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
員訓練計畫第16點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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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科目:包括摔角、綜合逮捕術、射擊及游泳等4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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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階段體技成績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未滿60分為不及格,
其中第 1階段摔角占25分、綜合逮捕術占25分、射擊占25分、游泳占
25分;第 2階段摔角占30分、射擊占35分、游泳占35分;各階段不及
格者,由教育訓練機關依規定函請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核轉公務人員
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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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階段體技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各科目之成績乘該科目教授之時數,所得分數為該科之積分,各科目
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教授體技總時數,為階段體技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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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階段體技實施內容如下:
(一)第1階段:
1.摔角
(1)強化體能訓練(含基本椿功、應用手法演練)。
(2)護身倒法(基礎倒法5式)。
(3)跤拳第一套路(含步法、手法、身法及基礎摔法演空)。
(4)基礎摔法(下把、上把)。
(5)測驗項目:基礎倒法 5式;跤拳第一套路演練;應用手法10
式演空。
2.綜合逮捕術
(1)擒拿基本6式及警棍基本10式。
(2)實戰訓練攻防10式。
(3)攻防逮捕法暨實務案例教育講解與運用(含上銬、搜身)。
(4)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3.射擊
(1)複習近迫射擊(持槍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15公尺,子
彈數10發,限時30秒(含拔槍上膛)。
(2)定點五環靶(五環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15公尺,子彈
數10發,限時30秒(含拔槍上膛)。
(3)測驗項目:近迫射擊(持槍靶、雙手立姿)及定點五環靶(
五環靶、雙手立姿)。
4.游泳
(1)水上安全救生概念。
(2)基礎體能訓驗。
(3)蛙式技術訓練。
(4)捷式技術訓練。
(5)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含 1,500公尺
長泳測驗)。
(二)第2階段
1.摔角
(1)複習:基礎倒法 5式混合,跤拳第一套路,應用手法10式,
定步椿功。
(2)摔法(下把、上把、拉、崩、靠)。
(3)競賽摔角練習,定步跤較勁。
(4)應用摔角:應用手法攻防對練,摔拿技巧演練。
(5)測驗項目:跤拳第一套路(慢跤拳);應用手法攻防對練;
摔拿技術。
2.射擊
(1)運動後射擊(持槍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10公尺,子彈
數10發,限於60秒鐘內完成(折返跑完 100公尺後射擊)。
(2)定點五環靶(五環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15公尺,子彈
數10發,限時30秒(含拔槍上膛)。
(3)測驗項目:運動後射擊(持槍靶、雙手立姿)及定點五環靶
(五環靶、雙手立姿)。
3.游泳
(1)基礎體能訓驗。
(2)基本潛水(浮潛介紹及使用、入水法及水面潛水法)。
(3)救生四式訓練。
(4)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含 1,500公尺
長泳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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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每階段各科目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摔角、綜合逮捕術:
1.平時成績:含學習精神、心得寫作、練習表現(或實戰演練)
或隨堂測驗,占各階段考核成績40%。
2.期中成績: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占各階段考核成績30%。
3.期末成績:擇授課內容實施實作測驗,占各階段考核成績30%
。
(二)射擊、游泳:
1.平時成績:由教官隨堂舉行測驗,占階段考核成績40%。
2.學習精神考查成績:按課堂學習精神、練習表現予以評分,占
階段考核成績30%。
3.期末成績:擇授課內容實施實作測驗,占階段考核成績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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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員如因公、傷、病或重大事故請假未能如期參加各項測驗時,須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方得申請改期測驗,但以 1次為限,並須於該學習階
段成績結算前完成,各項改期測驗之成績依實際評定分數為準,未能
及時測驗者該項目以零分計算。但依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
員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16點第1款第3目規定申
請專案延期測驗,且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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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105 年(含)以前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
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未修習柔道(或摔角)、射擊及綜合逮捕術或跨考
與畢(結)業學系(科、類)無關之考試類科(含補訓及重新訓練)
者,教育訓練第1階段併同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隨班附讀,體技成績考
核依「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
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辦理;第 2階段體技成績
考核依本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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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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