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主管機關人事主管人員平時成績考核辦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所屬中央主管機關(不含行政院及其所
    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之考績有所準據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二、平時成績考核項目為: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除由所在機關
    主管長官依法辦理外,本部對於左列事項,並應適時查核登記:
  (一)各人事主管機關,應根據人事管理條例第四條職掌及所在機關處
        務規程有關事項,製作全年工作計畫,於每年元月卅一日以前報
        本部核備。(附表一)。
  (二)工作計劃之執行,應每半年檢討一次;並擬具工作報告,分別於
        六月卅日及十二月卅一日前報本部核備。(附件二)
  (三)前項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於送達本部後,本部主管司應會由本
        部有關單位,依據業務職掌,就內容績效等項切實查核,提供意
        見。主管司依據上項意見,並審核填報時效,擬定等次,適時登
        記。(附表三)
三、本部各業務單位,對於各人事主管機構人事業務實況及人事主管人員
    工作績效、獎懲等,應適時記錄。(附表四)
四、前條各人事主管機構人事業務實況,得配合「銓敘部視察辦法」第四
    條規定,舉辦定期視察。
五、中央主管機關人事主管人員年終考績,本部除依法並參考所在機關主
    管長官考核意見辦理外,前項平時成績考核資料,應提供本部考績委
    員會核議。
六、本辦法核定後施行。