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依據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
    員訓練計畫第16點規定訂定之。

二、教育訓練採階段制,分為二階段。教育訓練各科目成績標準以 100分
    為滿分,60分為及格,未滿60分為不及格。

三、考核項目及百分比:
  (一)學科成績占總成績50%。
  (二)體技成績占總成績20%。
  (三)操行成績占總成績20%。
  (四)警訓成績占總成績10%。

四、考核方式
  (一)學科
        1.命題方式
          各學科考試命題數依授課單元時數比例分配如下:
         (1)授課5小時以下:不命題。
         (2)授課6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2題及測驗
            題6題。
         (3)授課9小時以上11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3題及測驗
            題9題。
         (4)授課12小時以上14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4題及測
            驗題12題。
         (5)授課15小時以上17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5題及測
            驗題15題。
         (6)授課18小時以上: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6題及測驗題18題。
         (7)各科目之綜合測驗以4至6題申論題為原則,得視情況輔以測
            驗題。
        2.測驗時間:各階段中間及終了前實施考試。
  (二)體技
        依據「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
        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三)操行
        依據「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
        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四)警訓
        依據「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
        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警訓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五)實習
        實習計畫由教育訓練機構擬定,函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
        稱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以下簡稱海洋總局)核定實施並副知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受訓人員應於
        規定期間至指定機關實習,不參加實習者,視同成績不及格。

五、教育訓練總成績之計算:
  (一)學科各測驗科目之成績乘該科目教授之測驗單元時數,所得分數
        為該科之積分,各測驗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各測驗科目總測
        驗單元時數,為階段學科測驗成績。
  (二)體技、警訓各科目之成績分數乘該科目教授之時數,所得的分數
        為該科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教授體技、警訓總時
        數,為階段體技、警訓平均成績。
  (三)各階段學科、體技、操行、警訓平均成績按第 3點之百分比計算
        為該階段總成績。
  (四)各階段總成績平均為教育訓練總成績。

六、各階段學科、體技、操行、警訓或實習平均成績任一項目不及格者,
    由教育訓練機關函請海巡署海洋總局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七、各科試卷,經任課老師評分送交教育訓練機關後不得更改,但屬任課
    教師之疏失者,應提出書面送該機關處理。

八、學員如因公、傷、病或重大事故請假無法如期參加各項測驗時,須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方得申請改期測驗,但以 1次為限,並須於該學習階
    段成績結算前完成測驗,改期測驗之成績依實際評定分數為準,未能
    測驗者該項目以零分計算。

九、曠考者,曠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十、學科考試試卷保存1年,成績單永久保存。

十一、任一科目請假(缺課)逾該科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
      科目考試,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二、105 年(含)以前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
      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未修習柔道(或摔角)、射擊及綜合逮捕術或
      跨考與畢(結)業學系(科、類)無關之考試類科(含補訓及重新
      訓練)者,教育訓練第1階段併同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
      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隨班附讀,
      成績考核依「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四等考試水上
      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成績考核規定」辦理;第 2階段成
      績考核依本規定辦理。

十三、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