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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3條、第9條
    及第10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專業訓練:以增進有關法警業務之專業知識與充實初任公務人員
        應養成之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為重點。
  (二)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
        為重點。

三、訓練對象
  (一)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法警類科(以下
        簡稱本考試)錄取人員。(預估錄取人數49名)
  (二)103年至105年本考試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四、訓練期間
  (一)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 4個月,專業訓練期間為1至3週,其餘
        期間為實務訓練。
  (二)免除專業訓練或未及參加專業訓練人員,仍應接受 4個月實務訓
        練。
  (三)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期間為 2個月。

五、訓練課程
  (一)專業訓練:安排至各指定訓練機關學習法警相關業務學科及初任
        人員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課程配當表如附件1-1、1-2)。
  (二)實務訓練:
        1.由各實務訓練機關,根據擬任職務工作內容,指派專人輔導之
          ,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指派前往受訓外
          ,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其他進修。

六、實施方式
  (一)住宿
        1.專業訓練:專業訓練期間,有住宿需求之學員得檢具申請表及
          相關文件向各指定訓練機關申請提供住宿。
        2.實務訓練:各實務訓練機關原則不提供住宿。
  (二)輔導規定
        1.專業訓練:
         (1)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受訓人員特殊異常情事之通報與記錄:
            A.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辦理專業訓練
              之機關若發現受訓人員有特殊行為或學習異常情形,如曠
              課、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
              實施等情事,應即作成紀錄,並於事發當日即時通報實務
              訓練機關、司法院或臺灣高等法院、法務部或臺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
            B.特殊行為或學習異常情形,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事、時
              、地、物、出(缺)席情形、請假單及相關晤談記錄等相
              關事證資料。
        2.實務訓練:
         (1)依訓練辦法第32條第 1項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
            練輔導要點」辦理,並填具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2
            )。
         (2)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如有曠職、輔導衝突事件、自傷(
            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情事等特殊異常情事,
            應依以下處理原則辦理:
            A.即時通報保訓會:實務訓練機關應於事發日立即以電話、
              傳真或電子郵件通報保訓會。
            B.詳實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異常或工作表現
              異常情事,應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
              料及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
              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如附件3),於情事發生3日內完成
              書面通報。
            C.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
              商資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3)實務訓練機關應審酌受訓人員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
            、重大傷病、身心障礙等特殊事由,適時予以關心及必要之
            協助。

七、訓練機關
  (一)專業訓練:
        1.司法院暨所屬法院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法官學院辦理。
        2.法務部所屬檢察署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
          署辦理。
        3.考試錄取人員未及參加前 2目調訓時程,得不適用專業訓練之
          規定,惟仍須接受4個月實務訓練。
  (二)實務訓練:
        1.司法院暨所屬法院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司
          法院所屬各級法院(以下簡稱實務訓練機關)負責辦理。
        2.法務部所屬檢察署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法
          務部所屬檢察署(以下亦稱實務訓練機關)負責辦理。

八、調訓程序
  (一)由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通知各錄取人員,依名次
        先後順序,公開選填志願辦理分配作業。
  (二)各錄取人員應於公開分配之日起10日內,前往實務訓練機關報到
        接受訓練,並以實際報到日為訓練開始日期;惟辦理分配作業機
        關為應業務需要,得指定報到日期,各錄取人員應依指定日期前
        往報到接受訓練。
  (三)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當日,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
        站之「政府服務專區」(置於 http://www.csptc.gov.tw首頁)
        項下「培訓業務系統」之「人事人員專區」登入後,於「分發人
        員管理/分發人員報到資料維護」項下,填載錄取人員「報到日
        期」並匯入系統,俾確認受訓人員報到情形。
  (四)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後 7日內,至保訓會全球資
        訊網站「培訓業務系統」登入後,於「分發人員管理/實務訓練
        管理/實務訓練表單上傳與通報」項下,選取「人員名單」後下
        載該員實務訓練計畫表(如附件 4),由人事單位會同受分配單
        位依序詳填,經受訓人員簽名,循行政程序陳報機關首長核章後
        ,將實務訓練計畫表上傳至保訓會列管,並將影印本送受訓人員
        參考後,留存於實務訓練機關。

