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十三年度薦任法官、檢察官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課程配當表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6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
貳、訓練目標
    本項訓練係為培育未來晉升簡任官等職務法官、檢察官所需工作知能
  及儲備高層公務人力之訓練,其目標如下:
  一、瞭解現代科技新知與司法發展,以擴展視野。
  二、增進晉升簡任職務人員所需相關管理知能,以提昇工作效能。
  三、強化晉升簡任職務人員所需人際關係與溝通協調知能,以利業務推
      展。
  四、激發晉升簡任職務人員潛能,以促進個人自我發展。
參、課程內容
    本項訓練包括「科技新知與司法發展」、「管理知能與實務」、「公
  共關係與溝通協調」、「潛能開發與自我發展」、「課程成績評量」、
  「綜合活動」六項單元。各單元科目名稱及時數詳如後:
  一、總時數:上課四週,共計一二0小時【(六小時×五天)×四週=
      一二0小時】。
  二、單元時數:「科技新知與司法發展」十五小時、「管理知能與實務
      」十八小時、「公共關係與溝通協調」九小時、「潛能開發與自我
      發展」三十二小時、「課程成績評量」二十小時、「綜合活動」二
      十六小時,合計一二0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