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33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軍法人員曾任兼任地方法院院長之推事或地方法院院長之推事或地方法
  院首席檢察官或高等法院推事或檢察官二年以上並任相當於簡任職之軍
  法人員二年以上,經登記並審查成績合格者,具有轉任簡任推事或檢察
  官之資格。
  曾任相當於簡任職之軍法人員四年以上,經登記並審查成績合格者,具
  其轉任簡任檢察官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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