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國外受益憑證投資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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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順利執行基金運
  用計畫中有關投資國外受益憑證之規劃,建立制度化之基本作業程序,
  並在考量安全性及收益性要素下,提高中長期投資運用效益,達成收益
  率預期目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國外受益憑證係指以投資國外市場為目的之基金受益憑證
  ,其發行機構可為國內或國外基金管理機構。
三、購買國外受益憑證之運用額度及選擇標準規定如下:
  (一)運用額度:依年度基金運用計畫所列國外受益憑證額度辦理。並
    受下列投資金額之限制:
        1.單一國外受益憑證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基金年度運用計畫所列可
        辦理投資國外受益憑證中心配置比例之百分之三十,或該基金淨
        值之百分之二十。
        2.投資單一基金管理機構所管理之同類型國外受益憑證之投資總
        額不得超過基金年度運用計畫可辦理投資國外受益憑證所列中心
        配置比例之百分之四十。
        3.單一基金管理機構之國外受益憑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基金年度
        運用計畫可辦理投資國外受益憑證所列中心配置比例之百分之五
        十。
  (二)選擇標準:為維護本基金投資國外受益憑證之安全,對於其基金
    管理機構與國外受益憑證本身均應設定選擇標準,應先選擇基金管理
    機構再選擇其所推出之國外受益憑證,其選擇標準如下:
        1.基金管理機構:基金管理機構之選擇應以合於經營基金管理業
        務相關規定之國內、國外金融機構或基金管理機構為對象為原則
        ,並應具備下列條件:
         (1)成立至少十年以上。
         (2)最近三年內未違反法令、遭受處分。
         (3)所經營基金總資產淨值超過一百億美元或等值之外幣者。
        2.國外受益憑證:
         (1)國外受益憑證之選擇應由本會組成之「國外受益憑證投資決
          策小組」,從合於前項規定之基金管理機構中,選擇依國際著
          名評等機構評為績效良好之國外受益憑證或經小組專案評估具
          投資價值之國外受益憑證為投資標的。
         (2)前項「國外受益憑證投資決策小組」之組成,應由本會聘請
          具有此項專長之專家學者共同組成,其中專家學者人數應達所
          有小組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並由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視需
          要召開會議。
四、作業程序:
  (一)財務組應蒐集相關投資資料進行分析,於投資諮詢小組會議中提
    出分析報告。
  (二)財務組應將投資諮詢小組之原則性決議,作成投資建議書,併提
    「國外受益憑證投資決策小組」會議,做成決議後依案執行。投資建
    議書之內容應包含:
        1.基金經理公司之審查及建議。
        2.受益憑證投資標的之審查及建議。
        3.投資(或贖回)比率之建議。
        4.投資策略、投資金額之建議。
  (三)財務組依前項決議,將個別投資標的之投資(贖回)情形填具「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國外受益憑證投資(贖回)請示單」
    簽呈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核定後辦理申購、付款或贖回、收款事宜
    。
五、執行檢討
  (一)定期檢討:財務組對於基金管理機構,以每半年檢討一次為原則
    ,至於所投資國外受益憑證,則應依國際經濟金融產業環境變化及該
    受益憑證績效每月檢討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逐日檢討。
  (二)不定期檢討:本項投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即依分層負責明
    細表規定層級簽報贖回:
        1.本規定第三點第二項第一款之基金管理機構不符合標準或國外
        受益憑證淨值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持有期間之三個月、六
        個月或一年之績效,未達同類型國外受益憑證績效之前二分之一
        ,且經評估短期間無法回復者。
        2.基金管理機構及其經理人如有違反法令、契約之約定事項或未
        盡應注意義務,致有損及本基金本金或收益之虞時。
        3.財務組對因臨時突發事件可能導致基金管理機構評等下降或其
        他處置,而經評估有危及投資安全之虞時。
        4.基金管理機構如怠於提供本會必要之報表或資訊,例如前一營
        業日之基金淨值、每月投資明細變動情形、半年報、年報等,且
        經告知後,仍未能改善者。
六、本規定經提本會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