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交通處所屬鐵路局、公路局、各港務局暨臺灣汽車客運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各交通事業機構)現職差工晉升士級人員考試,依
本辦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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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交通事業機構於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進用,服務滿一年
以上現仍在職之差工,成績優良者,得參加本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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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採筆試、口試、技能測驗等方式行之,應試科目及其成績之計算
,依附表之規定,總成績滿六十分者為及格,但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
縱總成績已達及各標準,仍不予及格。
臺灣省政府交通事業機構現職差工晉升士級人員考
試應試科目表及成績計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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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業 務 士│技 術 士│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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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 │國│專│口│國│專│技│ │
│ 試 │ │業│ │ │業│能│ │
│ 科 │ │常│ │ │常│測│ │
│ 目 │文│識│試│文│識│驗│ │
├───┼─┼─┼─┼─┼─┼─┤ │
│ 評 │ │ │ │ │ │ │ │
│ 分 │40│40│20│30│30│40│ │
│ 比 │%│%│%│%│%│%│ │
│ 率 │ │ │ │ │ │ │ │
├───┼─┴─┴─┼─┴─┴─┤ │
│總 分│ 100 │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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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委託臺灣省政府交通處組織主試委員會辦理,其試務由考選部派
員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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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辦理完畢後,由辦理考試機關將考試辦理經過及有關文件,函送
考部核備,並轉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及格人員取得各該交通事業機
構業務士或技術士資位,遇缺依序升補。現職差工已占士級資位職缺,
參加本考試未及格者,准予留任原職,至離職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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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交通事業機構考試,於本辦法施行期間,以舉辦三次為限,得單獨或
聯合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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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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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期間自民國八十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止。但臺灣省政府交通處所屬各港務局港勤工作船船員,僅參加本考試
第三次考試,得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補辦本考試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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