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辦理互助信用貸款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1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宗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參
    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人員購置消費品及其
    他家計週轉等需要,特訂定本互助信用貸款要點。

二、依據:依本基金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辦理。

三、申請資格:參加本基金半年以上,且無信用不良紀錄之人員。

四、貸款額度:
  (一)年度貨放總額度,依本會委員會議所核定可辦理互助信用貸款之
        最高額度為限,並依申請之先後順序核貸,額滿為止。
  (二)每位借款人借款額度,以其每月應攤還本息之金額不超過俸給總
        額三分之一為限,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00萬元。借款人在其
        他金融機構已有消費性貸款未清償者,應按上開標準扣除已貸額
        度後核貸之;但經辦理切結,將以本會之互助信用貸款償還其他
        金融機構之消費性貸款者,不在此限。

五、貸款期限:最長七年,但不逾借款人申貸時所餘退休年限。

六、貸款利率:
  (一)依承辦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減碼計息,每年定期於一月一日及七
        月一日依當時機動利率各調整一次。
  (二)前項利率以不超過臺灣銀行兩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年息一點
        五個百分點為原則,若有超過時,應經本會及承辦銀行雙方另行
        議定之。

七、還款辦法:本貸款採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由借款人服務機關按
    月於借款人薪資內代扣應繳本息金額,並於每月應繳本息日前繳付承
    辦銀行。如有逾期,依承辦銀行有關扣罰違約金規定辦理。中途調職
    、離職(含退休、資遣、死亡)或停職人員,應一次還清;但全體連
    保人出具承諾願按月代還本息,並由服務機關代扣連保人薪資之每月
    應繳本息金額者,除借款人死亡情形者外,得依個案需要申請核准辦
    理。

八、保證:
  (一)借款人至少應三人一組,互負連帶保證責任;不足三人者應併入
        另一組,互負連帶保證責任。
  (二)保證人依本要點擔任保證責任,以一次(含互負連帶保證責任)
        為限。如有違反,視同違約,應即時清償全部貸款,各被保證人
        並應另提供保證人經承辦銀行同意後換保或增保。
  (三)保證人中途調職、離職或停職,承辦銀行得要求換保。
  (四)保證人死亡時,除經承辦銀行同意外,應另提適當保證人遞補之
        。
  (五)非經承辦銀行同意,保證人不得要求退保或換保。

九、申貸手續:申貸人應自行覓妥互保人向服務單位提出貸款申請,經服
    務單位初審後,於申貸期限截止前彙送本會辦理貸款手續,本貸款舊
    欠未還清前不得再申請,貸款之相關作業規定,由本會與承辦銀行另
    訂之。

十、其他:
  (一)借款人服務單位應出具同意書,承諾確切審核申請人資格及薪資
        金額,並協助每月自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薪津或其他給與下優先
        代扣應繳本息,借款員工如於貸款未全部清償前中途離職(包括
        退休、調職、停職、免職、死亡等)或有拒絕償還或無力清償等
        情事時,應先通知本會及承辦銀行,並協助辦理換保、增保或貸
        償等相關事宜,以及發生逾催時協助提供催討所需相關資料。
  (二)本互助信用貸款,得依實際需要與國內公營金融機構合作辦理,
        並支付必要之手續費,合作契約由本會另訂之。
  (三)本要點經本會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