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參
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人員購置消費品及其
他家計週轉等需要,特訂定本互助信用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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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依本基金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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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資格:參加本基金半年以上,且無信用不良紀錄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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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貸款額度:
(一)年度貨放總額度,依本會委員會議所核定可辦理互助信用貸款之
最高額度為限,並依申請之先後順序核貸,額滿為止。
(二)每位借款人借款額度,以其每月應攤還本息之金額不超過俸給總
額三分之一為限,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00萬元。借款人在其
他金融機構已有消費性貸款未清償者,應按上開標準扣除已貸額
度後核貸之;但經辦理切結,將以本會之互助信用貸款償還其他
金融機構之消費性貸款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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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貸款期限:最長七年,但不逾借款人申貸時所餘退休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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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貸款利率:
(一)依承辦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減碼計息,每年定期於一月一日及七
月一日依當時機動利率各調整一次。
(二)前項利率以不超過臺灣銀行兩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年息一點
五個百分點為原則,若有超過時,應經本會及承辦銀行雙方另行
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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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還款辦法:本貸款採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由借款人服務機關按
月於借款人薪資內代扣應繳本息金額,並於每月應繳本息日前繳付承
辦銀行。如有逾期,依承辦銀行有關扣罰違約金規定辦理。中途調職
、離職(含退休、資遣、死亡)或停職人員,應一次還清;但全體連
保人出具承諾願按月代還本息,並由服務機關代扣連保人薪資之每月
應繳本息金額者,除借款人死亡情形者外,得依個案需要申請核准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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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證:
(一)借款人至少應三人一組,互負連帶保證責任;不足三人者應併入
另一組,互負連帶保證責任。
(二)保證人依本要點擔任保證責任,以一次(含互負連帶保證責任)
為限。如有違反,視同違約,應即時清償全部貸款,各被保證人
並應另提供保證人經承辦銀行同意後換保或增保。
(三)保證人中途調職、離職或停職,承辦銀行得要求換保。
(四)保證人死亡時,除經承辦銀行同意外,應另提適當保證人遞補之
。
(五)非經承辦銀行同意,保證人不得要求退保或換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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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貸手續:申貸人應自行覓妥互保人向服務單位提出貸款申請,經服
務單位初審後,於申貸期限截止前彙送本會辦理貸款手續,本貸款舊
欠未還清前不得再申請,貸款之相關作業規定,由本會與承辦銀行另
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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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
(一)借款人服務單位應出具同意書,承諾確切審核申請人資格及薪資
金額,並協助每月自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薪津或其他給與下優先
代扣應繳本息,借款員工如於貸款未全部清償前中途離職(包括
退休、調職、停職、免職、死亡等)或有拒絕償還或無力清償等
情事時,應先通知本會及承辦銀行,並協助辦理換保、增保或貸
償等相關事宜,以及發生逾催時協助提供催討所需相關資料。
(二)本互助信用貸款,得依實際需要與國內公營金融機構合作辦理,
並支付必要之手續費,合作契約由本會另訂之。
(三)本要點經本會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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