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聘任教職員退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53年12月30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之規定制定之。

  軍事學校聘任教職員之退休,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悉依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之規定。

  本辦法所稱教職員,係指訂有教員編制之各校院班,所聘專任教授,副
  教授,講師,助教及系主任,教務長,並經教育部資格審查合格經國防
  部核准有案者。

  教職員之退休,由國防部核定發佈並報備。

  教職員之退休,依「學校教職員退休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之規定,由
  國防部組成委員會審議之。

  依「條例」第九條規定退休金,在國防經費內支付,以國防部為支給機
  關。

  適用本辦法之教職員所領之一次退休金,自願儲存時,得比照「學校教
  職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之規定辦理。

  保留軍官身份派任教職員者,其退伍應按軍官服役之規定辦理,不適用
  本辦法辦理退休。

  本辦法作業程序另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