九、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
        由,致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
        前,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 5
        ),逾期不予受理。
  (二)前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
        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三)另依考選部103年3月26日選規一字第1030001582號:「……三、
        有關考試法第 4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
        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按前揭立法意旨,
        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應指分發機關及申請舉
        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至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
        理分配作業所需之期程,應由該等機關本於權責訂定。」查本考
        試分配訓練期間,依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定辦理分配作業訓練所需
        之期程,為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日之18日前。本考試正額
        錄取人員申請保留受訓資格,應依限辦理。
  (四)第 1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
        網站之「考試錄取人員專區」(置於 http://www.csptc.gov.tw
        首頁)之「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項下,採網路線
        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同附件 5)掛
        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十、申請補訓
  (一)申請程序: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
        應於保留期限屆滿後 3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但保留期限
        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檢具證
        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之。申請時請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
        訊網站之「考試錄取人員專區」(置於 http://www.csptc.gov.
        tw首頁)之「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項下,採網路
        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申請書(如附件 6),並檢具證明
        文件,以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二)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
        受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例如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學、
        已取得畢業證書、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擔任其他全職工作,或養
        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期間發生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
        停薪或該子女已滿三足歲等),應於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向保
        訓會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三)補訓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
        畫規定辦理。

十一、免除專業訓練
      自榜示之日起,最近 3年內曾受本考試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且訓
      練成績及格者,得於實施專業訓練前向臺灣高等法院或臺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申請免除本項訓練。

十二、體格複檢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經司法院或法務部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
      複檢,並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 9條及該規則附
      表 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等規定辦
      理。

十三、縮短實務訓練
    (一)依訓練辦法第20條規定,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最近 4年內具
          有與考試錄取類科擬任職務同職系之資格,其期間 4個月以上
          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分配機關報到後 1個月內,檢具
          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提出申請(如附件 7)函送保
          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同職系」、「低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之認定標
          準如下:
          1.同職系:如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保訓會依原機關出
            具之工作內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
            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認定之。
          2.低一職等以上: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者。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
            定辦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
            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

十四、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
          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3日
          內,檢具證明文件報請司法院或臺灣高等法院或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函轉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因前揭事由或公假致請假超
          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予停止訓練。
    (二)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
          替代役,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請公假,致無法
          繼續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10日內檢具證明,報請司法
          院或臺灣高等法院或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函轉保訓會核准停止
          訓練。
    (三)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第21點第 1款第12目予以廢
          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
            。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
    (四)依前 3款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15日內向保
          訓會申請重新訓練。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仍留原分配機關接
          受訓練,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
          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十五、訓練經費
    (一)分配司法院暨所屬法院人員:
          1.專業訓練:由法官學院編列相關預算經費項下支應。
          2.實務訓練: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編列相關預算經費(人事費及
                      業務費)項下支應。
    (二)分配法務部所屬檢察署人員:
          1.專業訓練: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編列相關預算經費項下支
                      應。
          2.實務訓練: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編列相關預算經費(人事費及
                      業務費)項下支應。

十六、津貼支給標準及福利
    (一)本訓練採未占缺訓練,受訓人員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發給下列津
          貼,並得比照現職人員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
          助,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津貼:
           (1)分配機關訓練人員由各用人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比
              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280俸點。
           (2)加給:訓練期間經輔導員輔導下,確有實際執行業務之事
              實,得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一】委任第三職等月
              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支給。
          2.保險:
           (1)106 年本考試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
              險。
           (2)103年(含)至105年本考試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一般保險。
           (3)有關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
              關事宜,依銓敘部 105年10月18日部退一字第1054153940
              號函規定辦理。
    (二)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
          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
          1.津貼:
            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擬任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
                    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擬任職務最高職等時,
                    按該擬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
                    擬任職務最低職等時,按擬任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
                    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
              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3.符合本款資格之考試錄取人員,依銓敘部103年3月19日部退
            一字第1033819125號書函,訓練期間依現職人員規定得參加
            公教人員保險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並得併計公教人員保險
            年資及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並依銓敘部 105年10月18日部退
            一字第1054153940號函辦理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關
            事宜。
    (三)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
          按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前開曠課
          、曠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以1日計。

