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09日

條文關聯

  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均分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項考核評分,各項
  評分標準,依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表之規定。但業務性質特殊,規定項目
  不適宜或各項目計分比率有變更之必要者,得由事業總機構或事業機構
  報請各該主管機關商請銓敘部另訂或調整之。
  前項考成表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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