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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
    員訓練計畫第16點規定訂定之。

二、操行成績以 100分為滿分,超過100分以100分計算,60分為及格,未
    滿60分為不及格。評分等級如下:
  (一)優等:90分以上。
  (二)甲等:80分以上,未滿90分。
  (三)乙等:70分以上,未滿80分。
  (四)丙等:60分以上,未滿70分。
  (五)丁等:未滿60分。

三、每階段操行成績基本分為80分,依下列規定加、減分:
  (一)獎懲紀錄
        1.記大功一次加4.5分。
        2.記功一次加1.5分。
        3.嘉獎一次加0.5分。
        4.記大過一次扣4.5分。
        5.記過一次扣1.5分。
        6.申誡一次扣0.5分。
  (二)請假紀錄
        依據「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
        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請假規定」第 2點辦理,其中於訓練
        期間請事假者,酌予減分。
  (三)考核紀錄
        依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生活輔導加減分標準表(附表 1)之
        標準予以加、減分。
  (四)其他規定
        獎懲及加減分紀錄每階段結算1次。

四、學員操行考查,依學員請假紀錄暨生活輔導表(附表2)填報。

五、凡操行成績名列優等者,須該階段未曾受記過(申誡三次)以上處分
    ,且有記功(嘉獎三次)以上之獎勵者。

六、操行成績於每階段結束前,由教育訓練單位幹部開會評定。

七、每階段有操行成績不及格者,依規定函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
    總局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
    格。

八、105 年(含)以前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
    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未修習柔道(或摔角)、射擊及綜合逮捕術或跨考
    與畢(結)業學系(科、類)無關之考試類科(含補訓及重新訓練)
    者,教育訓練第1階段併同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隨班附讀,操行成績考
    核依「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
    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第 2階段操行成績
    考核依本規定辦理。

九、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