十七、生活管理規定
      專業訓練期間之生活管理事項,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
      訓練生活管理要點」辦理。

十八、請假規定
    (一)專業訓練:比照訓練辦法第30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
          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31條規定辦理。

十九、獎懲規定
    (一)專業訓練:依訓練辦法第33條及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獎懲要點」中基礎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33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獎懲要點」中實務訓練期間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成績考核規定
    (一)專業訓練:參加專業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
          ,由訓練機關送交實務訓練機關,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參
          據。
    (二)實務訓練:訓練成績之計算,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
          依訓練辦法第36條第2項、第37條、第42條之1及「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相關規定辦理,並填具實務訓
          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8)。
    (三)受訓人員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層轉司法院
          或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
          察署及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逕由各該署)函送保訓會,依
          訓練辦法第39條至第42條之1規定辦理。

二十一、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專業訓練期間由辦理專業訓練
            機關通知各實務訓練機關,實務訓練期間由各實務訓練機關
            分別層轉司法院或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
            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及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逕由各該
            署)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
              訓練期間中途離訓。
            2.專業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
              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20%。
            3.專業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5%,或實務訓練
              期間曠職累計達3日。
            4.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5.專業訓練測驗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
              ,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6.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
            7.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
              。
            8.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流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
              外,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練期間二分之一,但延長病假請
              假日數不與其他假別合併計算。
            9.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
           10.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學校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
              脅迫,有具體事證。
           11.訓練期間依規定應體格複檢,經檢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繳
              交體格檢查表。
           12.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異常情事時,各訓練機關、實務訓練機關
            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受訓資格
            之要件時,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未於第10點第1、2款所定期限內申請補訓
            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經核准停止訓練人員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第14點第
            4 款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者,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

二十二、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
            明書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 500元。但身心
            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之
            考試錄取人員,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得免繳交證書費。
      (二)各實務訓練機關於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7日內,
            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之「政府服務專區」項下「培訓業務
            系統」進行請證作業【系統確認成績及格(60分以上)即開
            放考試錄取人員繳款】,並通知受訓人員至「培訓業務系統
            」之「受訓人員專區」畫面點選「請領證書繳款」,以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登入,選擇列印繳款單(可至便利商店、郵
            局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繳款)、自動櫃員機( ATM)轉
            帳、全國繳費網(WebATM)或網路信用卡等方式繳款,完成
            後將繳費證明交付服務機關人事單位確認繳款。
      (三)各實務訓練機關確認受訓人員已繳款後,於「培訓業務系統
            /機關人事人員專區/請證系統」辦理請證作業並檢具經由
            請證系統產製之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9),函送國家
            文官學院核轉保訓會,並副知司法院或臺灣高等法院、法務
            部或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四)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
            一種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
            證書。

二十三、附則
      (一)本訓練計畫不適用訓練辦法第32條第2項至第4項及「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2點訓練方式之規定
            。
      (二)本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34條之 1、第35條
            規定辦理停止訓練期間達 1個月以上者,經銓敘部或行政院
            人事行政總處通盤考量並同意,得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
            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三)除符合第16點第2款之人員外,依銓敘部103年9月1日部法二
            字第1033865849號令,應 104年1月1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
            取者,其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
            休假年資。
      (四)除符合第16點第2款之人員外,依銓敘部 102年7月23日部退
            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 103年(含)以後本考試錄取人員
            ,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以
            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五)依保訓會105年5月18日公訓字第1052160447號函以,本考試
            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比照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
      (六)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