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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
    員訓練計畫第16點規定訂定之。

二、實施科目:包括摔角、綜合逮捕術、射擊及游泳等4科目。

三、各階段體技成績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未滿60分為不及格,
    其中第 1階段摔角占25分、綜合逮捕術占25分、射擊占25分、游泳占
    25分;第 2階段摔角占30分、射擊占35分、游泳占35分;各階段不及
    格者,由教育訓練機關依規定函請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核轉公務人員
    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各階段體技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各科目之成績乘該科目教授之時數,所得分數為該科之積分,各科目
    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教授體技總時數,為階段體技成績。

五、各階段體技實施內容如下:
  (一)第1階段:
        1.摔角
         (1)強化體能訓練(含基本椿功、應用手法演練)。
         (2)護身倒法(基礎倒法5式)。
         (3)跤拳第一套路(含步法、手法、身法及基礎摔法演空)。
         (4)基礎摔法(下把、上把)。
         (5)測驗項目:基礎倒法 5式;跤拳第一套路演練;應用手法10
            式演空。
        2.綜合逮捕術
         (1)擒拿基本6式及警棍基本10式。
         (2)實戰訓練攻防10式。
         (3)攻防逮捕法暨實務案例教育講解與運用(含上銬、搜身)。
         (4)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3.射擊
         (1)複習近迫射擊(持槍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15公尺,子
            彈數10發,限時30秒(含拔槍上膛)。
         (2)定點五環靶(五環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15公尺,子彈
            數10發,限時30秒(含拔槍上膛)。
         (3)測驗項目:近迫射擊(持槍靶、雙手立姿)及定點五環靶(
            五環靶、雙手立姿)。
        4.游泳
         (1)水上安全救生概念。
         (2)基礎體能訓驗。
         (3)蛙式技術訓練。
         (4)捷式技術訓練。
         (5)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含 1,500公尺
            長泳測驗)。
  (二)第2階段
        1.摔角
         (1)複習:基礎倒法 5式混合,跤拳第一套路,應用手法10式,
            定步椿功。
         (2)摔法(下把、上把、拉、崩、靠)。
         (3)競賽摔角練習,定步跤較勁。
         (4)應用摔角:應用手法攻防對練,摔拿技巧演練。
         (5)測驗項目:跤拳第一套路(慢跤拳);應用手法攻防對練;
            摔拿技術。
        2.射擊
         (1)運動後射擊(持槍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10公尺,子彈
            數10發,限於60秒鐘內完成(折返跑完 100公尺後射擊)。
         (2)定點五環靶(五環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15公尺,子彈
            數10發,限時30秒(含拔槍上膛)。
         (3)測驗項目:運動後射擊(持槍靶、雙手立姿)及定點五環靶
            (五環靶、雙手立姿)。
        3.游泳
         (1)基礎體能訓驗。
         (2)基本潛水(浮潛介紹及使用、入水法及水面潛水法)。
         (3)救生四式訓練。
         (4)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含 1,500公尺
            長泳測驗)。

六、每階段各科目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摔角、綜合逮捕術:
        1.平時成績:含學習精神、心得寫作、練習表現(或實戰演練)
          或隨堂測驗,占各階段考核成績40%。
        2.期中成績: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占各階段考核成績30%。
        3.期末成績:擇授課內容實施實作測驗,占各階段考核成績30%
          。
  (二)射擊、游泳:
        1.平時成績:由教官隨堂舉行測驗,占階段考核成績40%。
        2.學習精神考查成績:按課堂學習精神、練習表現予以評分,占
          階段考核成績30%。
        3.期末成績:擇授課內容實施實作測驗,占階段考核成績30%。

七、學員如因公、傷、病或重大事故請假未能如期參加各項測驗時,須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方得申請改期測驗,但以 1次為限,並須於該學習階
    段成績結算前完成,各項改期測驗之成績依實際評定分數為準,未能
    及時測驗者該項目以零分計算。但依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
    員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16點第1款第3目規定申
    請專案延期測驗,且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

八、105 年(含)以前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
    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未修習柔道(或摔角)、射擊及綜合逮捕術或跨考
    與畢(結)業學系(科、類)無關之考試類科(含補訓及重新訓練)
    者,教育訓練第1階段併同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隨班附讀,體技成績考
    核依「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
    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辦理;第 2階段體技成績
    考核依本規定辦理。

九、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