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成績評量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
    定之。

二、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成績評量包括生活管理、團體
    紀律、活動表現成績及課程成績,並依下列規定評定訓練總成績:
  (一)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成績:占訓練總成績百分之十;
        其評分之內涵如下:
        1.生活管理: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人等
          。
        2.團體紀律:包括出勤狀況、操守、守時、責任感及團隊精神等
          。
        3.活動表現:包括參與各項活動、課業研討及擔任自治幹部等表
          現。
  (二)課程成績:占訓練總成績百分之九十,以測驗方式為之。測驗題
        型及配分比例如下:
        1.選擇題:占百分之四十。
        2.實務寫作題:占百分之六十。
    前項第一款成績,由各訓練機關(構)、學校依據受訓人員受訓期間
    之表現,本客觀、公平及公正原則,詳實登記,予以考核評定。

三、前點之成績計算,均以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
    入方式計算。

四、各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訓練期滿七日內,就生活管理、團體紀
    律及活動表現成績填具成績清冊(如附表)函送國家文官學院彙報公
    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五、保訓會應依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計算並核定受訓人員訓練總成績後
    ,將成績單寄發各受訓人員。

六、保訓會應將訓練成績及格人員名冊報請考試院發給訓練合格證書,並
    將訓練成績及格、不及格人員名冊,函知交通部及銓敘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