生不良後果依情節輕重論
          處)
        9.報告不實、蒙騙長官,情節輕微者。
       10.爭功諉過或匿名中傷者。
       11.無故損壞武器及重要公物,情節重大者。(並應照價賠償)
       12.不服幹部管教(糾正),態度傲慢影響部隊領導統御者。
       13.藉轉(約)診請假,未前往診療者。
       14.與隊職幹部(未遭脅迫)或同學間彼此有私人財務往來致生糾
          紛者。
       15.鬥毆情節重大者。
       16.集體滋事者。
       17.其他行為不檢、違反紀律或擾亂秩序,情節重大者。
  (四)記大過
        1.具有第二點(三)各款情形之一,其情節較重或記過處分仍不
          知悔改者。
        2.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2%以上者。
        3.肆意攻訐長官或不遵守相關管理規定破壞團體榮譽,情節重大
          者。
        4.非正課時間不假外出12小時以上者。
        5.擅自進入異性寢室,經查屬實者。
        6.賭博或酗酒滋事,經查屬實者。
        7.無照駕駛汽、機車者。
        8.參加不正當之團體活動,經查屬實者。
        9.故意損毀公物、圖書或教學設施,情節重大者。(並應照價賠
          償)
       10.考試舞弊者。

三、違反本規定者,如涉及刑事責任,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辦理。

四、本規定有關獎懲之標準,得按下列情節加重或減輕之:
  (一)行為之動機。
  (二)行為之目的。
  (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四)行為之手段。
  (五)行為人平時表現及人際關係。
  (六)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七)行為後之態度。
    累次違反相關規定應予懲處之行為,得加重其懲罰。

五、學員因不可抗力或過失致違反本規定後未被發覺前,自動請求處分且
    有悛悔實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分。

六、學員之獎懲均由隊職幹部建議,簽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稱海
    巡署)教育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教育訓練中心)執行長核定後辦理。

七、學員之獎懲,其功過得相互抵銷,但不得塗銷紀錄。

八、學員受訓期間所受獎懲,由隊職幹部登記並加減操行總分如下:
  (一)加分1次加0.2分,嘉獎1次加1分,記功1次加3分,記1大功加9分
        。
  (二)減分1次扣0.5分,申誡1次扣1分,記過1次扣3分,記1大過扣9分
        。

九、學員獎懲之核定職權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記大功或記大過以上之獎懲,由教育訓練中心召開評議會審議,
        簽報海巡署核定。
  (二)記功、記過、嘉獎、申誡之獎懲,由教育訓練中心執行長核定。

十、學員受記過以上處分者,應由教育訓練中心研究員以上長官訓勉;其
    受記大過以上處分者,教育訓練中心應予諮商輔導。

十一、學員受記大功之獎勵或記過以上之處分應通知其家長或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