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勞工保險實務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57年07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依法同時或已具有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多種身分者,應擇一
    參加,不得重複投保。
二、凡具有公保、勞保雙重資格者,在本要點實行前其參加公務人員保險
    或勞工保險之一者,仍以繼續參加各該保險為原則,如被保險人願意
    放棄原有保險年資改投他種保險者,得依其志願辦理,但以一次為限
    。
三、應徵或應召服兵役人員,於服役其間參加軍人保險,其原已參加公務
    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者,依照規定,應准繼續參加,其給付依各該保
    險規定辦理。
四、現役軍人或假退(除)役軍官具有公務人員及勞工身分,且已不在軍
    方支領薪給者,仍以繼續參加軍人保險為原則,如志願退出軍人保險
    ,抉擇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者,由其本人向現服務單位申請
    核轉軍人保險主管機關辦理,並由現服務單位以副本分送有關承保機
    關備查。
五、非依本要點之規定重覆投保者,經查悉後除得逕就其兩種保險註銷較
    先參加之保險外,如已重複領得給付者,並依規定追繳其訴銷之保險
    給付。
六、本要點分由內政部、國防部、銓敘部轉知有關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