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退休人員照護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60年3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民國58年11月11日台58人政肆字第 25975號令頒退休人員照護
    事項,已實施有年,經參酌各方意見,特修正如次:
  (一)各機關遇有公務人員退休時,可利用各種集會舉行歡送及酌贈紀
        念品。
  (二)各機關於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儘可能派員或以函電慰問
        退休人員,並酌贈禮品或禮券。
  (三)各機關如有典籍、著作之譯述、編纂或其他研究、設計事項,須
        借重退休人員之經驗或專長者,得委託或聘約退休人員參與工作
        ,並依約定按件或按值計酬。
  (四)退休人員遇有重大疾病者,一經知悉,各機關應儘可能派員慰問
        ,如遇婚、喪、慶、弔,並可酌贈賀禮、賻儀。
  (五)退休人員死亡時,各機關應派員酌致賻儀,以慰問其遺族,如係
        單身無家族在台,應協助料理後事。

二、各機關辦理退休人員之照護,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機關辦理本案所定事項所需經費,概由事務經費內列支。
  (二)各機關對於退休人員應專案登錄名籍冊,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經
        常與退休人員保持連繫,並由人事單位會同總務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