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
員訓練計畫第16點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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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訓練採階段制,分為二階段。教育訓練各科目成績標準以 100分
為滿分,60分為及格,未滿60分為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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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項目及百分比:
(一)學科成績占總成績50%。
(二)體技成績占總成績20%。
(三)操行成績占總成績20%。
(四)警訓成績占總成績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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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方式
(一)學科
1.命題方式
各學科考試命題數依授課單元時數比例分配如下:
(1)授課5小時以下:不命題。
(2)授課6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2題及測驗
題6題。
(3)授課9小時以上11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3題及測驗
題9題。
(4)授課12小時以上14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4題及測
驗題12題。
(5)授課15小時以上17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5題及測
驗題15題。
(6)授課18小時以上: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6題及測驗題18題。
(7)各科目之綜合測驗以4至6題申論題為原則,得視情況輔以測
驗題。
2.測驗時間:各階段中間及終了前實施考試。
(二)體技
依據「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
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三)操行
依據「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
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四)警訓
依據「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
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警訓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五)實習
實習計畫由教育訓練機構擬定,函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
稱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以下簡稱海洋總局)核定實施並副知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受訓人員應於
規定期間至指定機關實習,不參加實習者,視同成績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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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育訓練總成績之計算:
(一)學科各測驗科目之成績乘該科目教授之測驗單元時數,所得分數
為該科之積分,各測驗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各測驗科目總測
驗單元時數,為階段學科測驗成績。
(二)體技、警訓各科目之成績分數乘該科目教授之時數,所得的分數
為該科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教授體技、警訓總時
數,為階段體技、警訓平均成績。
(三)各階段學科、體技、操行、警訓平均成績按第 3點之百分比計算
為該階段總成績。
(四)各階段總成績平均為教育訓練總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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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階段學科、體技、操行、警訓或實習平均成績任一項目不及格者,
由教育訓練機關函請海巡署海洋總局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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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科試卷,經任課老師評分送交教育訓練機關後不得更改,但屬任課
教師之疏失者,應提出書面送該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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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員如因公、傷、病或重大事故請假無法如期參加各項測驗時,須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方得申請改期測驗,但以 1次為限,並須於該學習階
段成績結算前完成測驗,改期測驗之成績依實際評定分數為準,未能
測驗者該項目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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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曠考者,曠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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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科考試試卷保存1年,成績單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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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任一科目請假(缺課)逾該科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
科目考試,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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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105 年(含)以前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
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未修習柔道(或摔角)、射擊及綜合逮捕術或
跨考與畢(結)業學系(科、類)無關之考試類科(含補訓及重新
訓練)者,教育訓練第1階段併同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
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隨班附讀,
成績考核依「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四等考試水上
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成績考核規定」辦理;第 2階段成
績考核依本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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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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